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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A 10 备案号:37466-2013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808—2013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vehicle Rental Service 2013 - 04 - 0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808—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晓波、刘岩峰、迟丽华、刘连芳、张红杰、郭丽丽、刘健。 I DB22/T 1808—2013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经营场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 统、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 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租赁 vehicle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3.2 租赁车辆 rental vehicle 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3 承租人 renter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4 担保人 guarantor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 1 DB22/T 1808—2013 者。 3.5 营业门店(营业站点) rent-a- vehicle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6 车辆整备 vehicle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理等作业, 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3.7 待租车辆 leasable vehicle 具备租赁条件,随时可供租用的车辆。 3.8 在租车辆 leased vehicle 按照租赁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车辆。 4 汽车租赁经营者 4.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2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创立服务品牌,注册或使用服务商标。 5 经营场所 5.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5.1.1 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 1 年。 5.1.2 营业门店地址应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5.1.3 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5.1.4 营业门店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 5.1.5 营业门店宜使用品牌标志或商标。 5.1.6 营业门店应当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 a) 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车手续、服务承诺、监督投诉事项等,备有相 关的查询资料,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便利服务。 b) 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 1 个停车位面积和车辆交接点验条件。 同一经营主体的 2 个以上营业门店,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宜开展预约租车、异地租(还)车 业务。 5.2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 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 5.2.1 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应当签订 1 年期以上租用合同。 c) 2 DB22/T 1808—2013 5.2.2 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 3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 5.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经过安全生产相 关部门检验合格。 a) 配置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 b) 禁止放置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 c) 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 d) 施划停车位,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 e) 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5.2.4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库)应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值守人员。 5.2.5 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不应妨碍和危及公共安全。 5.3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设车辆维修作业场所的,应符合 GB 16739.1 和 GB 16739.2 的规定。 6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6.1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及经营管理软件。 6.2 经营管理软件应具备车辆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统计管理等基本功能。 6.3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与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7 租赁车辆 7.1 租赁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 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7.2 租赁车辆应符合 GB 18565 中规定的要求,满足 JT/T 198 中规定的二级车及以上技术条件,且持 有当期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3 租赁车辆应符合环境保护指标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7.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租赁车辆信息。 7.5 汽车租赁经营者除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宜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 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座位险及其他险种。 7.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对租赁车辆进行技术维护。 7.6.1 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一般按原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 用强度较大的,应当相应缩短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 7.6.2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实施部分技术维护项目的,应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 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7 租赁车辆应当配置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终端设备和通讯设施。 7.8 租赁车辆应当在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及时进行车辆整备。 7.8.1 车辆整备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定、润滑、清洁,补充 发动机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和其他油、液,清点和备齐随车附件、工具、行车牌证,使车辆恢复完好 的待租状态。 7.8.2 车辆整备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技术性项目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 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8.3 租赁车辆整备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7.8.3.1 技术状况良好 a) 发动机、底盘运转稳定、正常、无异响。 3 DB22/T 1808—2013 制动、转向、离合、变速各系统操纵灵敏,工作可靠。 c) 发动机润滑油、冷却液和蓄电池电解液加注量符合规定,通气阀(孔)畅通。 d) 车架、车身、悬挂、轮毂和各传动杆(件)完好无损,紧固部位紧定可靠,油脂润滑部位润滑 充分。 e) 各部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f) 电路连接正确可靠,灯光、仪表、喇叭、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齐全完好。 g) 轮胎完好,气压正常。 7.8.3.2 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b) 车辆外观无明显损伤、缺陷和污物。 b) 车辆原配设施齐全完好,附加设施装配完好。 c) 车内整洁,无异味、无污渍,进行了消毒处理。 d) 行李箱内物件有序就位,无杂物、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e) 发动机机舱清洁,无明显油腻和污物。 7.8.3.3 随车物件配备齐全 a) 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故障警示牌、防盗装置、医疗急救包等附属物件齐备、完好。 b) 行车牌证、检验标志、服务监督卡齐全。 a) 7.9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租赁车辆单车管理档案;并依托经营管理软件,完备租赁车辆管理数据 信息。 7.9.1 单车管理档案应当完整保存和汇集如下基础资料。 a) 车辆购置、赋税、入籍、保险、备案、转籍、注销等原始凭据。 b) 车辆行驶里程以及维护、修理、换件、检测、整备等累计情况和资料。 c) 车辆事故损坏、修复等情况和资料。 d) 车辆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7.9.2 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应当包括车辆牌证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行管 理及其他动态管理的数据信息。 8 租赁服务 8.1 接待服务 8.1.1 接待服务员工应当经过岗位培训,上岗时宜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文明礼貌待 客。 8.1.2 接待服务员工应当向顾客介绍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赁手续等事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应 当充分提供。 8.1.3 涉外接待服务应当遵循涉外礼仪,提供外语服务,宜备有英文查询资料。 8.2 承租人身份核实 8.2.1 租赁双方确定租赁意向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a) 个人客户应当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b) 团体客户应当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拟定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 的居民身份证及授权经办书。 4 DB22/T 1808—2013 8.2.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 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8.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承租人、担保人身份核实的有关资料;完备承租人身份信息、信 用信息及其他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2.4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除违约外的承租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3 租赁合同与告知 8.3.1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使用附录 A 提供的示范文本。 8.3.2 租赁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可以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基础 上签订合同增补条款。 8.3.3 授权经办书、担保书和合同增补条款,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8.3.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就租赁车辆的正确使用、安全驾驶、日常维护、救援服务等事项,向承租 人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可使用附录 B 提供的示范文本。 8.3.5 租赁合同和书面告知的正本,经双方签字(签章)后各执 1 份。 8.3.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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