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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8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7:Stadiums 2016 - 12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84—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防范原则 .......................................................................... 1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 1 6 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5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6 I DB12/ 684—2016 前 言 本部分除表3、表4、表5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第 11 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第 12 部分:长途客运场站; ——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第 14 部分:医院; ——第 15 部分:超市;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剧院; 本部分为DB12/ 522的第1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洪、段玉喜、齐忠山、王家声、徐颖军、于冬、王志涛、翟东、刘杰、徐世 祥、张学敏、黄宇、石诚、杨丽、赵奉建、房兴立、孙秀林、姚国伟、王树业、鄂卫民 、乔焱。 本部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8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体育场馆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原则、重要部位、 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天津市体育场馆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 有的体育场馆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2185 体育场馆公共安全通用要求 JGJ 31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DB12/ 522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体育场馆 Stadiums 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达到JGJ 31要求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跳水馆等,及由这些体育场组成的综合性场馆单位。 4 防范原则 4.1 体育场馆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 “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专群结合”的 方针和“谁主管(监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4.2 体育场馆经营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责任主体,体育场馆的业务主管(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实施反 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属地职能部门负责反恐怖防范的指 导、协调、检查、监督。 4.3 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1 DB12/ 684—2016 体育场馆应根据GB 22185要求,按照自身规模、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照表1和表2进行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初步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报业务主管(监管) 等职能部门和反恐怖部门。 表1 体育场馆风险等级划分 风险等级 体育场馆规模 能容纳观众两万人以上(含两万人)的体育场; 一级风险(单位) 能容纳观众三千人以上(含三千人)的体育馆; 能容纳观众一千五百人以上(含一千五百人)的游泳 馆(跳水馆)。 活动规格 在举办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全国性、国 际单项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期间,或举 办危险程度较大的活动期间。 能容纳观众五千人以上(含五千人)不足两万人的体 育场; 二级风险(单位) 能容纳观众一千人以上(含一千人)不足三千人的体 育馆; 能容纳观众五百人以上(含五百人)不含一千五百人 在举办区级以上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等大型活动期间,或举办有一定危险程 度的活动期间。 的游泳馆(跳水馆)。 三级风险(单位) 能容纳五千人以下的体育场; 在举办区级以下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能容纳一千人以下的体育馆; 等大型活动期间,或举办有一定危险程 能容纳五百人以下的游泳馆(跳水馆)。 度的活动期间。 表2 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风险等级 防护级别 一级风险(单位) I类 二级风险(单位) II类或I类 三级风险(单位) III类或II类 备注 防护设施可分为两部分:常备的和举行重要体育赛事或其他重要活动 期间临时增设的防护设施。 6 重要部位 体育场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包括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贵宾室、各系统用房、裁判员区、运 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备勤用房、停车库(场)、缓冲区、避难区、应急通道、供电、供 水、供气、供油、供热以及网络通信、监控、通风、空调等系统的关键部位、训练用/比赛用器械、枪 弹库等危险用品保管场所等重点部位。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中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2 DB12/ 684—2016 表3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体育场馆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明确责任部门 应设 应设 应设 技防值守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 固定值守 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应急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巡逻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机动值守 周界 宜设 宜设 宜设 4 5 6 安保力量 7 体育场馆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组织应根据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 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3 人防管理 7.1.3.1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 中 7.1.3.3 要求。 7.1.3.2 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反恐怖防范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反恐怖防范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一般员工,设置相应培训内容,使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中7.1.4要求。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体育场馆技防主要包括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 通讯显示记录、人流统计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在举办运动会、重要会议和文艺演出等各类大型活动期间,体育场馆应通过购买、借用或租赁等途 径,按表4设置反恐怖技防设施。 表4 技防配置表 序 项目 号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贵宾室、各系统用房、裁判员区、 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备勤用房、停车库(场)、 1 视频 高清摄像机 缓冲区、避难区、应急通道、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 锅炉房、电制冷机房、新风口、训练用/比赛用器械、枪弹 监控 库等危险用品保管场所、邮件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系统 2 声音复核装置 3 图像分析系统 出入口、训练用/比赛用器械、枪弹库等危险用品保管场所、 邮件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监控中心 3 DB12/ 684—2016 表 4 技防配置表(续) 序 项目 号 4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Ⅲ类 入侵探测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入侵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贵宾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6 报警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系统 终端图形显示 监控中心 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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