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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5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015—2013 代替 DB22/T 1015-2003 麝鼠香 Muskrat Musk 2014 - 02 - 2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4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1015—200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 1015-2003《麝鼠香》。 本标准与DB22/T 101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感官气味的判别及色泽; 修订了理化指标中酸值化学名称及单位; 增加了理化指标中过氧化值及丙二醛的检验及指标; 增加了卫生指标中的重金属铅、砷指标; 修改了抽样量; 修改了组批定义; ——修改了容器要求; ——修改了包装规格;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玉山、赵伟刚、赵景辉、赵蒙、薛海龙、王丽虹、程显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1015-2003 I DB22/T 1015—2003 麝鼠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麝鼠香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麝鼠香的生产、加工、销售和质量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B/T 4003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11538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GB/T 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 14455.3 香料 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 GB/T 14455.5 香料 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麝鼠香 muskrat musk 成龄雄性麝鼠香囊腺分泌物经除杂、纯化而成的天然动物液态香料。 4 质量要求 4.1 感官 4.1.1 气味 具有麝鼠香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4.1.2 形态 1 DB22/T 1015—2003 澄清液体。 4.1.3 色泽 浅黄色至棕黄色。 4.1.4 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 乳浊液。 4.2 理化指标 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相对密度(20/20℃) 0.9040~0.9060 折光指数(20℃) 1.4800~1.5000 酸值(KOH)/(mg/g) ≤ 4.00 环十五酮 /(%) ≥ 4.00 环十七醇 /(%) ≥ 19.00 过氧化值 /(g/100 g) ≤ 0.10 丙二醛 /(mg/100 g) ≤ 0.25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0146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香气 按GB/T 14454.2 规定执行。 5.2 色泽 按GB/T 5492规定执行。 5.3 乙醇中溶解(混)度 按GB/T 14455.3规定执行。 5.4 相对密度 按GB/T 11540 规定执行。 5.5 折光指数 按GB/T 14454.4规定执行。 2 DB22/T 1015—2003 5.6 酸价 按GB/T 14455.5规定执行。 5.7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 规定执行。 5.8 丙二醛 按GB/T 5009.181规定执行。 5.9 环十五酮、环十七醇 按 GB/T 11538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 4 章规定要求执行。 6.2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第 4 章规定要求执行。每年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 抽样和组批规则 6.3.1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1.0g,用于检验。 6.3.2 组批 同一年度、同一批加工、混匀后的产品为一批次。 6.4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 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抽取两 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3 DB22/T 1015—2003 7.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 191、QB/T 4003、GB 7718规定。 7.2 包装 7.2.1 材质 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内包装采用密闭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避光玻璃容器(其规 格应符合表 3 规定) , 7.2.2 规格 为 1.0g、10.0g 或 100.0g,允许误差见表 2。 表2 规格允差 名称 规格允差/(g) 麝鼠香 10.0±0.003 1.0±0.003 100.0±0.03 7.3 贮藏与运输 7.3.1 贮藏 贮藏库房应清洁、干燥、阴凉、通风,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同库贮 藏。 7.3.2 运输 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轻拿轻放,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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