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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00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891—2013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Project Approval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3 - 11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04 实施 发 布 DB22/T 1891—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 李宁 李桂君 李毅然 何超 蔡英华 张学民 王文魁 I DB22/T 1891—2013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法性、服务标准化、服务总体要求、项 目目录管理和信息公开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的管理。非行政审批管理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DB22/T 1506 政务大厅服务管理规范 DB22/T 1507 政务大厅资源管理规范 DB22/T 1509 政务大厅服务现场(6S)管理规范 DB22/T 1514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审批服务 government service items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3.2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 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申请,对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 服务事项提出需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3 政务大厅 government affair hall 各级人民政府面向社会设立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集中受理、 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的办公机构。 3.4 1 DB22/T 1891—2013 窗口 window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直接与服务对象接触的开放式办公机构。 3.5 窗口单位 window unit 在政务大厅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内设机构。 4 合法性要求 4.1 进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单位应具有受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定职能。 4.2 窗口单位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接受各级政务大厅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4.3 政务大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管理行政许可项目,详 见 DB22/T 1506。 5 服务标准化要求 5.1 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建立标准化服务运行模式,贯彻实施服务基础标准、服务保 障标准和服务提供标准。 5.2 窗口单位应分解实施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建立的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要求和考核规定。 5.3 各级政务大厅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等资源配置要求应符合 DB22/T 1507 的规定。 5.4 窗口的管理应执行 DB22/T 1509 的规定。 5.5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要求应执行 DB22/T 1514 的规定。 5.6 政务大厅服务事项引导牌、公示板和服务标识应执行 GB/T 10001.2 规定。 6 行政审批服务总体要求 6.1 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将部门内分散在 各个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责和权力相对集中到一个处室,成立行政审批办,将行政审批办成建制地集中进 驻政务大厅,确保各部门机构、人员、职能、授权、进厅和监管到位,实行“两集中六到位”。 6.2 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6.3 县级以上编制、政府法制和政务大厅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 6.4 进厅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6.5 窗口单位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该部门办 理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在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 6.6 窗口单位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 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6.7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窗口单位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 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7 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2 DB22/T 1891—2013 7.1 统一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7.1.1 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管理。 7.1.2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依据,未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 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7.1.3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7.2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容 7.2.1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必须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法定期限、收费标准 与依据等内容。 7.2.2 行政审批事项内容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分类、事项名称、行使依据、办理主体、受理条件、收 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部门、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在线办理链接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 7.2.3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 关。 7.2.4 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 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行 政审批目录的动态管理。 8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8.1 窗口单位公布的信息 各窗口单位所在部门对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8.2 公布行政审批目录的形式 8.2.1 同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相关媒体上登载。 8.2.2 目录变更时,在同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相关媒体上登载,专设 XXXX 年度“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变更”的特殊标题。 8.2.3 公布内容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办理部门、行使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受理条件、批准 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审批结果等信息。 8.3 公示时间 8.3.1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其公开发布的日期为公示时间。 8.3.2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增、减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及时告之本级政务大 厅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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