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03.080.01 A 12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940—201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基本规范 Basic norms of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in rural courtyard 2013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1940—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吉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计亚萍、曲海峰、张广济、秦岭、邢军、于靖民、钟旭、代欣杰、张宁。 I DB22/T 1940—201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的组织机构、基础设施、人员素质、服务要求和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的运行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 the aged 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3.2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in village 为农村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安全守护、文化体育、精神关爱、法律援助和慈善 救助等一种或若干种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 3.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 of homely care for the aged in village 具有相应从业资质(或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从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3.4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old-age home service recipient in village 所在村屯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或病情稳定的、无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 3.5 1 DB22/T 1940—201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 courtyard of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in village 经合法登记注册后,部门备案,依托建制村或有条件的自然村屯建立,通过政府购买部分服务、结 对帮扶、邻里守望等方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4 组织机构 4.1 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合法运营。 4.2 应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3 应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基础设施。 5 基础设施 5.1 应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并合理划分服务用房。 5.2 应有供电、采暖、消防和通讯等基础设施。 5.3 服务场所应有防滑、防跌及安全辅助设施。 5.4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消防设施符合 GB 15630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 合 GB 13495 的规定。 6 人员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人员配置 6.1.1.1 应合理配备能满足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6.1.1.2 可吸纳愿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组成志愿者队伍。 6.1.2 从业要求 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有效证明;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6.1.3 仪表行为 仪表端庄、大方、整洁;语言文明、清晰;尊老敬老,主动热情服务。 6.2 管理人员 6.2.1 6.2.2 6.2.3 6.2.4 6.2.5 具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业务知识。 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应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 尊重老年人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管理培训活动。 6.3 服务人员 6.3.1 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资料,持证上岗。 6.3.2 应具备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 2 DB22/T 1940—2013 6.3.3 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及专业技巧,并能熟练运用。 6.3.4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业务培训活动。 6.3.5 应了解当地乡规民俗,风土人情等社会文化。 7 服务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应有总体服务方案,其内容至少包含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等。有特殊需要的个人应 有具体的个性化服务方案。 7.1.2 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7.1.3 定期检查服务方案落实情况,并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落实情况及结果等;定期调查服 务对象满意度,包含项目满意度、人员满意度、服务满意度及服务需求意向。 7.1.4 建立老年人照顾档案。 7.1.5 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至少达 80%,老年人满意度≥80%。 7.2 生活照料服务 7.2.1 饮食服务 饮食卫生,适合老年人饮食特点,送餐及时,餐后及时清理。 7.2.2 起居服务 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行走坐卧和如厕,保证老年人身体安全。 7.2.3 卫生清理服务 宜协助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清理个人卫生,定期清理环境卫生。 7.2.4 代办服务 应服务对象,特别是行动不便老年人的要求,提供代领、代购和代办服务。 7.3 精神/心理支持服务 7.3.1 精神支持服务 耐心倾听,与老年人进行有效的谈心、情感交流。 7.3.2 心理疏导服务 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并予以心 理支持。 7.4 文化休闲服务 7.4.1 文化教育服务 提供适宜老年人阅读的报刊书籍,开展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教育学习活动。 7.4.2 体育休闲服务 3 DB22/T 1940—2013 建有老年室内活动室或室外文体休闲场地,引导老年人开展适宜的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7.5 辅导教育服务 7.5.1 根据条件举办健康讲座,培养老年人健康意识、理念与行为。 7.5.2 根据条件辅导老年人学习新的生活、休闲方式。 7.6 安全守护服务 7.6.1 安全设施的安装 呼叫器、求助门铃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 点和需求。 7.6.2 安全保护 对行动不便老年人院内行走、如厕等,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 7.6.3 突发疾病处理 对在院内突发疾病需要救治的老年人,应及时联系家属及医疗机构,并协助救治。 8 服务管理 8.1 制度建设 8.1.1 应建立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8.1.2 应有财务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社会救助、援助资金专款专用, 有详细使用记录。 8.1.3 应有档案管理制度。 8.1.4 应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8.2 服务流程 8.2.1 应通过有效途径接收服务信息咨询与反馈。 8.2.2 根据服务需求编制总体服务方案,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他事项 等。 8.3 信息沟通 8.3.1 公开组织机构、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8.3.2 公示服务指南及收费标准。 8.3.3 设立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符合 GB/T 17242 规定。 8.4 文件与档案管理 8.4.1 8.4.2 8.4.3 8.4.4 4 应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及资料。 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及老年人等信息的登记应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 档案保管应完整,不遗失。 档案由专人管理,建立档案保存和保密机制。 DB22/T 1940—2013 9 持续改进 9.1 根据实际情况,服务机构可调整其服务项目的种类、收费及服务标准等,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 时公示。 9.2 服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查阅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服务过程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满意度调查, 预防不合格服务的发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pdf文档 DB22-T 1940-201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基本规范 吉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22-T 1940-201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基本规范 吉林省 第 1 页 DB22-T 1940-201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基本规范 吉林省 第 2 页 DB22-T 1940-2013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基本规范 吉林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6 09:41: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