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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5.060 E 24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943—2013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 条件 Station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periodic inspection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 cylinder of automobile 2013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1943—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提出,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世忠、毛洪军、陈军、许俊杰、王旭、赵慧中、郑巍、孟祥秋。 1 DB22/T 1943—2013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液化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审批、职 责、基本设施和必备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检验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检验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政府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及质量监督等相关部 门的规定。 3.2 检验站应具有与液化天然气气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人员、场地、质量保证体系。 3.3 检验站应当在安全管理方面符合下列要求: a)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天然气的性质,掌握天然气的正确处理方法。 b)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液化天然气气瓶及安全附件的结构。 c) 检验站的天然气处理工艺装备要依法进行设计、安装和验收。 d) 检验站应当建立检验安全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保证检验工作安全。 4 建站审批 4.1 建立检验站之前建设单位应按照 TSG Z7001 的要求,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经受理后方可筹建; 4.2 检验站建设前,应向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获得环境评价批复、安全评价批复、消防建筑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场地和厂房的施工建设,检验设备安 装等工作; 4.3 在完成基本建设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 TSG Z7002 要求,经过鉴定评审,获得由省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气瓶检验许可证。 5 主要职责 2 DB22/T 1943—2013 5.1 对气瓶检验站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检验条件持续满足 TSG Z7001 要求; 5.2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的符合性负责; 5.3 对气瓶安全附件进行维护或更换; 5.4 进行气瓶表面标志进行涂敷; 5.5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6 对气瓶检验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5.7 每年 11 月 15 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省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当年气瓶检验情 况并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6 基本设施 6.1 检验站的设备和设施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2 6.2 检验车间能够满足检验设备摆放工艺要求、满足检验能力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0 m ,室内净 高度不小于 5 m;配备起重能力不小于 3 t 的吊车;室外要设置专用场地满足车辆停放要求,停车场地 2 面积不小于 1500 m ; 6.3 检验站应按照 TSG Z7003-2004 建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相应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6.4 检验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监部门要求的处理易燃气体和残液的装置; 6.5 建立检验过程计算机控制和管理系统,检验数据可与吉林省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交换; 6.6 具有互联网接入设施,数据传送能力不小于 2 MB/S; 6.7 检验车间的建筑防火级别符合 GB 50016 中乙类厂房要求,耐火等级不小于三级。 6.8 压力试验应当设置专用场地。 7 检验人员 7.1 检验站应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气瓶检 验员资格证书,应具有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知识。 7.2 检验站应配备 2 名以上气瓶检验员,气瓶检验员应当持有气瓶检验员资格证书,并且检验员的数 量要能够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7.3 检验站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护人员。 7.4 检验站应根据规模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 检验设备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8.10 气瓶内剩余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及处理装置; 瓶阀装卸专用工具; 气瓶装卸吊车及叉车; 气瓶内胆清洗装置,蒸汽或者热水吹扫装置,惰性气体置换装置; 气瓶内表面检查专用的电子内窥镜,具有影像存储功能; 气瓶内胆干燥装置; 内胆氮气压力试验系统装备; 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气瓶外表面损伤检查工具;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3 DB22/T 1943—2013 8.11 8.12 8.13 8.14 8.15 9 喷涂汽车液化天然气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处理报废液化天然气气瓶用的工具; 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测试装置; 安全阀校验台; 液态氮储存、气化及气瓶加注装置。 检验环境 9.1 厂房能适应全年连续检验工作要求。冬季要有采暖设施,且最低室温要在 10 ℃以上; 9.2 厂房非采暖季自然通风良好,采暖季具有与燃气报警联动的强制通风设备; 9.3 厂房设有方便气瓶装卸的吊车和地沟; 9.4 有保障检验安全的措施; 9.5 等待检验的气瓶、检验合格的气瓶、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分开存放,间隔大于 2 m,具有防止混 淆的措施,并明确标识; 9.6 具有不损伤气瓶外表面的非铁制专用搬运设施或支架等。 9.7 厂房顶部要安装不少于 8 个燃气检测探头,均匀合理布置。具有燃气报警系统,燃气报警与强制 排气联动。 10 检验管理 10.1 10.2 10.3 10.4 10.5 4 建立检验站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检验管理; 不断更新管理体系和改进检验管理工作; 依法、科学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质量; 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进行气瓶定期检验所进行的安全监察工作。 DB22/T 1943—2013 参 [1] [2] [3] [4] 考 文 献 GB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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