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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16 备案号:55676-2017 内 蒙 DB15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263—2017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items of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2017-09-10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12-10 实施 发 布 DB15/T 1263—2017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进驻范围 .......................................................................... 2 5 进驻程序 .......................................................................... 2 6 办理要求 .......................................................................... 2 7 退出范围 .......................................................................... 3 8 退出程序 .......................................................................... 3 9 事中事后监管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登记表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政务服务事项退出登记表 .......................................... 6 I DB15/T 1263—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巴彦淖 尔市政务服务中心、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 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建设、李世英、李世繁、李佳、刘淑琴、蔡红卫、段建强、高原、胡秋红、 王艳飞、赵春香、李长城、尹雪香、宋鑫。 本标准于2017年 月首次发布。 II DB15/T 1263—2017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进驻范围、进驻程序、办理要求、退出范 围、退出程序及事中事后监管等。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嘎 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2—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2部分:进驻要求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T 32169.4—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DB15/T 531—2012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531—2012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服务事项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item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 公共服务事项。 [改自GB/T 32169.1—2015,定义3.4] 3.2 公共服务事项 public service item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政府内部管理事 项之外的,直接面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事项。 3.3 事项进驻 government department stationing 进驻部门将事项授权给窗口办理的过程。 1 DB15/T 1263—2017 [GB/T 32169.2—2015,定义3.2] 4 进驻范围 4.1 本级政府承担的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中心办理。 4.2 承担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办件量小,不宜在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部门,宜与中心签订事项委 托协议,由中心代其进行受理。 4.3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可将与本地区企业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与中心功能定位 相符合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办理。 5 进驻程序 5.1 督促进驻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进驻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 理流程、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限等,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5.2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向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公共服务事项进驻中心办理的目的及意义、 社会公众需求量、服务范围及程度,服务成本等情况。 5.3 对进驻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填写《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登记表》(参见附录 A)。 5.4 按照 GB/T 32169.3—2015 第 6 章要求,将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内容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移 动终端、自助服务机、宣传手册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6 办理要求 6.1 受理 6.1.1 服务对象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场或签收材料之日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参见 GB/T 32169.3—2015 附录 B)。 6.1.2 网上受理的事项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能够当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直接出 具准予许可的证件,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6.1.3 依法经下级机关审查后上报的,下级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 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 5 日。上级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6.1.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允许服务对象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在 5 日 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参见 GB/T 32169.3—2015 附录 C),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当更正或规 范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1.5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窗口一次 收清,并根据办理流程在所涉及的其他部门之间转送。 6.1.6 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等特殊程序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明确 告知服务对象特殊程序所需的时间、内容、人员、方式等。 6.2 审查 6.2.1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 审查环节的前置和后置条件。同时,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办 理流程及职责的表单。 2 DB15/T 1263—2017 6.2.2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由牵头部门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 要明确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 6.2.3 对于需要逐级审核的政务服务事项,各级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服务对象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6.2.4 依法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 见后及时上报。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上级机关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供申 请材料。 6.2.5 政务服务事项涉及收费的,进驻部门应在进驻中心的金融机构设立收费专户,明确收费依据和 收费标准,对收费事项实行统一收费管理。 6.3 决定 6.3.1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决定的方式及决定送达的方式,可采取现场领取、 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6.3.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应 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6.3.3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参见 GB/T 32169.3—2015 附录 D),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服务对象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3.4 对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服务对象颁发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 专用章的批准文件或者证照。 6.3.5 按照 GB/T 32169.3—2015 第 6 章要求,对服务信息进行公开,并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 之后的年检、竣工验收、变更与延续等事宜告知服务对象。 7 退出范围 7.1 法律、法规、规章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不再由本部门办理的,进驻 事项应退出中心。 7.2 在服务运行过程中,公共服务事项受理业务量偏少、群众满意率较低、行政服务成本过高的,进 驻事项宜退出中心。 8 退出程序 8.1 法律、法规、规章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不再由本部门办理的,由进 驻部门出具有关文件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收到申请后,报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8.2 对拟退出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由进驻部门向中心提出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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