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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10 J 66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314—2015 秸秆直燃锅炉 2015 - 12 - 25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2314—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市本特生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承德市质量技术监 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广华、倪瑞杰、赵元、李永久、罗孝标、郭宏杰、王艳英。 I DB13/T 2314—2015 秸秆直燃锅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秸秆直燃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及参数、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油漆、包装、运输、贮存及产品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秸秆为燃料的直燃常压锅炉的设计、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13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GB 3087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985-95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0820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1615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秸秆 用打捆设备将农作物秸秆或其它农林有机废弃物(平均含水量≤15%)加工成规定尺寸和形状的秸 秆捆。 3.2 秸秆直燃锅炉 以秸秆直接燃烧提供供热及热水的常压锅炉。 3.3 额定热功率 锅炉满足额定参数条件下连续运行时,在单位时间内可稳定输出的热量。 3.4 1 DB13/T 2314—2015 额定热效率 锅炉输出的有效热量与投入到锅炉内秸秆发热总量的百分比。 4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见表1。 表1 锅炉基本参数表 参数 锅炉炉型 单位 ED25 ED35 RM5 RM20 RM30 RM36 RM40 RM02 RM03-1 RM03-2 RM03-3 额定热功率 kW 25 35 40 70 100 150 180 400 300 500 700 秸秆消耗量 kg/h 8 10 12 21 30 45 55 130 110 160 192 出水温度 ℃ 80~95 回水温度 ℃ ≥60 加料室容积 m 3 0.154 0.22 0.73 0.94 1.4 1.9 2.3 4.25 3.80 5.40 8.75 m 3 0.18 0.25 0.50 0.7 0.8 1.2 1.5 2.5 2.2 2.7 3.1 m 3 0.12 0.15 3 4 5 6 8 20 15 22 25 锅炉内水容积 配集热水箱容积 5 要求 5.1 设计制造要求 5.1.1 锅炉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锅炉受热面材料应符合 GB 713 和 GB 3087 的规定。 5.1.3 锅炉外购元器件、控制器、水泵、风机、保温材料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1.4 焊接件的焊缝应均匀,不得有烧穿、未焊透、夹渣、气孔、裂纹等缺陷。 5.1.5 锅炉的外观应平整、光滑、涂漆层均匀、色调一致、不得有脱落、干裂和露底等缺陷。 5.1.6 锅炉正常工作时炉体侧表面温升不得超过 30℃,顶表面温升不得超过 40℃。 5.1.7 锅炉系统应具有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工作(出回水)温度等显示功能。 5.1.8 锅炉水系统及各连接管路无渗水、漏水现象。 5.2 热工性能要求 5.2.1 额定热效率不小于标称值。 5.2.2 额定热效率<180kW 的锅炉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75% 。 5.2.3 额定热功率≥180 kW 的锅炉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80% 。 5.3 安全要求 2 DB13/T 2314—2015 5.3.1 锅炉电控系统的形式、结构、安装应符合 GB/T 5226.1 规定的安全要求。 5.3.2 锅炉电控系统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和超温、超压报警装置,控制动作应准确可靠。 5.3.3 锅炉电控系统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MΩ。 5.3.4 锅炉电控系统带电部分与外露非带电部分之间应能承受 1500V 历时 1 min 的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5.3.5 锅炉电控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具有明显的“接地”字样或标志。 5.3.6 锅炉电控锅炉系统所有裸露带电部位应有保护罩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5.3.7 锅炉安装泄压装置,压力大于 0.3MPa 时泄压。 5.3.8 锅炉炉体显著位置张贴牢固的警示标识。 5.4 环保要求 锅炉烟囱高度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 6 检验和试验方法 6.1 材料检验 查阅经批准的技术文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材质检测报告单和材料合格证书。 6.2 主要零部件和总装质量检验 6.2.1 锅炉外购元器件、控制器、水泵、风机、保温材料等主要外购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单和合格证。 6.2.2 锅炉总装质量检验采用量具测量等常规检验方法进行。 6.3 焊接质量检验 锅炉焊缝质量和外观采用量具测量和目测等检验方法进行。 6.4 炉体外表面温升检验 使用精确度±1.5%、重复精度±0.5℃、测量范围-50℃~1650℃的工业型高温红外测温仪测试炉 体温度。 6.5 水压试验 以水压0.3MPa±0.05观察是否保护开启,泄压阀泄压。然后关闭泄压阀升压至0.6MPa对锅炉水系统 进行5min水压试验。 6.6 热工性能 按照GB/T 10820规定的方法进行热工性能试验,保证稳定输出3h的额定热功率。 6.7 烟气烟尘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环保标准按GB 13271的规定执行。 3 DB13/T 2314—2015 7 检验和试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台锅炉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要求见表2。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装置,应进行型式检验: a) b) c) d) e) f)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式生产时,同一型号产品生产满 500 台或满 3 年应再进行一次检验; 某一型号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试验的项目和要求见表 2。 表2 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项目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1 材料检验 √ √ 5.1.2 6.1 2 主要零部件和总装质量检验 √ √ 5.1.3 6.2 3 焊接质量检验 √ √ 5.1.4 6.3 4 水压试验 √ √ 5.1.8、5.3.7 6.5 5 热工性能 √ 5.2 6.6 6 烟气烟尘排放 √ 5.4 6.7 注: “√”为需做项目。 8 标志、油漆、包装、运输、贮存及产品说明书 8.1 标志 8.1.1 铭牌 锅炉产品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公司名称及商标; b) 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 c) 产品主要参数; d) 执行标准号; e) 生产日期。 8.1.2 警示牌 a) b) 4 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 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 90℃。 DB13/T 2314—2015 8.1.3 包装标志 锅炉外包装应注明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名称、编号、重量; b) 公司名称和地址; c) 标识; d) 包装日期。 8.2 油漆 锅炉的油漆、包装应符合JB/T 1615的规定。 8.3 包装 锅炉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裸装部分应有防震措施,装箱部分应有防雨、防尘措施,保 证运输过程中不受机械损伤。 8.4 运输 锅炉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小心轻放。不应有剧烈撞击和跌落。 8.5 贮存 锅炉应存放在空气流通,空气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85%及无腐蚀性、爆炸性气体的仓库内。 8.6 产品说明书 锅炉应随机携带产品说明书,说明书的编写格式与内容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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