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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备案号:56370-2017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666—2017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Locality standard setting work procedure 2017 - 06 - 12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8 - 12 实施 发 布 DB22/T 266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矫珑、宋丽军、王曼、赵慧明、魏薇、李莉。 I DB22/T 2666—2017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的程序划分、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 废止等各阶段的程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 自1990年9月6日起实施 3 程序划分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共9个 阶段。 4 工作流程 4.1 预研阶段 4.1.1 研制原则 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原则; b)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则; c) 安全、环保和节能原则; d) 适应贸易全球化需求原则; e) 维护公众利益原则; f) 协商一致原则; g) 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原则。 4.1.2 工作要点 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拟定标准内容提要(范围、主要技术内容); b) 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c) 进行必要性论证: 1 DB22/T 2666—2017 1) 标准需求程度分析; 2)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用途; 3) 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 d) 进行可行性论证: 1) 制定标准的时机; 2) 制定标准的条件。 e) 编制标准草案。 4.1.3 阶段文件 应形成以下阶段文件: a)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参见附录 A; b) 地方标准草案。 4.2 立项阶段 4.2.1 4.2.1.1 立项程序 征集需求意见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全社会征集需求。整理、分析、汇总后下达地方标准征集指南。 4.2.1.2 立项申请 4.2.1.2.1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应填报以下材料: a) 申请立项公文; b)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c) 地方标准草案; d)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4.2.1.2.2 由行业管理部门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4.2.1.3 立项论证 4.2.1.3.1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协调或论证。 4.2.1.3.2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 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4.2.1.3.3 专家论证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邀请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4.2.1.4 发布计划 4.2.1.4.1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拟定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 目年度计划并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 10 个工作日。 4.2.1.4.2 公示结束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综合分析,确定计划项目,发布地 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4.2.1.4.3 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a) 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b) 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消。 2 DB22/T 2666—2017 4.2.1.5 报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4.2.1.5.1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年度计划发布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报 送行业主管部门,参见附录 B。 4.2.1.5.2 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4.2.2 阶段文件 应形成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4.3 起草阶段 4.3.1 成立工作组 4.3.1.1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负责标准 的编制。 4.3.1.2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4.3.2 起草程序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a) 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b) 按照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的起草; c) 按照项目预算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d) 开展调查研究; e) 安排试验验证项目; f) 确认地方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的内容和结构,并完善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4.3.3 技术要求 4.3.3.1 a) b) c) d) e) f) 4.3.3.2 4.3.3.3 4.3.4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内容全面负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单位、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相关原则要求; 标准编写应符合 GB/T 1.1 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录 C。 地方编制说明可包括主要试验、验证技术报告和调查分析报告等附件。 阶段文件 应形成以下阶段文件: a)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b)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4.4 4.4.1 征求意见阶段 分发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3 DB22/T 2666—2017 4.4.1.1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向征求意见对象发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稿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参见附录 D。 4.4.1.2 征求意见对象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利益相关方,如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 4.4.1.3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a) 网上公示: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推荐性标准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公示期限 14 个工作日。 b) 会议: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专家、专业人员的意见。 c) 书面或电子邮件:期限一般为 14 个工作日。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依 据。 4.4.2 意见处理 4.4.2.1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逐条说明理 由并回复,并填写地方标准意见汇总表,参见附录 E。 4.4.2.2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4 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 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效处理。 4.4.2.3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的,应再次征求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分歧意 见,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会议征求意见,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沟通协调。如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地方标准承担单位应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4.2.4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逐项进行修改,形成地 方标准送审稿。 4.4.3 阶段文件 应形成以下阶段文件: a) 地方标准送审稿; b)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c)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4.5 4.5.1 审查阶段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 4.5.1.1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内审并形成结论,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进行地方标准送审稿审查。 4.5.1.2 本阶段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发放情况; b)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回函情况; c)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回函处理情况; d)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e) 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 f) 标准间的协调性; g) 标准编写的规范性。 4.5.2 4 地方标准送审稿审查 DB22/T 2666—2017 4.5.2.1 审查方式可采用会审和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需采 用会审方式。 4.5.2.2 审查会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前 7 个工作日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派人参会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4.5.2.3 审查会实行专家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应从标准化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报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 同意,组成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 4.5.2.4 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由本行业专家、标准化专家和财务专家组 成。 4.5.2.5 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审查专家人数。人数应为单 数。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不得参加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 4.5.2.6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审查会前 7 个工作日向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人员发送送审材料。 4.5.2.7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至少有两人参与记录工作,其中一人做纸质记录并形成吉林省地方 标准审查委员会意见汇总表;一人现场按 TCS 模板做电子文本修改工作。 4.5.2.8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审查组提交以下材料: a) 地方标准审查会签到簿,参见附录 F; b) 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 c) 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d) 地方标准送审稿; e) 地方编制说明送审稿; f)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g) 主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报告复印件、支出报告书、财务决算表、原始会计凭证; h)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i)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 4.5.2.9 本阶段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报批文件的齐全性; b) 报批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c) 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 d) 标准间的协调性; e) 标准编写的规范性。 4.5.2.10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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