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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R 1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689—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6 - 12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689—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维修服务流程 ...................................................................... 2 6 服务质量管理 ...................................................................... 5 7 诚信经营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7 参考文献 ............................................................................. 8 I DB12/T 689—2016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栋、贾彦勇、孙颖、康岩鑫、阚国清、王征、陆淑蕾、崔少华、盛程龙、 单宝杰、粱卫国。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T 689—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维修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 务质量管理和诚信经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综合小修、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 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专项维修业户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46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GB 32087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JT/T 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T/T 816-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下列重复列出了JT/T 816-201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维修服务 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s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修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JT/T 816-2011,定义3.2] 3.2 二级维护 complete maintenance 除一级维护作业外,包括以检查、调整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 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基本作业项目和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 业。 注:改写GB/T 18344-2001,定义3.3。 3.3 原厂配件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parts 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JT/T 816-2011,定义3.4] 1 DB12/T 689—2016 3.4 同质配件 same product quality parts 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者应符合 GB/T 16739 的规定,并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2 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 务。 4.3 经营者应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对外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b)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c) 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图; d) 服务质量承诺; e) 质量保证期制度; f) 经备案的各项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和常用配件价格; g) 客户投诉电话、邮箱和投诉受理程序; h) 所在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i)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价格结算员、 业务接待员的照片、工号以及相关信息; j) 车辆维修救援服务的时间、电话和收费标准; k)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4.4 经营者宜配备计算机、触摸屏等自助电子信息查询设备。 4.5 经营者应对原厂配件、修复配件和同质配件明码标价。 4.6 经营者应建立配件产地、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联系电话、产品合格证等相关信息资料的追溯 制度,供客户查询。 5 维修服务流程 5.1 建立服务流程 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图见图1。 客户接待 进厂检验及故障诊断 签订合同 维修派工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不 合 格 返修与投诉处理 竣工质量检验 客户回访 合格 维修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价格结算 合格 不 合 格 交车试车 图1 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图 2 DB12/T 689—2016 5.2 客户接待 客户接待应符合JT/T 816的相关规定,分为进厂维修接待、预约维修接待和救援维修服务。 5.2.1 进厂维修接待 5.2.1.1 维修车辆进厂时,业务接待员应仔细核查车辆的相关证件,与客户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对车 辆的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车辆技术状况以及客户要求事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对于可 能造成污损的部位,应提前做好防护工作,并交客户签字确认。 5.2.1.2 经营者应为客户配备整洁干净的接待室,业务接待员可安排需要等待维修车辆的客户进行休 息。 5.2.1.3 业务接待员应当及时跟踪车辆维修情况,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 5.2.2 预约维修接待 5.2.2.1 经营者应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开通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渠道受理托修方的预约维修服 务。预约方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a) 经营者主动预约:根据提醒服务系统及客户档案,经营者主动预约客户进行维修保养。 b) 客户主动预约:客户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渠道主动与经营者联系预约。 5.2.2.2 业务接待员应询问车辆状况、明确客户需求、介绍特色服务项目及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这些项 目,明确接车时间、暂定交车时间等信息。如需要客户提供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应提前提醒客 户携带。 5.2.2.3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客户的意愿和本企业条件合理确定托修方进厂维修的时间,提前做好维修 人员、场地、设备、配件准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拖延维修。 5.2.2.4 车辆进厂时,按 5.2.1 的要求进行。 5.2.3 救援维修服务 经营者除应符合JT/T 8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凡向社会承诺提供 24 小时救援服务的经营者,应遵守承诺对外开展维修救援工作。车辆进厂 时,按 5.2.1 的要求进行。 b) 经营者应符合 GB 32087 的相关规定,保证救援车辆牵引装置的安全性。如客户只需牵引服务 的,经营者应主动告知牵引服务收费标准,组织车辆开展牵引服务。 5.3 进厂检验及故障诊断 5.3.1 质量检验员应详细听取客户对故障的陈述并进行记录,查询维修档案,并认真填写进厂维修检 验记录,交客户签字确认。 5.3.2 进厂检验的车辆应在专用的工位或区域, 按照 GB/T 18344 的规定及车辆技术标准进行故障诊断, 并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合理制定维修方案、告知客户维修预估价格,不得故 意扩大维修项目和需要更换的配件。 5.3.3 进厂车辆如需进行解体检查或者路试的,应提前征得客户同意,并做好记录。 5.4 签订合同 5.4.1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故障诊断结果以及和客户商定的维修项目,本着自愿、合法、适用的原则, 与客户协商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 5.4.2 维修合同(托修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3 DB12/T 689—2016 a) b) c) d) e) f) g) h) i) j) 经营者及客户名称;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号牌、品牌型号、行驶里程等基本信息; 签约日期及地点; 维修项目; 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 送、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质量保证期; 旧件处理方式; 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5.5 维修派工 5.5.1 经营者应根据维修合同(托修单)确定的维修项目填写派工单,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 作业部位、维修人员、维修配件、维修工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5.2 维修人员根据派工单上的维修配件明细领取配件。 5.6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5.6.1 维修作业应符合 JT/T 816 的规定,使用技术状况良好的维修设备,按照派工单所列的维修项目、 作业部位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 5.6.2 车辆如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付的,经营者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告知客户原因,积极与客户协 商解决方法。 5.6.3 维修作业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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