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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020 A 5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690—2016 代替 DB34/T 1690-201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03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4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1690—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690-2012。 本标准与 DB34/T 1690-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 ——将市场管理者用语调整为市场主办者; ——增加了培育与推动的要求(见11); ——增加了评价组织机构的要求(见12); ——增加了复评与监督的要求(见13); ——增加了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见附录A); ——增加了AAA、AA、A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见附录B); ——增加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监督检查表(见附录C)。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宣城市标准计量所、合肥市计 量测试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家铨、李晓燕、殷春前、张辉、刘心德、王志、王景云。 DB34/T 1690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4/T 1690-2012。 I DB34/T 1690—2016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与培训、 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织机构、 复评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市场: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 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年第 162 号公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 66 号令)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7 号令)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贸市场 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向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 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市场经营者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1 DB34/T 1690—2016 3.3 诚信计量目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的量化要求。 3.4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市场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5 诚信计量体系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4 要求 4.1 总则 4.1.1 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商业 服 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所经营的商品应计量准确、质量合格。 4.1.2 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 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2 管理要求 4.2.1 管理职责 市场主办者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以管理内部诚 信计量信息、处理相关方投诉,建立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 管理制度 涉及诚信计量的内部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等,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 b) 人员管理培训; c) 测量设备管理; d) 明码标价与管理(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e) 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f) 顾客满意度评价管理; g) 商品质量管理,包括检验检疫、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商品索证管理等; h) 失信管理,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i) 诚信计量目标考核管理; j) 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 4.3 技术要求 2 DB34/T 1690—2016 4.3.1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应符合: a) 零售商品交易时,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b) 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不含包装、捆扎物等)。称重方法按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 JJF 1070 附录 C 的规定; c) 零售计量器具应是双面显示,以便消费者能清楚地获得即时的测量示值。 表1 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 价格档次 P ≤ 30 元/kg 30 元/kg < P ≤ 100 元/kg 称重范围 最大负偏差 m ≤ 500 g 10 g 500 g < m ≤ 2 kg 15 g 2 kg < m ≤ 5 kg 30 g m ≤ 500 g 5 g 500 g < m ≤ 2 kg 10 g 2 kg < m ≤ 5 kg 20 g m ≤ 2 kg 5 g 2 kg < m ≤ 5 kg 10 g P > 100 元/kg 注:P——商品价格; m——商品称重质量。 4.3.2 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交易时,其实际量与标注量的计量偏差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5 教育与培训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机制,不断增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 计量意识,使其理解: a) 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 个人在诚信计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 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 违背诚信计量规定的后果; e) 失信行为对个人的影响。 保存上述相关的记录。 6 信息交流与控制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程序,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 范围与形式,以满足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a) 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之间的诚信计量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 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3 DB34/T 1690—2016 7 分析和改进 7.1 监视和测量 市场主办者应对诚信计量过程控制、服务质量、市场形象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7.2 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 防措施,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8 8 承诺与自我评价 8.1 承诺 8.1.1 市场主办者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8.1.2 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8.1.3 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8.2 自我评价 为了履行诚信计量承诺,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定期 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 保持相关记录。 9 申请条件 9.1 申请者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质量、安全或诚信计量等责任事故。 9.2 申请者应按要求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套: a) 申请书,见附录 A; b) 自我评价表,参考附录 B; c) 自我承诺书; d) 规章制度; e) 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概况(调查表原件现场备查); f) 合法经营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g) 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需附相关资质文件。 10 评价结果 10.1 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 AAA、AA、A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其中 AAA 为最高等级,AA 次之, 依此类推。 10.2 通过第三方评价后,由第三方对评价结果在在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获取诚信计 量示范单位名称、经营地点、诚信等级、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事项等,公示期 7 天。公示结 束后无重大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的,评价结果生效,予以授信并公告,否则不予授信。 4 DB34/T 1690—2016 10.3 第三方评价按照附录 B 执行。 11 培育与推动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 育和推动工作。 12 评价组织机构 12.1 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是与计量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 行审定、发布。 12.2 评价组织 12.2.1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市级评价机构 组织评价,A 级由县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如市、县级没有相关组织,可向上一级组织申请评价。 12.2.2 评价机构聘请相关计量专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 13 复评与监督 13.1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原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按照附录 C 执行。 13.2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复评。 5 DB34/T 1690—2016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级别: 负 责 人: 申请日期: 6 年 月 日 DB34/T 1690—2016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箱 年经营额 邮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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