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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60.20 K 35 河 DB13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617—2012 防爆泛光灯 2012 - 09 - 11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9 - 30 实施 发 布 DB13/T 1617—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机电有限公司、唐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伯胜、葛成征、常辉、林超、张美。 I DB13/T 1617—2012 防爆泛光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泛光灯的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防爆泛光灯(以下简称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13306-2011 标牌 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3 型号及基本参数 3.1 防爆标志 Ex d IICT3 3.2 型号 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 □ - □ □ □ 安装代号:D,X,W,DG 光源种类:N,L,G 额定功率(W) 设计序号 防爆泛光灯具 1 DB13/T 1617—2012 3.3 基本参数 安装代号:D-吊杆式;X-吸顶式;W-弯杆式;DG-灯杆式。 光源种类:N-钠灯;L-金卤灯;G-汞灯。 示例1:BSC8720-100ND表示设计序号为8720,额定功率为100W,光源采用钠灯,安装方式为吊杆式的防爆泛光灯具。 4 要求 4.1 灯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灯具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3 正常工作条件 正常工作条件如下所示: a)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 2000m; b) 周围空气温度为-20℃~40℃; c) 安装地点的空气相对湿度在最高温度为+40℃时不超过 50%:在较低的温度下允许有较高相对湿 度,在温度 25℃时,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 90%。由于温度变化发生在产品表面上的凝露情况 应采取措施; d) 污染等级为 GB/T 14048.1-2006 中 6.1.3.2 规定的 3 级; e) 使用场所在周围含有爆炸性气体、蒸气混合物为 II 类 C 级,温度组别为 T3 组的场所中。 4.4 结构要求 4.4.1 灯具的电气间隙不小于 6mm,爬电距离不小于 8mm。 4.4.2 灯具外壳宜采用铝合金制造。 4.4.3 灯具应设有内、外接地螺栓。内接地为 M4,外接地为 M5,并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〨”。 4.4.4 灯具的隔爆接合面长度不小于 12.5 mm,灯具的隔爆接合面间隙不大于 0.15 mm,隔爆面的表面粗 糙度不超过 6.3μ m。 4.4.5 灯具的隔爆面及隔爆螺纹应涂 204-1 置换型防锈油脂。 4.4.6 灯具的内腔非加工表面涂 1320 耐弧漆。 4.4.7 灯具的外表面应喷涂防锈漆。 4.4.8 灯具所采用黑色金属制成的零件必须有防腐蚀层。 4.4.9 灯具的所有紧固件必须有能防止自行松脱的装置。 4.4.10 灯具的绝缘件应采用耐泄痕性为 II 级的绝缘材料制成。 4.4.11 灯具的外壳明显处设有 “严禁带电开盖” 字样的警告牌。 4.4.12 灯具的铭牌须用不锈钢制成。其厚度不小于 1mm。 2 4.4.13 灯具透明罩外设有金属保护网,该透明罩可由网孔小于 2500mm 的保护网来保护。 2 DB13/T 1617—2012 4.4.14 灯具的透明罩应采用钢化玻璃制成。 4.4.15 灯具外壳的防腐等级为 WF2。 4.5 性能要求 4.5.1 灯具的电缆引入夹紧装置,应符合 GB 3836.1 中的规定,并能承受 GB 3836.1-2010 附录 A 中 A3 规定的有关试验。 4.5.2 灯具应能承受交流 50Hz,电压 1500V 的耐压试验,历时 1min,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4.5.3 在周围环境温度为 40℃,灯具通以 1.1 倍的额定电压后,灯具的外表面最高温度不大于 185℃, 其接线端子温升不超过 25K。 4.5.4 灯具的外壳和保护网应能承受 7J 的冲击试验,不得损坏和发生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 4.5.5 灯具的透明罩应能承受 4J 的冲击试验不得损坏。 4.5.6 灯具的外壳精加工后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1Mpa,历时 1min。若外壳未发生影响防爆形式 的永久变形或损坏,并且没有通过外壳壁泄露,则认为合格。 4.5.7 灯具的接线柱应能承受 2Nm 的扭转试验,不得出现松动及损坏。 4.5.8 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IP65 的规定。 4.5.9 灯具的透明罩应能承受 GB 3836.1-2010 中 26.5.2 规定的热剧变试验,试验后不得影响产品的防 爆性能。 4.5.10 灯具应能承受 GB 3836.2-2010 中 15.2 规定的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要求。