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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204—2015 狐、貉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2015 - 05 - 11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2204—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起草人:李鹤飞、孙红梅、郝志田、陈军、齐爽、潘翔龙、李志才、蒋晚成、马学滨。 I DB13/T 2204—2015 狐、貉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狐、貉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和 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狐、貉屠宰检疫。其他犬科动物的屠宰检 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2013年10月15日颁布。 《犬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农医发【2011】24号文件,为规范性文件。 3 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4.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4 履行本技术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 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 6 h 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 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6.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狐、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 DB13/T 2204—2015 6.2 询问了解狐、貉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6.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 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狐、貉和随机抽取的狐、貉(每车抽 10~20 只)。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有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 业 部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 GB 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 6.4.2.2 病死狐、貉和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在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监督下剥皮,并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狐、貉肉尸(带头胴体)及副产品按 GB 16548 进行无 害化处理,生皮按照 GB 16548 中 3.3.2.2.3 过氧乙酸消毒法处理后利用。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 处理通知单》,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 的,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按农 业 部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 GB 16548 等有关规定 处理。 6.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狐、貉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 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7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只狐、貉的内脏、肉尸(带头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部外观检查 检查鼻有无粘液性分泌物,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分泌物等,检查颌下淋巴 结是否有肿胀现象。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 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 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 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 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 脏。 7.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2 DB13/T 2204—2015 7.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化脓、结节等。 7.3 肉尸(带头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 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狐、貉肉尸 (带头胴体)及副产品按农 业 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 GB 16548 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 处理,生皮按照 GB 16548 处理后利用。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 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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