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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A 47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593—2012 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lighting protection of huizhou styled architecture 文稿版次选择 2012 - 02 - 23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3 - 23 实施 发 布 DB34/T 1593—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黄山市气象局。 参加起草单位:歙县古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蒸蒸、张兵、沈世发、王进宝、胡武晔、凌家振。 I DB34/T 1593—2012 引 言 徽派建筑是中国古建筑最重要的流派之一。它的工艺特征和造型风格主要体现在民居、祠庙、牌坊 和园林等建筑实物中。在我省现今尚有大量徽派古建遗存,建筑风格之美,构件雕凿之精,文化底蕴之 深,堪称无以伦比,具有无法估量的历史文化价值。 在木结构徽派建筑物雷电防护的工作中,需要考虑古建筑外形的整体美观效果,致使通用的雷电防 护标准不能很好的执行和运用。因此急需一个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使防雷装置在安全防范的同时,又 不影响徽派建筑的整体外形和历史文化价值。 II DB34/T 1593—2012 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雷电防护分类、直击雷防护的措施、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措施的管理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验收。不适用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 中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43—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57-2010、GB 50343-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徽派建筑 huizhou styled architecture 中国古建筑最重要的流派之一,以马头墙、青瓦为特色,广泛运用石雕、木雕、砖雕等艺术。 3.2 马头墙 wharf wall 高于两山墙屋面的墙垣。徽州旧时建筑因村落房屋密集防火、防风之需,在居宅的两山墙顶部砌筑 有高出屋面的“封火墙”,形似马头。 3.3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全部或大部分以木构架承重的工程结构 3.4 庑殿 hip roof 中国古代建筑等级最高的一种屋顶样式,分为单檐和重檐两种。由一条正脊和四条戗脊组成。 3.5 1 DB34/T 1593—2012 歇山顶 hip and gable roof 中国古建筑屋顶的样式之一。歇山顶有1条正脊、4条垂脊和4条戗脊。 3.6 悬山顶 overhanging roof 中国古代建筑屋顶的样式之一。屋面有前后两坡,而且两山屋面悬于山墙或山面屋架之外的建筑, 称为悬山(亦称挑山)式建筑。 3.7 硬山顶 gable roof 中国古代建筑中屋顶的样式之一。屋面仅有前后两坡,左右两侧山墙与屋面相交,并将檩木梁全部 封砌在山墙内。 3.8 攒尖顶 pyramidal roof 中国古代建筑物屋顶的样式之一。屋顶为锥形,没有正脊,戗脊集中于顶部一点,常用于亭、榭、 阁和塔等建筑。 3.9 正脊 ridge tile 位于屋顶前后两坡相交处,是屋顶最高处的水平屋脊,正脊两端有吻兽。 3.10 垂脊 gable ridge 中国古代屋顶的一种屋脊。在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的建筑上自正脊两端沿着前后坡向下处。 3.11 戗脊 gable ridges 中国古代屋顶的一种屋脊。自垂脊下端至屋檐部分的屋脊,和垂脊成45度,对垂脊起支戗作用。 3.12 吻兽 animal finial 中国古代建筑屋脊正脊两端的一种饰物,徽派建筑中多为鳌鱼吻。 3.13 山墙 gable 山墙是建筑两个侧面上部成山尖形的横墙。 2 DB34/T 1593—2012 4 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防雷分类 4.1 4.2 4.3 木结构徽派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雷击风险和使用功能划分为三类。 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及以上的木结构徽派建筑,划分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安装防雷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结构徽派建筑,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安装防雷设施: a) 省、部级重点保护文物建筑物; b) 预计年雷击次数在 0.05 次/a 以上的市、县保护建筑物; c) 历史上出现过雷击事故的市、县保护建筑物; d) 雷击灾害频发地区的市、县文物建筑物; e) 作为旅游、博物馆等使用,人员密集的市、县文物建筑。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结构徽派建筑,划分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安装防雷设施: a) 预计年雷击次数在 0.01 次/a 以上且小于或等于 0.05 次/a 的市、县保护建筑; b) 旷野中高度在 15 米以上的建筑物; c) 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d) 建筑物特别潮湿; e) 位于不同电阻率土壤的分界处; f) 附近有高压架空线路或较集中的地下电缆。 注:预计年雷击次数按 GB 50057-2010 的规定计算。 4.5 当确定木结构徽派建筑群的防雷类别时,若各建筑物的保护级别不同,则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建 筑物位准。 