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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A 47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2/T 1030—2015 贵州省干旱标准 Drought standard in Guizhou 2015 - 03 - 15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9 - 15 实施 发 布 DB52/T 1030—2015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符号和缩略语 ...................................................................... 3 4 干旱等级状态、入旱出旱条件 ........................................................ 3 5 干旱指数及分级标准 ................................................................ 4 6 综合气象干旱指数 .................................................................. 7 7 区域性干旱强度指数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相关气象干旱指数的原理和计算方法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潜在蒸散量的计算方法 ...........................................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引用的相关名词和术语 ..................................... 22 I DB52/T 1030—2015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大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气候中心、贵州省山地气候与资源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永灵、胡家敏、陈中云、古书鸿。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修订版。 II DB52/T 1030—2015 引 言 干旱是影响贵州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主要气象灾害之一,具有发生频率高、持续时间长、影 响范围广的特点。本标准是对2006年10月发布的《贵州省干旱标准》(DB52/T 501—2006)的修订,针 对贵州气候特征,在总结最新科研成果、业务应用实践,并参考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该 标准在7年左右的实践应用中得到验证和修正,并发展了水分盈亏指数等评估方法,更符合实际。 通过本次修订提高本标准实用性和准确性,为贵州抗旱救灾工作提供更为准确的决策依据,供干旱 灾害监测、评估和抗旱救灾使用。 III DB52/T 1030—2015 贵州省干旱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范围内干旱指数的计算方法、等级划分、等级命名、使用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贵州省内监测干旱的发生程度、范围、持续时间和发展进程及干旱影响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干旱 因阶段性气候异常,出现降水量较常年同期明显偏少,造成水分短缺,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 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 2.2 春旱 在春季(3月l日~5月31日)发生的干旱。其中,发生在3月1日~3月31日的春旱称为早春旱;发生 在4月l日~5月31日的春旱称为晚春旱。 2.3 夏旱 在夏季(6月l日~8月31日)发生的干旱。其中,发生在6月1日~6月30日的夏旱称为洗手干,特指 水稻移栽后不久发生的干旱;发生在7月1日~8月31日的夏旱称为伏旱。 2.4 秋旱 在秋季(9月l日~11月30日)发生的干旱。 2.5 冬旱 在冬季12月l日至次年2月底发生的干旱。 2.6 跨季节连旱 1 DB52/T 1030—2015 相邻季节之间发生的跨季节连续干旱。如春夏连旱、夏秋连旱、秋冬连旱、冬春连旱等。 2.7 降水日 日降水量大于等于0.1 mm为一个降水日。 2.8 连续无降水日数 某次降水过程结束后未出现降水的连续日数。 2.9 气候平均值 根据WMO规定取最近三个年代的气象要素平均值作为气候平均值。如:2011~2020年应用期间,气 候平均值取1981~2010年30年的要素平均值。 2.10 干旱指数 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利用气候要素统计计算得到的表征干旱发生强度的定量化指标,用于监测或 评价给定区域某时段内的干旱程度。 