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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Censor point for working drawing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RFJ06-2008 批准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施行日期:2008年4月2 .3 日 内部文件 2008 北京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人防[2008]】168号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已经审查通过, 批准为国家行业标准,现予颁布,编号为RFJ06一2008,自即日起 施行。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由国家人民防空 办公室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 前言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 要点”)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 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 组织多年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部分专家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认真总结了各地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工作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各地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 通过初稿、征求意见稿等多次修改形成了送审稿。2007年12月13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会后编写组根据 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经修改后完成本要点。 本要点主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要求编写,以《人 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为基础,并根据各地的施工图审 查实践,从强条以外的规范条文中摘录了部分对战时防护安全和基 本生存条件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仅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进行技术 性审查时使用。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 能、环保、卫生等设计问题,应依据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 查。 本要点由国家天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 题或意见,请及时向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首 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4)反映,以便今后 修订时参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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