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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40.50 H 46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1318—2017 代替 DB13/T 1318-2010 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通用技术要求 2017 - 03 - 29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1318—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T 1318-2010《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 。 本标准与DB13/T 1318-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更改为《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通用技术要求》; ——取消了 330CL、380CL、440CL、490CL、540CL、590CL 牌号; ——增加了 SPHF 牌号; ——对不切头尾的钢带,修改了检查尺寸时两端不考核的总长度; ——修改了表面质量描述; ——取消了“对于酸洗处理过程中未经拉矫和平整的钢板和钢带,性能可采用热轧基板的性能”规 定。 本标准由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谦、郭荣秀、张占杰、许用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T 1318-2010。 I DB13/T 1318—2017 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的分类、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酸洗处理的热轧钢板和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要求 JIS G 3101 普通结构用轧制钢材 JIS G 3113 汽车结构用热轧钢板和钢带 JIS G 3131 热轧低碳钢板和钢带 3 分类和牌号 3.1 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的分类和牌号延用基板的分类和牌号。 3.2 钢板和钢带基板的牌号、适用厚度、用途及对应热轧基板标准如表 1 所示。 表 1 牌号及适用厚度 牌 号 适用厚度 mm 用途 热轧基板标准 SS330、SS400、SS490、SS540 1.5~6.0 一般结构用 JIS G 3101 SPHC 1.2~6.0 普通用 SPHD 1.2~6.0 冲压用 SPHE 1.2~6.0 深冲用 SPHF 1.4~6.0 超深冲用 SAPH310、SAPH370、SAPH400、SAPH440 1.6~6.0 汽车结构用 JIS G 3131 JIS G 3113 3.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牌号和厚度的钢板和钢带。 4 订货所需信息 1 DB13/T 1318—2017 4.1 订货时用户需提供下列信息 a) b) c) d) e) f) g) h) i) 本标准号; 产品名称(钢板或钢带); 牌号; 重量; 尺寸及其精度(包括厚度、宽度、钢带内径等); 边缘状态(切边 EC;不切边 EM); 表面处理方式(涂油、不涂油); 包装方式; 特殊要求。 4.2 当未说明边缘状态和是否涂油时,钢带以未切边状态和涂油交货,钢板以切边状态和涂油交货; 未说明钢卷内径时,以钢卷内径 610mm 交货。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除本标准规定外,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基板标准的规 定。 5.2 对切边钢板及钢带,厚度应在距纵边不小于 25mm 处测量。对不切边钢板及钢带,厚度应在距纵边 不小于 40mm 处测量。 5.3 对不切头尾钢带,两端不考核的总长度 L 按(1)公式计算,但两端最大总长度应不大于 20m。 L(m)=90/t(mm)„„„„„„„„„„„„„„„„(1) 式中: L—— 两端不考核的总长度,单位为米(m); t—— 钢带公称厚度,单位为毫米(mm)。 5.4 钢带应牢固地成卷,钢卷一侧的塔形高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1 钢卷的塔形允许值 公称宽度 mm 塔形允许值 mm 切边 不切边 ≤ 1000 ≤ 20 ≤ 50 > 1000 ≤ 30 ≤ 60 5.5 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它尺寸及允许偏差的钢板和钢带。 6 技术要求 6.1 化学成分 2 DB13/T 1318—2017 6.1.1 各牌号钢板和钢带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基板标准的规定,如需方对化学成分有 特殊要求,应在订货时协商。 6.1.2 钢板和钢带的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6.2 交货状态 热轧酸洗钢板和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去除掉,经涂油后的酸洗钢板和钢带, 在通常包装、运输、搬运和贮存条件下,供方保证自生产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产生锈蚀。如需方要求 酸洗钢板和钢带以不涂油供货,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 注:不涂油的酸洗钢板和钢带,在运输、贮存和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锈蚀和擦伤,供方对此不作保证。 6.3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各牌号钢板和钢带的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应符合相应基板标准规定,如需方对性能有特殊要求,应 在订货时协商。 6.4 表面质量 6.4.1 钢板和钢带不应有分层。钢板和钢带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夹杂和明显的划 痕。 6.4.2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欠酸洗、过酸洗等缺陷。表面允许有轻微停车斑,但每卷不得超过 2 处。 6.4.3 钢板和钢带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和钢带厚度公差之半的凹面、麻点和划痕等 轻微、局部的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6.4.4 不切边交货的钢带,其边部缺陷在宽度方向的深度不得大于 5mm,且应保证钢带的最小宽度。 6.4.5 钢带在连续生产过程中,局部的表面缺陷不易发现并去除,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 陷的部分不得超过钢带总长度的 6%。 7 试验方法 7.1 钢板和钢带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检查。 7.2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和外形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7.3 每批钢板和钢带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的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 基板标准的规定。 7.4 数值修约规则按 GB/T 8170 的规定。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结果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进行修约。 8 检验规则 8.1 钢板和钢带的质量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8.2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钢板和钢带组批按相应基板标准的规定。 8.3 钢板和钢带的复验与判定规则应符合 GB/T 17505 的规定。 3 DB13/T 1318—2017 9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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