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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 1020—85 船舶工业标准制订程序 1985-06-03发布 1985-10-01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批准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 1020—85 组别:03 船舶工业标准制订程序 18-0201 本标准规定船舶方面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民用和军民通用部标准(以下统称为船舶工业标准)的 计划编制、制订、修订、修改和复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船舶方面的国家军用标准和军用部标准的制订、审批程序,按国防科工委《关于国家军用标准的年 度计划编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军用标准的制订、审批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 以上文件未作规定时,按本标准的规定。 1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 1.1各单位随时可以向船舶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和归口单位(指专业组组长单位或分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下同)提出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提出国家标准和专业(部)标准项目 建议时,应按1.4条的要求和表2的格式填写《船舶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以 下简称为《项目建议书》)送归口单位二份,标准所一份,七院所属各单位另送七院科技部一份。 1.2归口单位根据上级提出的编制下年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及本标准1,4条的规定,对项目建议进行 研究、协调,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建议书》一份送标准所。 提出下年度标准项目建议的截止时间,国家标准为八月底,专业(部)标准为九月底,逾期不能列 入下年度计划。 1.3标准所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协调和补充,提出《船舶工业标准项目计划》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经总公司或报有关机关批准后,由总公司下达给所属单 位。 1.4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的单位和归口单位,应作好选题研究工作,认真分析国内外情况,对制订为船 舶工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的经济效果,应在《项目建议书》中作出具体的说明。 选题研究工作盘较大时,可以作为研究课题,列入总公司标准项目年度计。 计划项目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各点: 制订为船舶工业标准的项目,必须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技术效果。 b. 制订为船舶工业标准,应有其必要性。即只有制订为船舶工业标准,才能解决该对象的统一、简 化或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并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技术效果,才制订为船舶工业标准;属于企业标准化范 畴的项目,不应制订为船舶工业标准;应按专用图纸和技术文件生产的零部件,不应制订为标准。 c,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只制订一个标准,不能重复,但可对上级标准进行压缩选用及制 订内控质量标准;已有的不同型式但功能类似的产品,应优选一种制订标准,不得同时都制订为标准; 一种产品有了新的型式,并制订为标准,则旧标准应作废,不应并存。 d,科研对象一般不列入工业标准项目计划。 1.5主编单位收到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后,应即确定起草人员;由若干单位共同起草的标准,由主 编单位召集并组成工作组,落实工作组成员的分工和工作安排,并在两个月内提出《船舶工业标准编 制计划任务书》一式二份送标准所,抄归口单位,七院所属各单位同时抄送七院科技部。计划项目应列 入本单位计划,保证完成。《船舶工业标准编制计划任务书》的格式按表3。 1.6参加工作组单位,应指定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参加工作组的工作,并在业务上予以支持,在 时间上予以保证。工作组成员一般不要中途撤换,特殊情况需撤换时,应征得工作组组长单位的同 意。 1.7已下达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如主编单位要求进行调整或撤销时,由主编单位提出《船舶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85-06-03发布 1985-10-01实施 CB 1020—85 业标准计划调整申请表》(其格式按表4),说明调整或撤销的理由,送标准所办理调整或撤销手续。 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或撤销,由计划下达单位批准。 2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和征求意见 2.1标准起草前,应认真收集并分析研究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规范,国际公约、规 则,我国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船舶、机械、电子等专业(部)标准,调查研究国内科研、生产、使用情 况,并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写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附件。 2.2.标准征求意见稿应附《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a,工作筒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工作组成员,调研、验证、起草、协调等的简要过程。 b. 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标准还应说明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说明新旧标准的主要差 异。 c. 试验验证的内容和结论。内容较多时,可作为单独的附件。 d. 要求各单位研究答复的重点间题或待定间题及其说明。 e。标准贯彻实施的建议,标准实施后预期的经济效果,需要修改、废除有关标准的建议。 2.3标准征求意见稿应附《与国际标准对比》。如内容不多,也可以写在编制说明中。《与国际标 准对比》可采用表格或文字叙述的形式,但应包括下列内容: a。说明是否符合国外主要船级社规范和国际公约、规则的规定,如有差异,应说明主要差异的情 况和原因。 b.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对比,说明主要差异情况和原因;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则和国外先进标准对 比。 2.4标准征求意见稿须经起草人、校审、标准化检查和单位负贵人在标准封面上标准名称下面正中处 签字,连同《编制说明》、《与国际标准对比》等附件,用正式公文寄送有关科研、生产、使用、船 检、院校和管理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走访重点单位或召开小型会议,直接征求有关单位和专 家的意见。 2.5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规定回复意见的期限,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认真对待,组织收集本单位有关 部门对草案的意见,并在规定期限(不少于一个半月)内答复,逾期不复函,即按同意处理。没有意 见,也应复函说。 2.6对征求意见稿分歧较大时,主编单位在分析、试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并 对《编制说明》作必要修改补充,连同《意见汇总处理表》(其格式按表5),第二次征求意见。 2.7主编单位认为比较成熟的标准草案,经标准所同意,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直接进行函审或会 议审查。 3标准送审稿的编写和审查 3.1主编单位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必要的修改,编写出标准送审 稿,并经起草人、校审、标准化检查和单位负责人在标准封面上标准名称下面正中处签字,连网《意见 汇总处理表》、《与国际标准对比》、《试验验证报告》、《贯彻措施的建议》等附件,并提出审查方 式及参加审查会议或函审单位名单的建议,送标准所并抄送归口单位,由总公司或委托标准所或归口单 位组织审查。 3.2标准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形式,即邀请少数 专家开会进行审查,并进行函审。也可按专业组织标审查委员会,负该专业标准的审查工作。 参加会议审查和函审的单位,应包括主要的科研、生产、使用、船检、院校和管理机关。 3.3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在30天前将会议通知、送审稿及全套附件发给参加会议的单位。参加会议 的单位在收到送审稿后,应即指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并由其负责收集本单位的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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