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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30 B 5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2455—2017 青虾 草鱼 鲫鱼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2017 - 03 - 29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2455—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衡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建民、张子强、李瑞达、曹玲芝、邵泽轩、王相盼、刘博、黄金义、刘晓 兰、高鹏、李新燕、张栋岩。 I DB13/T 2455—2017 青虾 草鱼 鲫鱼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虾、草鱼、鲫鱼人工增殖放流的水域环境条件、苗种质量、苗种运输、放流、效 果评价等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青虾、草鱼、鲫鱼增殖放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 NY/T 5285 无公害食品 青虾养殖技术规范 NY/T 5293 无公害食品 鲫鱼养殖技术规范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3 水域环境条件 3.1 放流水域 放流水域包括水库、湖泊、河流、景观水域。 3.2 水质条件 3.2.1 水库、湖泊、河流放流水域的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3.2.2 景观放流水域的水质不低于 GB 3838-2002 中Ⅳ类的要求。 4 苗种质量 4.1 苗种来源 放流苗种来源应符合SC/T 9401的规定。 4.2 苗种规格 放流苗种规格见表1。 1 DB13/T 2455—2017 表1 放流苗种规格 苗种种类 体重或体长 青虾体长,cm 1.0 ~ 1.5 草鱼体重,克/尾 50 ~ 75 鲫鱼体重,克/尾 5~ 10 4.3 苗种质量 放流苗种质量应符合SC/T 9401的规定,且青虾苗种质量应符合 NY/T 5285的规定,草鱼苗种质量 应符合GB 11776的规定,鲫鱼苗种质量应符合 NY/T 5293的规定。 4.4 检验 以一个供应单位的同一放流批次为一个检验组批。放流前7 d~15 d,增殖放流苗种应经具有资质 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合格。 4.5 苗种规格测定与计数 4.5.1 数量计数法 体重小于或等于25克/尾小规格鱼类适用数量法。每个组批随机抽取苗种不少于50 尾,测量鱼体 全长,鱼体全长平均值浮动范围小于10 %视为合格。用漏水容器进行打样,抽取一单位容器的苗种统 计尾数。共抽取5个单位容器,计算单位容器内的平均尾数,确定为容器标准盛苗种数量。统计一个放 流批次所含的单位容器数量,并计算该放流批次的总数量。青虾采用水容法计数。 4.5.2 重量计数法 体重大于25克/尾大规格鱼类适用重量法。每个组批随机抽取苗种5份,每份样品为随机抽取的3 kg 苗种,进行尾数计数,推算每份样品苗种平均体重。5份样本的平均体重浮动范围小于10 %视为合格。 用漏水容器进行称重,记录每次容器内的苗种重量,并计算该放流批次的苗种总重量。青虾每计数批 次按装苗总袋数的0.5 %,随机抽样(不少于3袋),沥水后称重,取出5克逐尾计数。 5 苗种运输 5.1 运输工具 苗种采用活鱼运输车或塑料袋充氧运输。 5.2 运输用水 苗种运输用水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运输用水中可放入食盐,终浓度为1.5 ‰;或放入高锰酸 3 钾,终浓度为20 g/m 。 5.3 密度 根据运输苗种品种、规格、运输水温、时间确定装运密度,保证运输成活率≥95 %。运输时青虾 3 3 密度小于或等于150万尾/m ,草鱼、鲫鱼密度小于或等于250 kg/m 。 2 DB13/T 2455—2017 6 放流 6.1 时间 青虾放流时间为每年6月30日~7月30日,草鱼、鲫鱼为3月~4月或11月~12月初。 6.2 气象条件 选择晴朗、多云或阴天进行增殖放流,最大风力五级以下。 6.3 放流地点 选择邻近路边水质较好的上风口岸,应远离闸口和涵道。 6.4 操作方法 6.4.1 放流前对放流水域损害放流物种的网具进行清理。 6.4.2 青虾放流时应将氧气袋贴近水面或放入水中进行操作。鱼类放流时使用 U 型鱼梯带水放鱼,鱼 梯与地面夹角 15°~30°,或在湖边用食品周转箱将鱼缓慢放入水中。运输工具内水温与放流水域温 差不超过±3 ℃。 6.5 记录 放流全过程应填写记录并归档保存,记录表见附录A。 6.6 放流后管理 放流后30 d内,水域内有关进排水口须设置防护网,定期巡查增殖放流水域,禁止非法捕捞放流 资源,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7 效果评价 青虾、草鱼、鲫鱼增殖放流提倡标记放流,增殖放流后,应根据SC/T 9102.3的方法定期对放流 水域的水质及生物资源进行跟踪监测,并对放流的生态、社会、经济效果进行评价,编写效果评价报 告。 3 DB13/T 2455—2017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 A.1 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见表A.1。 表A.1 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 时间 地点 品种 规格 计数 方法 合计 备注 实施单位签字: 监督组签字: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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