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130.10 Y 8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497—2017 服装展具通用技术条件 2017 - 03 -29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2497—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金属玻璃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廊 坊飞鹏展具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东杨庄华强服装衣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阮宏伟、邢宏力、邓新华、沈立强、仝双强、白建民、杨雪清。 I DB13/T 2497—2017 服装展具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展具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原木、人造板、玻璃等材质经设计加工,在-20℃~40℃环境温度下使用的, 用于服装加工企业、商场、宾馆等场所悬挂展示产品款式的架类或柜类服装展具(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24-20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2008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10357.4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5102-200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5104-2006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版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限量 GB 28008-2011 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 QB/T 2821-2015 金属晾衣架 3 产品分类 3.1 按品种分 产品根据品种可分为: ——柜类服装展具,代号为 G; ——架类服装展具, 代号为 J; ——柜架组合类服装展具, 代号为 Z。 3.2 按结构分 产品按结构可分为: ——固定式服装展具, 代号为 GD; ——升降式服装展具, 代号为 SJ; ——推拉式服装展具, 代号为 TL; 1 DB13/T 2497—2017 ——移动式服装展具, 代号为 YD。 3.3 产品标记 示例:品种为架类、结构为升降式、外形尺寸为2000mm×400mm×1500mm、最大载荷49N的服装展 具,其标记为:FZ-J-SJ-2000×400×1500-49。 4 要求 4.1 外观 4.1.1 金属件外观要求 产品金属件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4.1.2 木制件外观要求 产品木制件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4.1.3 人造板件外观要求 产品人造板件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4的规定。 4.1.4 玻璃件外观要求 产品玻璃件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钢化玻璃的开孔应符合GB 15763.2-2005 中5.1.5的规定。 4.1.5 五金配件及连接件外观要求 产品五金配件及连接件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4-2008中表4的规定。 4.1.6 塑料件外观要求 产品塑料件件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4.1.7 其他外观要求 产品其他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4的规定。 4.2 主要尺寸及极限偏差 4.2.1 产品主要尺寸 产品主要尺寸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1柜类的规定。 4.2.2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允许偏差 产品外形尺寸宽、深、高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325-2008中4.1.2的规定。 4.2.3 形状和位置公差 产品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GB/T 3325-2008中4.2的规定。 4.3 其他要求 2 DB13/T 2497—2017 产品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3325-2008中4.4的规定。 4.4 使用性能 4.4.1 启闭灵活性 柜类、柜架组合类产品启闭部件启闭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4.4.2 锁具 抽屉锁和门锁锁定、开启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4.5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 4.5.1 金属喷漆(塑)涂层理化性能 金属喷漆(塑)涂层理化性能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 4.5.2 金属电镀层理化性能 金属电镀层理化性能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 4.5.3 木制件及人造板件表面涂层/覆面材料理化性能 木制件及人造板件表面涂层/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 4.5.4 人造板件表面胶合强度 不同饰面材料的人造板表面胶合强度应符合: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表面胶合强度≥0.60 MPa;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表面胶合强度≥0.40 MPa。 4.5.5 人造板件握螺钉力 人造板件握螺钉力应符合GB/T 15102-2006表4的规定。 4.6 玻璃件安全要求 玻璃件安全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玻璃安全要求 分类 项目 钢化玻璃受力面板部件落球 抗冲击 钢化玻璃受力面板部件碎片 玻璃件安全 要求 状态 钢化玻璃及夹层玻璃受力面 板部件霰弹袋撞击试验 钢化玻璃及夹层玻璃部件耐 热冲击性能 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应符合 GB 28008-2011 中 5.4.1 的规定 GB 2008-2011 中 6.4.1 应符合 GB15763.2-2005 中 5.6 的规定 GB15763.2-2005 中 6.6 应符合 GB 28008-2011 中 5.4.3 的规定 GB 2008-2011 中 6.4.3 应符合 GB 28008-2011 中 5.5.1 的规定 GB 2008-2011 中 6.5.1 应符合 GB 28008-2011 中 5.5.3 的规定 GB 2008-2011 中 6.5.3 3 DB13/T 2497—2017 4.7 产品力学性能 4.7.1 柜类产品力学性能 4.7.1.1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柜类产品强度和耐久性按GB/T 10357.5规定试验,试验后产品应无以下缺陷: a) 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b) 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c) 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d) 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 e) 活动部件的开关应灵活; f) 隔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不超过 0.5%。 4.7.1.2 柜类稳定性 柜类产品经GB/T 10357.4的规定试验,应无倾翻。 4.7.2 架类产品力学性能 4.7.2.1 承重性 架类产品单杆承重性应符合QB/T 2821-2015中5.6.2的规定 。 4.7.2.2 自锁性 架类产品自锁性应符合QB/T 2821-2015中5.8的规定。 4.7.2.3 结构稳定性 架类产品结构稳定性应符合QB/T 2821-2015中5.7.2的规定。 4.8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 按GB/T 3325-2008中5.1的规定检验。 5.2 主要尺寸及尺寸偏差的测定 按GB/T 3325-2008中5.2的规定检验。 5.3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产品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按GB/T 3325-2008中5.3的规定检验。 5.4 使用功能的测定 采用目测手感操作验证。 4 DB13/T 2497—2017 5.5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的测定 5.5.1 金属喷漆(塑)涂层理化性能 按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测定。 5.5.2 金属电镀层理化性能 按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测定。 5.5.3 木制件及人造板件表面涂层/覆面材料理化性能 按GB/T 3325-2008中表6的规定测定。 5.5.4 人造板件表面胶合强度 按GB/T 15102-2006中6.3.8及GB/T 15104-2006中6.3.4的规定测定。 5.5.5 人造板件握螺钉力 按GB/T 17657-2013中4.21的规定测定。 5.6 玻璃件安全要求 玻璃安全要求检验按表1的规定。 5.7 产品力学性能 5.7.1 柜类产品力学性能 5.7.1.1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规定的方法检验。 5.7.1.2 柜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4规定的方法检验。 5.7.2 架类产品力学性能 5.7.2.1 承重性 按QB/T 2821-2015中6.6.2规定的方法检验。 5.7.2.2 自锁性 按QB/T 2821-2015中6.8规定的方法检验。 5.7.2.3 结构稳定性 按QB/T 2821-2015中6.7.2规定的方法检验。 5.8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 18584规定的方法检验。 5 DB13/T 2497—2017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1、4.2、4.3、4.4。 6.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按GB/T 3325-2008中7.2.3的规定执行。 6.2.3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按GB/T 3325-2008中7.2.6的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按GB/T 3325-2008中7.3的规定执行。 7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标记; b) 厂名、厂址; c) 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 d) 执行标准号。 7.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标记、执行标准编号; b) 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安全性能指标说明; e)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f)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7.3 包装 按GB/T 3325-2008中8.3的规定执行。 7.4 运输 按GB/T 3325-2008中8.4的规定执行。 6 DB13/T 2497—2017 7.5 贮存 按GB/T 3325-2008中8.5的规定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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