试验时,外壳不应发 生影响防爆型式的永久性变形或损坏。此外,在接合面任何部位的间隙都不应有永久性的增大。 4.5.11 灯具的绝缘电阻试验按 GB 7000.1-2007 中 10.2.1 有关规定进行,绝缘电阻应在施加约 500v 直 流电压后 1min 测定,其绝缘电阻≥20MΩ 。 4.5.12 灯具应能承受最高温度为 40℃,连续 12 周期(每周期 24h)的交变湿热试验,试验后绝缘电阻 应不低于 2MΩ ,接合面处以及紧固件油漆层不得脱落不得出现锈蚀或斑点等现象。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及某些结构检查采用目测的方法。 5.2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接合面参数及间隙用钢板尺、卡钳、卡尺等测量工具检查。粗糙度用触针法 检查。 5.3 引入装置的夹紧性能试验按 GB 3836.1-2010 中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5.4 工频耐压试验按 GB 14048.1-2006 中 8.3.3.4.1,8.3.3.4.2 有关规定进行。 5.5 温度试验按 GB 3836.1-2010 中 26.5.1 有关规定进行。 5.6 冲击试验按 GB 3836.1-2010 中 26.4.2 有关规定进行。 5.7 水压试验按 GB 3836. 2-2010 中 15.1.3.1 有关规定进行。 3 DB13/T 1617—2012 5.8 扭转试验按 GB 3836.1-2010 中 26.6 有关规定进行。 5.9 灯具的外壳防护能力试验按 GB 4208-2008 中 13.4,14.2.5,14.2.6,GB 7000.1-2007 中 9.2 的有 关规定进行。 5.10 热剧变试验按 GB 3836.1-2010 中 26.5.2 有关规定进行。 5.11 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按 GB 3836.2-2010 中 15.2 有关规定进行。 5.12 绝缘电阻试验按 GB 7000.1-2007 中 10.2.1 有关规定进行。 5.13 交变湿热试验按 GB 2423.4 中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应经企业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1。 6.2 型式检验 6.2.1 灯具的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b) c) d) e)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新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影响产品性能时; 批量生产每两年进行一次;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检验项目见表 1,检验样品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台。 6.2.3 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抽取同样数量样品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判型式 试验不合格。 表1 序号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4.4.3、4.4.5、4.4.6、4.4.7、 1 外观及某些结构检查 4.4.8、4.4.9、4.4.11、 5.1 〇 〇 5.2 〇 〇 4.4.12、4.4.13、4.4.14 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 2 隔爆接合面长度 4.4.1、4.4.4 接合面间隙 粗糙度 3 引入装置的夹紧试验 4.5.1 5.3 △ 〇 4 工频耐压试验 4.5.2 5.4 △ 〇 4 DB13/T 1617—2012 表 1 (续) 序号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5 温升试验 4.5.3 5.5 △ 〇 6 冲击试验 4.5.4、4.5.5 5.6 △ 〇 7 水压试验 4.5.6 5.7 △ 〇 8 扭转试验 4.5.7 5.8 △ 〇 9 外壳防护等级实验 4.5.8 5.9 △ 〇 10 热剧变实验 4.5.9 5.10 △ 〇 11 内部点燃不传爆实验 4.5.10 5.11 △ 〇 12 绝缘电阻试验 4.5.11 5.12 △ 〇 13 交变湿热试验 4.5.12 5.13 △ 〇 注1: “〇”表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表示不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台出厂的灯具须在外壳明显处设有铭牌,符合GB/T 13306中的要求。铭牌中应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型号; c) 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流; d) 防爆标志; e) 防爆合格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f) 制造日期或编号。 7.2 包装 7.2.1 灯具的外包装应采用符合 GB/T 6543 的瓦楞纸箱,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携带的技术文件有: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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