5 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防雷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装置的设计与安装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和便于实施的原则,并应经 过文化(文物)、建筑、防雷方面的专家充分论证、专门研究后进行。 5.1.2 第一、二、三类木结构徽派建筑应设防直击雷装置。安装有照明、安监、消防等强、弱电线路 和电气设备的,还应增设相应的防雷电电磁脉冲装置。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时应将防直击雷装置和防雷 电电磁脉冲装置作为整体统一考虑。 5.1.3 周边有人员活动的建筑物还应考虑雷击时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线路带来的影 响。 5.1.4 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尽量做到保持徽派建筑原貌和艺术特点,要以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尽可 能与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相协调为原则。 5.1.5 防直击雷装置的选材和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 5.2 第一类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防雷防直击雷措施 5.2.1 接闪器 5.2.1.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和短避雷针的组合形式。应在在有引下线屋角和马头墙外端的避雷带上 设 30 cm~50 cm 的短避雷针。 5.2.1.2 避雷带应沿建筑物屋面的正脊、戗脊、垂脊、吻兽、马头墙部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避雷 带不应有直、锐角弯曲,应采用圆弧形弯曲,其弯曲的弦长应大于对应弧长的十分之一。避雷带应高出 正脊、斜脊、马头墙的高度,以及其上的吻兽、攒尖顶和斜脊下端的垂兽等 20 cm。避雷带外侧的保护 3 DB34/T 1593—2012 范围,应按滚球法计算,当保护范围不足时,应增加避雷带的高度。避雷带的敷设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B 的图示。 5.2.1.3 吻兽、攒尖顶和戗脊等设置的金属丝、金属物等须与避雷带作可靠电气连接。 5.2.1.4 攒尖顶处可安装短避雷针,短避雷针应安装在攒尖顶中心位置,不破坏古建筑物的对称平衡 原貌。 5.2.1.5 重檐屋顶的第二、三层屋檐宜设避雷带。高度在 30 m 以上或孤立的古塔宜在塔顶下三层外 檐上安装避雷带。 5.2.1.6 避雷应须设计成古建筑物屋面的轮廓线,须精选优质耐用材料,精细加工,安装工艺要求精 良,使防雷设施与古建筑物融为一体。 5.2.2 引下线 5.2.2.1 引下线应从建筑物外立面四角、山墙布设,平均间距应不大于 12 米,须尽可能对称隐蔽安 装。建筑物正面根据自身结构可设引下线,但引下线须暗敷。引下线一般不得少于 2 组,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古建筑不得少于 4 组。 5.2.2.2 引下线应暗敷在墙体内并以最短的路径接地,无法暗敷在墙体内的可采用明敷方式,但须在 引下线距地面 1.8 m 以下应作绝缘处理,避免接触电压导致的危险。 5.2.3 接地装置 5.2.3.1 接地装置应距离主要的人行通边沿 3 m 以上。无法避开的应按 GB 50057-2010 的要求进行 深埋或绝缘处理。 5.2.3.2 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 10Ω;当防雷与其他共用接地装置时,冲击接地电阻应按最小标准要求。 5.2.3.3 接地装置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57-2010 的第 4.3 节的要求。 5.2.4 树木枝叶距古建筑物 3 米以内时,树木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安装避雷针,当需要 安装避雷针时,其接地体宜与建筑物的接地体连接。 5.3 第二类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防直击雷措施 5.3.1 接闪器 5.3.1.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和短避雷针。 5.3.1.2 避雷带应沿建筑物屋脊的轮廓弯曲,避雷带应高出屋脊及其上的吻兽等 20 cm。避雷带外侧 的保护范围,应按滚球法计算,当保护范围不足时,应增加避雷带的高度。 5.3.1.3 正脊上较突出的吻兽和马头墙外端等处宜安装短避雷针,避雷带的外口沿垂脊飞檐的走向安 装短避雷针。 5.3.1.4 吻兽、戗脊和攒尖顶上设置的金属丝、金属物等须与避雷带作可靠电气连接。 5.3.2 引下线 5.3.2.1 引下线应从正脊的两端、房屋外立面四角布设,平均间距宜不大于 18 米。受地形等影响很 难达到要求的,可适当减少引下线的数量,加大引下线材料的直径,但不得少于 1 组,大型建筑不得 少于 2 组。 5.3.2.2 明敷的引下线须在距地面 1.8 m 以下应作绝缘处理,避免接触电压导致的危险。 5.3.3 4 接地装置 DB34/T 1593—2012 5.3.3.1 接地装置应距离主要的人行通边沿 3 m 以上。无法避开的应按 GB 50057-2010 的要求作绝 缘处理。 5.3.3.2 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 20 Ω;当防雷与其他共用接地装置时,冲击接地电阻应按最小标准要 求。 5.3.3.3 接地装置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57-2010 的第 4.3 节的要求。 5.3.4 树木枝叶距古建筑物 3 米以内时,树木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安装避雷针,当需要 安装避雷针时,其接地体宜与建筑物的接地体连接。 5.4 第三类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防直击雷措施 5.4.1 接闪器 5.4.1.1 接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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