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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1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503—2016 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of village infrastructure 2016 - 12 - 09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503-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靖、刘连芳、王斌、王海霞、刘洋、张红杰、肖允功、田晓亮、蒋璐、张健、 杨明。 I DB22/T 2503-2016 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基础设施的分类、建设及维护管理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级小型水利设施、村内交通设施、美化和绿化设施、环保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工 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0203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0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510 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GB/T 506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JG/T 191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 SL/T 4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 23 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 SL 25 砌石坝设计规范 SL 27 水闸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 SL 228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 SL 234 泵站施工规范 SL/T 246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 253 溢洪道设计规范 SL 256 机井技术规范 SL 267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 27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 282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SL 319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SL 559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1 DB22/T 2503-201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基础设施 rural infrastructure 农村居民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注:改写GB/T 50280-1998定义3.0.9。 3.2 村级基础设施 village infrastructure 在行政村管辖范围内,由村级组织建设或者运行维护的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型水利设施、村 内交通设施、美化和绿化设施、环保设施等。 4 分类 4.1 小型水利设施 包括泡塘、堰坝、小型水闸工程、小型水库、小水电站、河道、泵站、排灌渠、堤防、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及以上配套建筑物。 4.2 村内交通设施 包括村(屯)内道路(巷道)、桥涵、路边沟、路肩、路灯等。 4.3 村内文体设施 包括村级休闲广场、图书室、健身器材、休闲设施设备等。 4.4 美化和绿化设施 包括村内围墙、宣传画、村内绿植等设施。 4.5 环保设施 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村内厕所、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设 施。 5 建设 5.1 基本要求 5.1.1 符合村庄规划中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求,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和文化需求。 5.1.2 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态环保、节约土地、维护乡村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注重传统文 化保护和传承的原则。 5.2 5.2.1 求。 5.2.2 5.2.3 5.2.4 2 小型水利设施 塘坝设计和建设应符合 SL 25、SL 228、SL 253、SL 265、SL 274、SL 282 和 SL 319 中的要 泵站工程建设、更新应符合 GB/T 50510 和 SL 234 的要求。 水闸建设应符合 SL 27 的要求。 防洪、排涝、灌溉工程设计和建设依据 GB 50288、SL/T 4、SL/T 246 的规定执行。 DB22/T 2503-2016 5.2.5 5.2.6 5.2.7 5.2.8 5.2.9 5.2.10 5.2.11 5.2.12 5.2.13 5.2.14 5.3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依据 GB/T 20203 的规定执行。 喷灌工程依据 GB/T 50085 的规定执行。 微灌工程依据 GB/T 50485 的规定执行。 雨水集蓄灌溉利用工程依据 SL 267 的规定执行。 节水灌溉工程依据 GB/T 50363 的规定执行。 机井建设、更新应符合 SL 256 的要求。 渠道工程设计应符合 GB 50288 的要求, 渠道防渗依据 GB/T 50600 和 SL 23 的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符合 SL 559 的要求。 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村内交通设施 5.3.1 村内道路建设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 5.3.2 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路面硬化率达 100%,并延伸入户。 5.3.3 村主干道应设置交通指示标牌,村口应设村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 景点应设置指示牌。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设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5.3.4 桥涵工程应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 5.3.5 路边沟、路基构造完好。 5.3.6 因村制宜,合理配置照明路灯,宜采用节能环保型灯具。 5.4 村内文体设施 5.4.1 按需求建设休闲广场,广场路面硬化率达 100%,宜设置景观灯。 5.4.2 按需求配置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单双杠等适合室外活动的健身器械。健身器械依据 JG/T 191 的规定执行。 5.4.3 建立农家书屋(图书室)、村广播室等文化活动场所,设置读报栏、科普画廊或科普宣传栏等 设施。 5.4.4 按需求配备消防器材。 5.5 美化和绿化设施 5.5.1 村内围墙建设应以整治为主,同一条街同侧围墙与街路保持在同一走向。砖墙可加墙帽,栅栏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固。墙面及栅栏宜进行粉刷。 5.5.2 宣传画和宣传橱窗内容积极向上、主题鲜明、美观大方。 5.5.3 村内道路两侧应全部实现绿化。村屯周边、村内企业、学校、村委会等单位都要达到春有花、 夏有绿、秋有果、冬有景,没有绿化死角。提倡农户庭院、屋顶和围墙实现立体绿化和美化。 5.5.4 树种应选择观赏性强、经济实用、环保的乔木、灌木等本地树种及宿根花卉。栽种时避免出现 空地,乔木、灌木、花草、果树相互结合。 5.5.5 通过设置护栏、护绿(林)标志牌、砌石等方法保护古树名木。 5.6 环保设施 5.6.1 应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等设施设备。 5.6.2 村庄醒目位置应设置垃圾管护标识牌,标识牌内容清晰完好。垃圾箱(桶)应美观整洁实用, 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 5.6.3 宜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分类的标志参照 GB/T 19095 的规定执行。 3 DB22/T 2503-2016 5.6.4 宜设置卫生公厕,公厕应通风防臭,配备照明、灭蚊蝇措施,粪便宜进行无害化处理。 5.6.5 宜推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配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 利用。 5.6.6 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规划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工程建设应符合 CJJ 124 的要求。 5.6.7 宜建设小型人工湿地、土地处理、稳定塘、净化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6 维护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宜采取政府指导,村为主体的工作方式。 6.1.2 管护工作可采取村自行管护和专业机构管护等多种方式。专业机构按照村级组织要求开展管护 工作,村级组织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1.3 设立管理维护机构,制定管护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人员,明确管护责任。 6.1.4 综合运用检查、考核、奖励等方式,对管理和维护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6.2 小型水利设施 6.2.1 6.2.2 a) b) c) d) 6.2.3 a) b) 设施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泡塘、堰坝、小型水库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沉沙池、闸前等淤积不得影响河道(塘)行水排涝功能和排水管口的排水; 水流畅通,无行水障碍物、阻水高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树木、植被无被侵占、破坏现象,草木生长完好。 河道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护栏、绳索、里程碑、界桩、宣传(告示)牌等河岸设施表面保持洁净,无变形、移位、损坏、 损失,有风化、脱漆现象应及时修补。 6.2.4 灌溉沟渠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沟渠应畅通,过水断面无坍坡、淤积。管涵、支斗门、渡槽、农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工 程配套建筑物应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b) 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平整、顺畅,断面达到泄洪标准。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 缺损,无高杆杂草; c) 管道输水及喷滴灌工程应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仪表盘显示正 常。 6.2.5 启闭、机泵、动力、电气、止水等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修,保证运转安全正常。检修应安 排在枯水季节。检修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检修计划,按规程要求确保检修质量。 6.2.6 堤防护岸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土堤出现塌陷、渗漏、管涌时,应随时按原设计标准填补夯实。对土堤、土坡的草皮护坡,局 部缺损应及时修复; b) 土堤和砌石体有裂缝时,应根据裂缝的宽度、深度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c) 土堤遭受蚁害时,应采用毒杀的方法防治;遭受兽畜危害时,应采用诱捕、驱赶等方法防治; 蚁穴、兽洞可采取灌浆或者开挖回填等方式处理; 4 DB22/T 2503-2016 d) 墙体无下沉、倾斜、滑动现象;墙基无冒水、冒沙现象;砌石体表面无松动、裂缝、破损、勾 缝脱落、鼓肚、渗漏、坡脚掏空情况; e) 泄水孔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f) 伸缩缝填料老化、脱落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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