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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9.040 B 68 备案号:36035-2013 吉 DB 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744—2012 原条量材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tree stem measuring 2012 - 12 - 2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744—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吉林延边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春辉、管清光、李文革、潘孝义、苏兆凤、杨永喜、刘兰华、孙庆国、王虹、 王成、李庆河、李胤。 I DB22/T 1744—2012 原条量材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条量材设计的术语及定义、原则、步骤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贮木场和山场的原条量材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 原木缺陷 GB/T 15787 原木检验术语 3 术语及定义 GB/T 155和 GB/T 1578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原条量材设计 design for tree stem measuring 在原条造成原木前,合理利用相关标准,以降低缺陷对原木等级的影响,尽量提高原木价值,对整 根原条进行的原木产品设计过程。 3.2 材种差价 price difference in wood species 原木在同径级、同长级的情况下,因材种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 3.3 长级差价 price difference in length 原木在同材种、同径级的情况下,因长级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 3.4 径级差价 price difference in diameter 原木在同材种、同长级的情况下,因径级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 4 原则 1 DB22/T 1744—2012 以整根原条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依次设计特优原木、优质原木、选优原木和一般原木,降低等 外材比重。等内材、次薪材、小径木部分应分别设计,设计次薪材时,不可带1m以上的等内材。 5 步骤 5.1 检测尺寸 目测或实测整根原条的长度,初步判断下锯部位的直径。 5.2 计算缺陷 采取看、探、敲、量、算等办法,判定缺陷所处部位及对材质影响程度。 5.3 确定方案 根据相关标准和原木价格确定设计方案。 5.4 划线分段 依据设计方案划出明显的下锯标记。 6 技术措施 6.1 正常原条 树干通直、尖削度小、节子较少、无其它缺陷的正常原条,设计时应根据原木价格,在充分考虑材 种差价、长级差价和径级差价的前提下,优先设计优质高价位材种或长材。 6.2 小径原条 径级同时跨在选优原木、一般原木、坑木、小径原木四个材种的小径原条,应根据材种差价、长级 差价、径级差价,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6.3 根部腐朽原条 如腐朽蔓延较浅,采取跟锯墩腐,墩出符合下节材种的断面。如腐朽蔓延较深,应在树干外形开始 变细部位下第一锯,造成优质断面后,再向两端分别设计。 6.4 中部腐朽原条 中部腐朽(包括翻花状、沟条状、扁平形及漏节、外伤、夹皮、偏枯、树包等引起的腐朽),应采 取“去劣留优”的方法,将腐朽部分尽量设计在一节原木上,原木两端尽量造成优质断面。 6.5 梢部腐朽原条 梢部腐朽应让过活枝丫后下锯。 6.6 节子原条 6.6.1 针叶树 2 DB22/T 1744—2012 应根据活节和死节直径、个数、密集程度,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法设计,不应在腐朽节部位下锯, 以防降等。 6.6.2 阔叶树 如设计不出特优原木,可利用优质原木“小头断面双心不限”和选优原木“活节不限“的规定,尽 量在活节部位下锯,使小头断面造成双心。不应在树包、树瘤和腐朽节、漏节部位下锯,以防降等。 6.7 纵裂、外夹皮原条 将缺陷集中设计在一节原木上或分散设计在两节原木上。贯通裂尽量设计在一节原木上,分为两根 半圆形原木。炸裂尽量设计在一节原木上。已腐朽的,要设计在一节原木上,两端尽量造成优质断面。 6.8 偏枯、外伤原条 未腐朽的,根部偏枯影响第一节等级的,要墩掉或设计短材。中部偏枯或外伤,应设计在一节原木 上。已腐朽的,应视腐朽程度墩掉或设计短材,两端尽量造成优质断面。 6.9 漏节原条 依据中部和根部腐朽特点,将漏节设计在一节原木上或分设在两节原木上, 两端尽量造成优质断面。 6.10 枫桦干心子原条 根据根部断面木质颜色、光泽度、年轮清晰程度、材身树皮新鲜程度及材身死包、枯枝分布等情况, 跟锯造材,把优良部分设计出来;根部断面已呈现干心子心腐的,设计长度不宜超过4m。 6.11 虫眼原条 应根据虫眼多少、密集程度,集中设计在一节原木上或分设在两节原木上。 6.12 弯曲原条 见弯取直,大弯变小,降低弯曲程度。急弯部分,如能提高上下两节原木等级,可以墩掉或抽掉。 6.13 扭转原条 应在纹理扭转程度较小的部位下锯。 6.14 尖削、抽心、树包、硬弯原条 6.14.1 尖削 尖削度自2%以上,设计长度不宜超过4 m。 6.14.2 抽心 原条根部抽心,依据产品标准限度指标墩掉或保留。 6.14.3 树包 可在树包上部不超过0.5 m、下部0.5 m~1 m处划线。 6.14.4 硬弯 3 DB22/T 1744—2012 可抽掉或设计短材。 6.15 环裂原条 不严重的环裂,视下节原木等级墩掉或保留;严重的环裂,视其延伸程度墩掉或设计短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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