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80.20 X 26 陕 DB61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 T559—2013 地理标志产品 大荔黄花菜 2013 – 01 – 07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20 实施 发 布 DB61/ T559—2013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的规定编写的。 本标准由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农业厅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林、张收仓、王金圣、陈德全。 本标准首次发布。 I DB61/ T559—2013 地理标志产品 1 大荔黄花菜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荔黄花菜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加工工艺、检验方法、检 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大荔 黄花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5009.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T6194 水果、蔬菜可溶性糖测定法 GB/T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酚滴定法) GB/T8858 水果、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15401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大荔黄花菜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1 DB61/ T559—2013 4.1 大荔黄花菜 以生长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羌白镇、下寨镇、张家乡、八鱼乡、苏村乡、石槽乡、官池镇、沙底 乡、西寨乡、韦林镇行政区域内的大荔沙苑花黄花菜地方品种的花蕾为原料,经精选、蒸制、干燥等工 艺制成的脱水黄花菜产品。 4.2 大荔沙苑花 黄花菜地方品种,主要生长在大荔县羌白镇、张家乡、苏村乡、石槽乡、沙底乡、韦林镇一带,其 植株外观具有叶片宽长、株粗茎壮、抽苔多、分枝密、花蕾大、蕾色黄艳而肉厚、耐干旱、抗倒伏、产 量高、耐贮运的特征特性。 4.3 直条菜 蒸制后,在干燥时不翻动,成品外形呈直条形的产品。 4.4 熟条菜(油条菜) 蒸制过程中,因温度过高、时间过长或蒸制中受热不均匀,干燥后外观呈暗黄色的产品。 4.5 开花菜 以采摘期偏晚、花蕾裂嘴的原料加工的产品。 4.6 青条菜 因蒸制中未达到熟化程度,干燥后颜色呈青色的产品。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地理 产区地处大荔县南部沙苑地区,北纬34°36′~35°02′,东径109°43′~110°19′,海拔340~360 米之间三阶梯。位于黄、洛、渭三河之间,东西狭长的沙丘地带。地层基为第四条全新冲积砂砾石岩为 主,其上复盖有河流冲积黄土状物质,再加上三河汇流处沉积的沙土,经风力吹扬,堆积形成波状。半 月形流沙地带,沙丘起伏,相对高差5m~8m。经平沙造田后土壤平整,深厚在50m~70m。 5.1.2 气候 2 DB61/ T559—2013 大荔县受季风气候和闭合地形影响,年平均降水量为372.6mm;年平均日照总时为2385.2小时,平 2 2 均总辐射量为125.8千卡/米 ·年,生理总辐射量年均62.9千卡/厘米 ·年;年平均气温13.4℃,平均全 温日较差11.6℃,无霜期215天。 5.1.3 土壤 属风沙土,耕种风沙土集中分布,井灌区为灌溉风沙区,耕作期长的已发育成为垆盖风沙土,地处 沙洼、沙滩的为固定和半固定风沙土。沙丘地段则为流动风沙土,风沙土和垆土接壤地段,又分布有沙 竭墡土和垆性竭墡土。 5.2 原料 5.2.1 采摘时间 以上午10时到下午16时为最佳采摘期,选择花蕾在裂嘴前1-2小时采摘。 5.2.2 采摘条件 花蕾色泽黄绿、体态端正完整而饱满;花蕾上花瓣纵沟明显,尖嘴处似开而未开;花蕾无虫害、无 病害、无污染、无机械损伤。 5.3 加工工艺 花蕾 蒸制 干燥 分级 包装 5.4 感观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观要求 级别 要 特级 二级 三级 条形均匀,呈直条形, 条形基本均匀,有曲条 条形均匀,呈自然弯曲形, 条形呈自然弯曲形,开 顶端无裂嘴 形菜,顶端无裂嘴 开花菜不超过 2% 花菜不超过 4% 色泽呈棕黄色,条色 项目 形状 色泽 求 一级 色泽呈棕黄色,条色均 色泽呈棕黄色,条色基本均 均匀有光泽、半透明, 匀有光泽、半透明,无 匀有光泽、透明,青条菜、 无青条菜、油条菜 油条菜不超过 5% 气味 青条菜、油条菜 具有黄花菜独有的香味,无霉味和其它异味 色泽棕黄,青条菜、油 条菜不超过 7% 无霉味和其它异味 肉质 肉质肥厚,组织致密 肉质肥厚,组织致密 肉质尚肥厚 肉质尚肥厚 杂质 无杂质 无杂质 杂质不超过 1% 杂质不超过 5% 5.