2.11 干旱时段 从一次干旱的入旱日起至该次干旱解除日的前一天之间持续的时段定为一个干旱时段。 2.12 干旱发生 降水较气候平均值偏少,地表空气干燥,土壤墒情由好变差,干旱等级达到轻旱以上标准。 2.13 干旱发展 干旱发生后未出现有效降水,干旱等级加重。 2.14 干旱维持 干旱发生后未出现明显有效降水,干旱未明显减弱或加强,干旱等级维持。 2.15 干旱缓和 2 DB52/T 1030—2015 干旱发生后出现有效降水,干旱等级降低,但仍未解除干旱。 2.16 干旱解除 干旱发生后出现较多降水,达到干旱解除标准,干旱等级降为无旱。 3 符号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P—降水量; Pa—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SPI—标准化降水指数; M—相对湿润度指数; WGLI—水分盈亏指数; R—土壤相对湿度; CI—综合气象干旱指数。 4 干旱等级状态、入旱出旱条件 4.1 干旱等级 分为无旱、轻旱、中旱、重旱、特旱五级。 4.2 干旱状态 分为发生、发展、持续、缓和、解除五种状态。 4.3 入旱条件 根据不同季节干旱和不同过程总降雨量确定起算日、判断入旱日,见表1。 表1 干旱时段 干旱入旱条件 入旱条件 当一次连续降水过程总降水量为5 mm~20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3天起算;过程总降水量为 20.1 mm~35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5天起算;过程总降水量在35.1 mm以上,从过程结束后的第7 春旱 天起算。 若降水过程结束次日至起算日之间降水量<5 mm,则判断春旱入旱,把起算日定为春旱入旱日, 否则从降水过程结束后第3日起重新判断下一个降水过程。 当一次连续降水过程总降水量为5 mm~25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3天起算;过程总降水量为 25.1 mm~50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5天起算;过程总降水量在50.1 mm以上,从过程结束后的第7 夏旱 天起算。 若降水过程结束次日至起算日之间降水量<5 mm,则判断夏旱入旱,把起算日定为夏旱入旱日, 否则从降水过程结束后第3日起重新判断下一个降水过程。 3 DB52/T 1030—2015 表1 干旱入旱条件(续) 干旱时段 入旱条件 一次连续降水过程总降水量为5 mm~20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3天起算;过程总降 水量为20.1 mm~35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5天起算;过程总降水量在35.1 mm以上,从 秋旱 过程结束后的第7天起算。 若降水过程结束日至起算日之间降水量<5 mm,则判断秋旱入旱,把起算日定为秋旱 入旱日, 否则从降水过程结束后第3日起重新判断下一个降水过程。 一次连续降水过程总降水量为2 mm~5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3天起算;过程总降水 量为5.1 mm~15 mm时,从过程结束后的第5天起算;过程总降水量在15.1 mm以上,从过程 冬旱 结束后的第7天起算。 若降水过程结束次日至起算日之间降水量<2 mm,则判断冬旱入旱,把起算日定为冬 旱入旱日, 否则从降水过程结束后第3日起重新判断下一个降水过程。 注:连续降水过程统计最多允许间隔2个无降水日。 4.4 干旱解除条件 无论采用哪种干旱指标监测和评价干旱,当达到表2中的干旱解除条件时,均应判断干旱状态为解 除,该次干旱过程结束,结束日期为达到解除雨量的当日。 表2 5 干旱解除条件(5 天累积雨量 单位:mm) 轻旱 中旱 重旱 特旱 春旱、秋旱 ≥10 ≥20 ≥30 ≥50 夏旱 ≥15 ≥25 ≥50 ≥70 冬旱 ≥5 ≥10 ≥15 ≥25 干旱指数及分级标准 根据所采用的数据、技术方法和目的选用相应的干旱指数及分级标准。 5.1 干旱时段持续日数 5.1.1 概述 干旱时段持续日数(Dc)指干旱时段内自入旱日起至解除日(干旱仍持续时取监测日)持续的日数。 干旱持续日数越多,旱情越严重,可用于评估任意时间尺度发生的干旱事件。统计方法见表1、表2。 5.1.2 等级划分 干旱时段持续日数等级划分见表3。 表3 等级 4 干旱时段持续日数 Dc 分级标准(单位:日) 轻旱 中旱 重旱 特旱 春夏旱 8<Dc≤18 18<Dc≤30 30<Dc≤45 >45 秋旱 15<Dc≤30 30<Dc≤40 40<Dc≤55 >55 冬旱 20<Dc≤40 40<Dc≤50 50<Dc≤60 >60 DB52/T 1030—2015 5.2 降水距平百分率 5.2.1 概述 降水距平百分率(Pa)是指某时段的降水量与降水气候平均值相比的百分率,是表征某时段降水量较 常年值偏多或偏少的指标之一,能直观反映降水异常引起的干旱,多用于评估月、季、年发生的干旱事 件。原理和计算方法见附录A.1。 5.2.2 等级划分 降水距平百分率(Pa)干旱等级划分见表4。 表4 等级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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