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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20 P 18 备案号: 湖 北 省 地 DB42 方 标 准 DB42/T 984—2014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设计要求 Technology Standard for using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as Earthquake emergency shelter (报批稿) (完成时间 2014-04-01) 2014-06-18 发布 2014-09-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T 984—2014 目 次 1 范 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1 ………………………………………………………………………………………………1 4 总 则 ……………………………………………………………………………………………………… 2 5 基本规定 ………………………………………………………………………………………………… 2 6 建 筑……………………………………………………………………………………………………… 2 6.1 一般规定…………………………………………………………………………………………… 2 6.2 出入口……………………………………………………………………………………………… 3 6.3 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 3 7 内部设备 ………………………………………………………………………………………………… 4 7.1 通 风………………………………………………………………………………………………… 4 7.2 给水、排水 ………………………………………………………………………………………… 4 7.3 电 气………………………………………………………………………………………………… 4 7.4 通 信………………………………………………………………………………………………… 5 8 应急标志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 6 本标准用词说明 ………………………………………………………………………………………… 9 条文说明………………………………………………………………………………………………… 10 I DB42/T 984—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提出。 本标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 参加起草单位:黄石市民防局。 主要起草人:丰细江、陈少华、张利娜、任昊、段峻峰、金为群、王胜。 Ⅱ DB42/T 984—2014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对人防工程兼做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规定、建筑、内部设备和应急场所标志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_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3.0.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 活的安全场所。 3.0.3 避难单元 shelter unit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 3.0.4 避难场所出入口 emergency shelter entrance 满足疏散需要、保障进出安全的出入口。 3.0.5 应急标志 emergency sign 在避难场所内外设置的避难场所指示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的总称。 1 DB42/T 984—2014 4 总则 4.0.1 为贯彻国家和湖北省防震减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资源,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 法 战 技 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 》、《人民防空工程 术 术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 — 制 4.0.2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坚持平战结合、平灾结合、科学规划的原则,工程应选 址合理、规模适当、设施完善、出入畅通。 4.0.3 具备条件的已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需补充地震应急避难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 改造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4.0.4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除满足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0.5 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向社会公布。 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 2008 和有关标准规范, 定本标准。 5 基本规定 模 战 平 途 根 工程建设规划、地面建筑规划及抗震防灾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5.0.2 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2 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 罐、放射性物质储放地、高压输变线路不应小于 15Om。 3 人员掩蔽工程、装备部、物资库宜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 4 位于负二层及以下的人防工程不宜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使用。 5.0.3 工程应按 III 类地震应急避难所设计,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当工程作为灾后异地临时 安置时,无服务半径限制。 5.0.4 工程宜与周围人防工程连通,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5.0.5 人民防空工程在震后启用前,需按照 GB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 鉴定》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5.0.1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规 , 时、 时及应急用 ,应 据城市人防 6 建筑 6.1 一般规定 面积宜大于 4000 ㎡。 6.1.1 应急避难场所建筑 2 DB42/T 984—2014 均使用面积应大于 3.5 ㎡。 6.1.2 人 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防核武器、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宜低于 6 级; 2 工程主体应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3 工程应达到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等级应符合 GB50011-2010 的相关要求。 6.1.4 人防工程应结合战时防护单元和平时防火分区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 4000 ㎡。避难单元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自成系统。 6.1.5 相邻避难单元间应用防火墙分隔并相互通达,连通口应设双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6.1.6 进排风口宜共用平时进排风竖井,并按照人防防倒塌或防堵塞要求设计。 6.1.7 出入口需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 6.1.3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 6.2 出入口 6.2.1 每个避难单元直接对外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室外出入口距离地面建筑的外墙不应 小于 5m。 净宽之和,应按避难单元内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于疏散宽度指标确定。疏散 6.2.2 避难场所出入口通道 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地下室底板建筑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l0m 的避难单元,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 100 人不小于 0.75m; 2 地下室底板建筑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l0m 的避难单元,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 100 人 不小于 1m; 6.3 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 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指挥、生活、物资储备、医疗、通风、供水、供电、垃圾储存、排污等功 能区间,各分区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6.3.2 指挥区可结合广播、通信、监控室统筹设置,建筑面积宜按 20 ㎡~30 ㎡设置。 6.3.3 生活区宜进行分区,每个生活区不应超过 1000 ㎡。分区之间应设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宽度不 小于 2m。 6.3.4 物资储备区建筑面积宜按 20 ㎡~40 ㎡设置。 6.3.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室建筑面积宜按 15 ㎡~20 ㎡设置。 6.3.6 饮用水、生活用水供应处的建筑面积宜按 5 ㎡~10 ㎡设置。 6.3.1 3 DB42/T 984—2014 元 厕 宜 战 致 元 厕 近 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 施。厕所排风可与战时排风共用一套系统。有条件时,可在室外设置移动厕所,厕所与避难场所进出口 之间的距离不大于 100 米。 6.3.8 垃圾储存间建筑面积宜按 5 ㎡~10 ㎡设置。垃圾收集应考虑垃圾分类,应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6.3.7 避难单 内 所设置 与 时一 ,单 内 所应设在排风口附 , 7 内部设备 7.1 通风 合理组织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 避免死角和短路,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7.1.2 工程采用机械通风时,人员新风量按 20m³/(p.h)确定。机械通风系统须合理设计,尽量兼顾平 时通风、应急避难通风及战时通风的要求。 7.1.1 工程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 7.2 给水、排水 管网相连通,并设置饮用水、生活用水贮水池(箱),饮用水池(箱)平时配置 7.2.1 工程应与供水 到位,为避难人员提供应急用水。 7.2.2 人员用水量标准按下列规定采用: 饮用水:4L/(人.天); 生活用水:10L/(人.天)。 7.2.3 人员饮用水、生活用水的贮水时间为 10 天。 7.2.4 避难单元内设置饮用水、生活用水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避难人员数量、用水量标准 及贮水时间确定。 7.2.5 每 100 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 250 人应至少设一处饮用水、生活用水供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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