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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00.30 Q 13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1545—2012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2012 - 06 - 25 发布 2012 – 10 - 01 实施 DB13/T 1545—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建筑机械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材料设备 管理分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沧兴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洪生、戴瑞生、甄广常、王敏、刘永奎、孔令书、崔建立、姚军、王宇光、 陈向哲、贺江凌、韩卫东、路志亮、李飞先、徐少宁、贾彬、李兰维、严学松、孔德杰、张晓亮。 I DB13/T 1545—2012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术语、基本规定、材料管理、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生产管理、 运输与交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8075 混凝土外加剂定义、分类、命名和术语 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 GB/T 10171 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 178 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T 5094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3 术语 GB/T 14902、GB/T 807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拌混凝土 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份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 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1 DB13/T 1545—2012 3.2 工作性 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保水性、粘聚性的总称。 3.3 天然砂 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粒径在5.00mm以下的岩石颗粒。按其产源不同,可分为河砂、海砂和山 砂。 3.4 机制砂 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岩、风化岩石的颗粒。 3.5 混合砂 天然砂与机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3.6 尾矿石(砂) 由采矿和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物废料生产的骨料。 3.7 矿物掺合料 是指在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掺入的粉状活性混合材料。常用的有粉煤灰、高炉矿渣粉、电炉渣灰、沸 石粉等。 3.8 碎石 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经破碎、筛分而得的料径大于5.00mm的岩石颗粒。 3.9 卵石 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粒径大于5.00mm的岩石颗粒。 3.10 混凝土外加剂 是在拌制混凝土过程中掺入,用以改善混凝土性质的物质。 2 DB13/T 1545—2012 3.11 混凝土运送时间 是指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至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开始卸料之间时间段。 4 基本规定 4.1 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生产,严禁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2 企业的建设应符合 DB13/T 1544-2012 的要求。 4.3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 的质量管理体系。 4.4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 企业内设试验室应符合 DB13/T 1543-2012 的要求。 4.6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评审,并有相应的评审记录。 技术合同或合同中的技术条款应经技术负责人确认。 4.7 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应符合 GB/T 14902 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4.8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4.9 有温度、湿度要求的试验场所在工作期间应对其温度、湿度每天记录一次。 4.10 在工作期间水泥标养箱和标养室的温度、湿度每 4 个小时记录一次,有自动记录的每天记录两次。 4.11 生产企业若设有分站,其管理应符合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12 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控制放射性指标。 5 材料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5.1.2 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 5.1.3 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包含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供方相应的承诺。 5.1.4 企业应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对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环保及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稳定 的材料采购渠道。 5.1.5 企业应对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并将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存档。存档复印件应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材料供应单位的公章。 5.1.6 文件核验包括: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供应商应取得的相应行政许可证书等。 5.1.7 原材料进场前应核验其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5.1.8 原材料进场后应目测和抽样复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9 企业应建立混凝土原材料检验台账。 5.1.10 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厂家)、等级、规格等 信息。 5.1.11 原材料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 DB13/T 1544-2012 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5.2 水泥 3 DB13/T 1545—2012 5.2.1 应选用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立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5.2.2 水泥品种的选用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设计、施工要求确定。 5.2.2.1 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用其它品种水泥。 5.2.2.2 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5.2.2.3 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应采用低碱水泥。 5.2.3 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应满足 GB 175 标准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2.4 水泥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防潮措施。水泥进场后应按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分仓存储,不 得混仓。当水泥出厂时间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必须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合理处 置该批水泥。 5.2.5 不得混合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 5.2.6 水泥进场复检项目应包括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安定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细度、 氧化镁含量、氯离子含量、碱含量(碱含量低于 0.6%的水泥)。 5.2.7 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按不超过 500t 为一检 验批抽样复检。 5.2.8 每一检验批应从不同部位抽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 12kg。 5.2.9 样品经充分拌匀后,按规定方法分成两份,一份进行复检,一份装入留样筒留存,留存时间不 少于 3 个月。 5.3 骨料 5.3.1 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行业标准的规定。 5.3.2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宜选用级配合格、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当天然砂 或机制砂级配不合格时,可混合使用,但混合砂的掺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5.3.3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连续级配的洁净碎石或卵石。 5.3.4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尾矿石(砂)应符合 JGJ 52 标准的规定。 5.3.5 堆放骨料的料场(仓)及相关设施应符合 DB13/T 1544-2012 的有关规定。 5.3.6 砂 1) 预拌混凝土用砂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当采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 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以保证混凝土强度;当 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宜选用中砂; 2) 当砂颗粒级配不符合砂颗粒级配区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经试验验证可确保工程质量 时,方可使用。 5.3.7 碎(卵)石 3) 宜选用连续级配碎(卵)石配制混凝土; 4) 颗粒级配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可确保工程质量时,方可使用。 5.3.8 使用其他品种的骨料时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5.3.9 骨料进场应逐车查验并按规定取样复检。 5.3.9.1 砂的复检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细度模数、坚固性、含水率、氯离子含 量、有害物质含量、碱活性反应等;人工砂可不进行氯离子含量、有害物质含量检验,但应进行石粉含 量、压碎值指标检验。 5.3.9.2 碎(卵)石的复检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指 标、坚固性、含水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碱活性反应等。 4 DB13/T 1545—2012 5.3.10 试验取样频率及数量 3 5.3.10.1 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每 400m 或 600t 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 质量稳定时,每周检验不少于一次。 5.3.10.2 砂的每一检验批取样一组,天然砂数量为每组不少于 22kg,人工砂每组不少于 52kg。 5.3.10.3 碎(卵)石每一检验批取样一组,数量不少于 190kg。 5.4 矿物掺合料 5.4.1 预拌混凝土中宜掺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 5.4.2 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 标准的要求,应 采用Ⅰ级或Ⅱ级粉煤灰,Ⅲ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耐久性设计值大于等于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不 得采用 C 类粉煤灰。 5.4.3 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 GB/T 18046 标准的要求。 5.4.4 使用沸石粉、硅灰等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当使用无标准或规范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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