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3 DB61/ T559—201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 指 ≤ 粗纤维,% 15 ≤ 脂肪,% 9.5 ≥ 总糖,g/100g 标 1.3 ≥ 38 5.6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砷(以 As 计) ,mg/kg 指 ≤ 标 0.5 铅(以 Pb 计),mg/kg ≤ 0.2 镉(以 Cd 计),mg/kg ≤ 0.05 汞(以 Hg 计),mg/kg ≤ 0.01 亚硝酸盐(以 NaNO2),mg/kg 二氧化硫,(以 SO2 计)g/kg ≤ ≤ 4 0.2 六六六(MRL),mg/kg ≤ 0.2 滴滴涕(MRL),mg/kg ≤ 0.1 甲胺磷(MRL),mg/kg ≤ 不得检出 敌敌畏(MRL),mg/kg ≤ 0.2 杀螟硫磷(MRL),mg/kg ≤ 0.5 氯菊酯(MRL),mg/kg ≤ 1.0 5.7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8 食品添加剂 5.8.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 GB2760 规定。 5.8.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物质。 6 检验方法 4 DB61/ T559—2013 6.1 感观 在感观评论室内,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感观检验样品的形状、色泽、气味、 肉质和杂质。 6.2 杂质 在感观评论室内,用精度0.1g的天平,随机称取试样500g,用直径0.4cm的筛网,筛落灰土等杂物, 并用医用尖嘴镊子检出筛上物中的杂质后,一并收集称量,并按公式(1)计算: 杂质(%)= M ×100…………………………………………………………………(1) w 式中:M—杂质总质量,g; W—试样质量,g。 6.3 青条菜、油条菜及开花菜 在感观评论室内,用精度0.1g的天平,随机抽取产品200g,用肉眼分辨,分别检出青条菜、油条菜 及开花菜,将青条菜、油条菜合并收集称量,开花茶单独称量,并按公式(2)计算: 含量(%)= G ×100……………………………………………………………………(2) D 式中:G—青条菜+油条菜的总质量/开花菜总质量,g; D—试样质量,g。 6.4 理化指标 6.4.1 水分 按GB/T8858规定方法检验。 6.4.2 粗纤维 按GB/T5009.10规定方法检验。 6.4.3 脂肪 按GB/T5009.6规定方法检验。 6.4.4 总糖 按GB/T6194规定方法检验。 6.5 卫生指标 6.5.1 砷 按GB5009.11规定方法检验。 6.5.2 镉 按GB5009.15规定方法检验。 6.5.3 汞 5 DB61/ T559—2013 按GB5009.17规定方法检验。 6.5.4 铅 按GB5009.12规定方法检验。 6.5.5 二氧化硫 按GB/T5009.34规定方法检验。 6.5.6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方法检验。 6.5.7 甲胺磷 按GB/T5009.103规定方法检验。 6.5.8 杀螟硫磷、敌敌畏 按GB/T5009.20规定方法检验。 6.5.9 氯菊酯 按GB/T5009.146规定方法检验。 6.6 净含量允差 按JJF1070规定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质和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检验组批。 7.2 抽样 按GB/T8355的规定执行。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3.2 出厂内容为感官、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和包装标签。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 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a) 产品投产时; b) 生产中,工艺或设备、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 6 DB61/ T559—2013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有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 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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