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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1 A 00 备案号:34283-2012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512—2011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服务规范 Registration guideline for code allocation to organization 2011 - 12-0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1512—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德华、闫宏、杨明、周孟彤、关英楠、刘媛媛、武威、王威、王维喜。 本标准于2011年12月1日首次发布。 I DB22/T 1512—2011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登记服务流程和要求、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服务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机构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2402-2000 经济类型分类代码 GB/T 12406-199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16987-2002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基本库)数据格式 GB/T 17242-1998 投拆处理指南 GB/T 20091-2006 组织机构类型 DB22/T 1033-2011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的通称。 3.2 组织机构代码 code allocation to organization 国家授权的权威管理机构对我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 他组织机构,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certificate of code allocation to organization 1 DB22/T 1512—2011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颁发给每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证明该组 织机构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凭证,代码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3.4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registration of code allocation to organization 组织机构获得代码标识、取得代码证书、维护代码信息以及注销代码标识所应履行的程序。登记 的内容包括:新申办、变更、换证、补证、年度验证、注销、预赋码等。 3.5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of code allocation to organization 在新申办、变更、换证、年度验证、注销代码证书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 3.6 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档案 paper dossier of code allocation to organization 以纸质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组织机构代码档案。 3.7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 electron dossier of code allocation to organization 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 档案。 3.8 电子档案采集 electron dossier collection 采用扫描仪或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纸质档案进行管理及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 盘、光盘等载体上并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同时对已形成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进行 整理的处理过程。 3.9 新申办 application 赋予组织机构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3.10 换证 certificate replacement 因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更换代码证书。 3.11 变更 information change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2 DB22/T 1512—2011 3.12 年度验证 annual inspection 验证组织机构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3.13 迁址 address change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辖权限发生变更,迁址分为迁入与迁出。 3.14 注销 certificate cancellation 收回已依法终止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 3.15 补证 certificate resubmission 因代码证书遗失、损毁,补发新的代码证书。 3.16 预赋码 pre-qualification 预先赋予组织机构代码,但不颁发代码证书。 4 服务要求 4.1 服务环境 4.1.1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场所应整洁宽敞,实用面积应满足办公需要,且设窗口专用于组织机构代码登 记。 4.1.2 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指示标牌,内容包括: ——工作依据、业务流程; ——有关规章制度;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监督投诉电话。 4.2 设备设施 4.2.1 配备计算机、扫描仪、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读卡器等办公设备,设备处于 完好工作状态。 4.2.2 计算机应与互联网相连,使用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及电子档案扫描系统,并保障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4.2.3 为登记用户提供桌、椅、笔、印台、登记指南、申报表填写样本,并摆放意见箱或意见簿等。 4.2.4 配备存放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档案的专用档案柜。 3 DB22/T 1512—2011 4.3 人员资质 4.3.1 岗位资质要求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应具备: ——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 4.3.2 道德规范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 ——遵守社会公德; ——尊重登记用户; ——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向登记用户提供高效、准确的服务。 4.3.3 服务技能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应业务熟练,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主要包括: ——熟练掌握有关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熟悉业务流程,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熟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业务,熟练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及电子档案扫描系统; ——掌握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 ——掌握与登记用户接触时的礼仪、礼节; ——掌握与登记用户的沟通技巧。 4.4 质量要求 4.4.1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重错码为零。 4.4.2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覆盖率达到 100%。 4.4.3 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完整、清晰,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 4.4.4 因操作不当、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废证率不超过 0.3%。 4.4.5 工作人员行为仪表、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要求应符合 DB22/T 1033-2011 标准规定。 4.5 服务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当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 登记服务流程和要求 5.1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新申办、变更、年度验证、换证、注销、补证、迁址、预赋码。 5.2 办理程序 5.2.1 申请 5.2.1.1 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 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DB22/T 1512—2011 5.2.1.2 申报单位如果没有按照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代码管理机构”申请,受理人 有义务告知申报单位向正确的代码管理机构申办; 5.2.1.3 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单位,受理人应向申报单位发放申报表,并指 导申报单位正确填写表中事项。 5.2.2 审核 5.2.2.1 审核组织机构成立证明文件或证照原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同机构类型组织机构分别提供 以下内容,并保留与原件一致的、A4 幅面的复印件; ——机关单位:各级政府或者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 ——工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 ——其他组织机构:批准该组织设立的文件或证照副本。 5.2.2.2 审核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保留与原件一致的、 A4 幅面的复印件。按照不同情况,有效身份证明分别是指: ——一般公民: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香港、澳门居民: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 ——台湾同胞: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 ; ——军人:有效期内的军官证、士兵证(或身份证) ; ——外国公民:有效期内的护照。 ——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5.2.2.3 审核单位公章是否与证照或文件上核准的机构名称相符。 5.2.2.4 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其所隶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资企业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2.2.5 审核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2.2.6 审核申报表内容是否工整、准确、齐全,具体要求见附录 A。如填报单位的信息涉密,应在 申报表涉密一栏中盖章、填写具体涉密项目,受理人审核涉密证明。 5.2.2.7 提交材料有下列情况的,应予退回并令其重新提交合格的材料: ——批准成立文件、身份证件等不符合代码登记制度要求的; ——代码申报表填写存在明显错误,必录项填写不完整,或字迹过于潦草,无法辨认的; ——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 ——提交的材料图像、文字不清晰、不完整。 5.3 数据录入 对于新申办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应当对机构名称、注册号(批准文号)两字段进行查重;对成立 日期比较早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仔细询问其有无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 核查有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用户说明原因,待问题解决后,予以通过。 工作人员应认真按照用户填写的申报表录入相关信息,必须保证各数据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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