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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020 A 5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611—2016 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2016 - 03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4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2611—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徽 省立医院、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晖、刘同柱、徐俊、王志、王强、李晓燕。 I DB34/T 2611—2016 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培训与能力、信息交流 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织机构、复评与监 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医疗机构: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对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符合,包括: 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62号公告)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计量目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的量化要求。 3.2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医疗机构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3 诚信计量体系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1 DB34/T 2611—2016 3.4 医用计量器具 医用计量器具是保证医疗单位准确诊断,有效治疗的测量设备。 4 要求 4.1 总则 4.1.1 医疗机构管理者应按 GB/T 19022、《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识别诚信计量因 素,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诚信计量管理职责,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引进测量管理体系 国家标准,运用先进的计量管理理念,推动计量工作的体系化管理。 4.1.2 医疗机构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医 用计量器具准确运行、数据可靠,营造放心诊疗的计量环境。 4.1.3 医疗机构管理者应当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 有效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2 管理要求 4.2.1 医疗机构经营者应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4.2.2 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义务。积极承办 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同时积极认真配合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量执法监督检查。 4.2.3 医疗机构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计量 监督,并负责计量器具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2.4 医疗机构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查,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满 足使用要求。 4.2.5 医疗机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计量抱怨和投诉做到及时受理与处理,答复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4.2.6 医疗机构应建立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并能组织实施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a) 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 b) 人员培训管理; c) 测量设备管理; d) 顾客满意度评价管理; e) 失信管理(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f) 诚信计量目标考核管理; g) 社会监督。 4.3 计量器具 4.3.1 医疗机构配备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要与其 服务范围相适应。 4.3.2 对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维修和更新建立了相关档案,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 资料的真实完整。 4.3.3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 2 DB34/T 2611—2016 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组织量值溯源,保证在用计量 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4.3.4 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开展医学诊断治疗活动。在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使用中若发现失 准等问题应立即修理或更新。修理或更新后的计量器具应经确认满足计量要求后投入使用。 4.3.5 医院管理者应能保证所有使用医用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都能有效溯源。 5 教育、培训与能力 5.1 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培训机制,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 识和诚信计量意识,提高职业技能,使员工理解: a) 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 个人在诚信计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 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 违背诚信计量规定的后果; e) 失信行为对个人的影响。 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2 能力 从事关键测量岗位作业的员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自身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6 信息交流与控制 医疗机构应建立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管理制度,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与形式, 以满足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a) 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部门间的诚信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 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7 分析和改进 7.1 监视和测量 医疗机构应对诚信计量过程控制、服务质量、企业形象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7.2 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 医疗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 措施,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8 承诺与自我评价 8.1 承诺 3 DB34/T 2611—2016 8.1.1 医疗机构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8.1.2 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8.1.3 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8.2 自我评价 为了履行诚信计量承诺,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 定期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9 申请条件 9.1 申请单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因不正确计量而产生的责任事故。 9.2 申请者应按要求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套: a) 申请书,见附录 A; b) 自我评价表,参考附录 B; c) 自我承诺书; d) 规章制度; e) 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概况(调查表原件现场备查); f) 合法经营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g) 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需附相关资质文件。 10 评价结果 10.1 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 AAA、AA、A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其中 AAA 为最高等级,AA 次之, 依此类推。 10.2 通过第三方评价后,由第三方对评价结果在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获取诚信计量 示范单位名称、经营地点、诚信等级、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事项等,公示期 7 天。公示结束 后无重大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的,评价结果生效,予以授信并公告,否则不予授信。 10.3 第三方评价按照附录 B 执行。 11 培育与推动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 育和推动工作。 12 评价组织机构 12.1 评价机构 4 DB34/T 2611—2016 评价机构:与计量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 审定、发布。 12.2 评价组织 12.2.1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市级评价机构组 织评价,A 级由县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如市、县级没有相关组织,可向上一级组织申请评价。 12.2.2 评价机构聘请相关医学计量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 13 复评与监督 13.1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原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按照附录 C 执行。 13.2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复评。 5 DB34/T 2611—2016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申 请 书 年 月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级别: 负 责 人: 申请日期: 6 日 DB34/T 2611—2016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人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箱 年经营额 邮政编码 (万元) 职工人数 主管计量 专兼职计 部门名称 量人员数 计量器具 强检器具数 总数 测量管理体系 证书 认证情况 等级 证书编号 □A □AA □AAA 证书有效期 截止目前一年内 本单位是责 已经处理次数 收到的投诉次数 任方的次数 客户满意次数 单位诚信计量 创建工作概述 1、 自愿申请并接受第三方评价; 2、 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7 DB34/T 2611—2016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 表B.1 医疗机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AAA) 标准条款 4.1 总则 (10分) 4.2 管理要求 (30分) 4 要求 (70 分) 4.3 计量器具 (25分) 评价方法 1、医疗机构制定了文件化的诚信计量方针、目标,指标合理,得 2 分。 2、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商 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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