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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备案号:37444-2013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786—2013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The Jilin Province ordinary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3 - 04 - 0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786—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大晖、李雪梅。 I DB22/T 1786—2013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绿 化养护和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普通住宅物业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改回迁房、 廉租住房等,区别于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2 共用部位 common parts 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楼道内墙体、墙面、楼道、通道、走廊、大堂、屋顶、屋缘、门、厅、 堂、平台、避难层等。 2.3 共用设施设备 common facilities 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管线、燃气 管线、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公共标志和共用设施设备 使用的房屋等。 2.4 急修 emergency repair 对房屋及设施设备突发性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项目的维修。 2.5 专项服务 special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项 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2.6 1 DB22/T 1786—2013 特约服务 special agreement for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3 总则 3.1 本标准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分为五级,一级为最高标准,五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一级标准高 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装饰装修管理、电梯、消防设备设施为各等级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故未 做级别划分。 3.2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自愿采用,但本标准一经采用,并经物业服务各方协商 同意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中,即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3.3 本标准分类、分项、分级的表述各物业服务技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供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 人分类、分项、分级采用。 3.4 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与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 3.5 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管理为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包括需要使 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 位应当依法承担维护、养护责任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 4 基本要求 4.1 一级标准 4.1.1 客户服务场所 设置(业主)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4.1.2 接待时间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 10 小时、节假日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设置并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 4.1.3 人员 2 DB22/T 1786—2013 项目负责人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过渡期间,项目负责人需具有3年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4.1.4 制度 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序 维护等管理制度。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包含组织机构、人员、具体措施等内容。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与考核。 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制订和运行质量体系文件。 4.1.5 档案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包含竣工验收资料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档案、物业服务资料等。 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应用物业服务软件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4.1.6 客户服务 4.1.6.1 维修服务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共用设施设备急修 15 分钟内,其它报修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由公用事业 经营单位或专业性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 30 分钟内告知。 业主报修回访率应不少于 100%。 4.1.6.2 设置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4.1.6.3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咨询在 1 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回访率 100%。 每年至少公开征集 1 次物业服务意见,回收率 85% 以上,统计分析结果,公示整改情况。 每月组织 1 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4.1.6.4 公示和告知 设置公共信息栏,每月至少更新 1 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涉及业主生命财产或与业主生活有直接关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在主要出入口、公示栏、单元公 示板上张贴通知或短信群发、QQ群等方式告知。 4.1.6.5 违法行为处置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物业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 4.1.6.6 文化活动 3 DB22/T 1786—2013 每年至少组织 3 次社区文化活动。 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 4.1.7 保险 按约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4.1.8 特约服务 按约定提供室内清洁、洗衣、做饭、洗车、财物保管、票务代理等特约服务。 4.1.9 专项服务业务委托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专业性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性服务企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4.2 二级标准 4.2.1 客户服务场所 设置(业主)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4.2.2 接待时间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及节假日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设置并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 4.2.3 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2 年以上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过渡期间,项目负责人具有 2 年以 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4.2.4 制度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 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包含组织机构、人员、具体措施等内容。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考核。 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4.2.5 档案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包含竣工验收资料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档案、物业服务资料等。 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应用物业服务软件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4 DB22/T 1786—2013 4.2.6 客户服务 4.2.6.1 维修服务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共用设施设备急修 20 分钟内、其他报修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由公用事业 经营单位或专业性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 30 分钟内告知。 业主报修回访率应不少于 80%。 4.2.6.2 设置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4.2.6.3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咨询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回访率 100%。 每年至少公开征集 1 次物业服务意见,回收率 80% 以上,统计分析结果,公示整改情况。 每月组织 1 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4.2.6.4 公示和告知 设置公共信息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涉及业主生命财产或与业主生活有直接关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在主要出入口、公示栏、单元公 示板上张贴通知。 4.2.6.5 违法行为处置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物业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 4.2.6.6 文化活动 每年至少组织 2 次社区文化活动。 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 4.2.7 保险 按约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4.2.8 特约服务 按约定提供室内清洁、洗衣、做饭、洗车、财物保管、票务代理等特约服务。 4.2.9 专项服务业务委托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专业性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专项服务企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4.3 三级标准 4.3.1 客户服务场所 5 DB22/T 1786—2013 设置(业主)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4.3.2 接待时间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设置并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 4.3.3 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1 年以上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过渡期间,项目负责人需具有 1年 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4.3.4 制度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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