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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40 B 64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841—2013 代替 DB22/T 841-1995 低质低产林改造技术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reconstruction of low quality and yield forest 2013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841—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 841-1995《低质低产林改造技术》。 本标准与DB22/T 841-199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改造对象增加了受鼠害的林分; ——修改了中西部速生和慢生树种不同林龄生长量指标; ——修改了规格出材率指标; ——删除了目的树种组成占4成一下(含4成)的天然杂木林; ——改造对象增加了因未适地适树适种源造成的低效林分; ——确定改造方式为全面改造,修改了改造措施; ——修改了技术要求中最大改造面积; ——修改了采伐作业时,应保护对象要求; ——修改了采伐后更新补植要求。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岩、林士杰、朱红波、张扬、谢朋、张忠辉、杨雨春、赵珊珊、勾天兵。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841-1995。 I DB22/T 841—2013 低质低产林改造技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质低产林改造对象、改造方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低质低产林改造。 2 改造对象 2.1 经多次破坏形成的无培育前途的多代萌生林。 2.2 遭受严重病虫鼠害、火灾等灾害,其受害株数达 50%以上的林分。 3 2 3 2 2.3 中东部地区:速生和中慢生树种,中龄林阶段连年蓄积量低于 4 m / hm 、2 m / hm ;幼龄林年年 3 2 3 2 蓄积量低于 2 m / hm 、1 m / hm 。 3 2 3 2 2.4 西部地区:速生和中慢生树种,中龄林阶段连年蓄积量低于 3 m / hm 、1.5 m / hm ;幼龄林年蓄 3 2 积量低于 1.5 m / hm 的林分。 2.5 规格出材率低于 40%的林分。 2.6 郁闭度 0.2 以下(不含 0.2)的疏林地。 2.7 因未适地适树适种源造成的低效林分。 3 改造方式 伐除非目的树种、病腐木及无培育前途的林木,保留健壮的中小径木,间伐过密的林木。在林中空 地或冠下更新目的树种。 4 技术要求 4.1 岩石裸露、土壤贫瘠的陡坡、山脊和石塘等伐后不易更新的林地,以采伐后容易引起严重沙化、 风蚀的林地,不应进行改造作业。 2 4.2 为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风沙灾害,一次连片改造面积不应超过 10 hm 。 4.3 低效林改造时,应保护好国家及省规定保护的珍贵树种及目的树种的天然幼树。 4.4 改造后应当年更新、次年补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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