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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20.10 B 38 西 DB54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54/T 0134—2018 地理标志产品 林芝灵芝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inzhi lingzhi 2018 - 01 - 30 发布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2 - 28 实施 发 布 DB54/T 0134—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8 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 179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T 1.1-2009 《标准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编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 第 136 号公告的要求制定。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林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林芝市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测试所、西藏农牧学院、林芝市质量协会、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兆红、王勇、斯郎曲西、辛效威、袁芳、索朗平措、董志军、张瑞祥、王建 民、雷舜、谭粤、李江虹、宋祚锟、马雪涛、吴婕、陈咏、蒲前亨、买秀兰、徐川、黄敏。 I DB54/T 0134—2018 地理标志产品 1 林芝灵芝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林芝灵芝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栽培管理、品质特征、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 第 136 号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林芝灵 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528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NY/T 1742 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 LY/T 1826 木灵芝干品质量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 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 四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 第 109 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 图的公告》 3 术语与定义 LY/T 182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林芝灵芝 Linzhi lingzhi 在林芝灵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野生的或按本标准种植、采收和加工的具有独特品质的灵芝科 灵芝属白肉灵芝种(Ganoderma leucocontextum)的子实体。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林芝灵芝产地范围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巴宜区、米林县、工布江达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 1 DB54/T 0134—2018 墨脱县共 7 个县(区)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 A。 5 栽培管理 5.1 生长环境 5.1.1 气候 亚热带、温带及亚热带温带交汇带的湿润和半湿润森林区,年降雨量 650 mm~1000 mm,年均温 度 8.7 ℃,年均日照 2022.2 h ,无霜期 180 d,空气相对湿度为 80 % 以下。 5.1.2 适种环境 野生品主要生长于枯腐的阔叶树上。人工栽培品以当地的木屑为培养基。温度范围为10℃至30℃, 空气相对湿度 80 % 以下,土壤含水量 50 %~65 %,pH值 5.5~7.0 中性偏酸的土壤中。 5.1.4 水 灌溉用水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 5.2 菌种 5.2.1 菌株来源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野生白肉灵芝。 5.2.2 菌种的分离、驯化与保藏 采集野生灵芝子实体,分离菌丝体。按食用菌及药用菌种生产常规,进行一至三级菌种培养,取三 级菌种种植、出菇。观察选优,重复原种选育步骤,获得驯化种后保藏。 5.2.3 原种制作 应按照 NY/T 528 和 NY/T 1742 规定的方法执行。 5.3 栽培与管理 5.3.1 栽培条件 以遮光培养为宜,温度应控制在 22 ℃~26 ℃,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 60 %~65 %。 5.3.2 菌袋制作 5.3.3.1 主要栽培料为阔叶木屑、麸皮、蔗糖和石膏粉等,各项材料的配比宜参照以下 4 种: a)木屑 78 %、麸皮20 %、蔗糖 1 %、石膏 1 %; b)棉籽皮 42 %、木屑 42 %、麸皮 15 %、石膏 1 %; c)木屑 30 %、棉籽皮 27 %、玉米芯 27 %、麸皮 15 %、石膏 1 %; d)棉籽皮 89 %、麸皮 10 %、石膏 1 %。 5.3.3.2 栽培料含水量以 60 % ~ 65 %为宜,灭菌前 pH 值应为 7.0~7.5,如偏低可用石灰粉调配。 2 DB54/T 0134—2018 5.3.3.3 使用常规方法装袋、灭菌、接菌和养菌。一般情况下,袋重 0.5 kg ~ 0.75 kg 的二级菌袋 可接种 80 袋~120 袋以上的三级菌袋。 5.3.3 灭菌 采用常压灭菌时,将蒸汽通入灭菌灶内,当温度达到 80 ℃~90 ℃ 时,保持 12 h~15 h。条件允 许时可采用高压灭菌,应使用专用压力锅和聚丙稀料袋,以 1.5 kg/m2 保持 2 h。 5.3.4 接种 灭菌后,待料袋在洁净条件下自然冷却至 30℃ 以下时进行无菌接种,接种量以布满料口为准。接 种后将袋的两侧穿过专用套环(以直径 5 cm、高 1 cm~2 cm 为宜)环口,反卷于环内扎紧做成袋口, 用纸封口后,用橡皮筋扎口密封。 5.3.5 栽培时间 每年 3 月~5 月种植,当年可采收两次;7 月~8 月种植,可采收一次。 5.3.6 田间管理 土壤厚度应在 30 cm 以上,宜在土壤中加入一定量的腐殖质,摆放处理好的菌袋,每袋间隔 10 cm。 分三次覆土,两次浇水,第三次覆土后不浇水,地面遮荫,覆盖物应高于床面 25 cm~30 cm。 5.4 出芝 5.4.1 出芝方式 可采用全脱袋覆土栽培、半脱袋栽培和不脱袋直接摆放出芝三种方式进行出芝管理。 5.4.2 全脱袋覆土栽培 将栽培袋用刀划口剥去外袋,然后将菌袋平摆畦中,袋与袋之间横向间隔 10 cm,纵向间隔 30 cm, 用厚度 3 cm~5 cm 细沙土覆盖后,用雾水浇透土壤表面,上面搭一层遮荫物保湿。 5.4.3 半脱袋半埋式栽培 将袋底端二分之一的外菌袋用刀划开,脱去顶部塑料,原袋口向上,立式摆放,袋与袋间隔 20 cm~30 cm。用细沙土覆盖至脱袋处,浇透水,保持土壤湿润。 5.4.4 不脱袋直接摆放出芝 将菌袋堆叠摆放或立于地上,从接种口直接出芝,并保持本标准 5.3.2 所要求的温度和湿度。 5.5 5.5.1 5.5.2 5.5.3 6 采收和加工 孢子粉采收:当子实体转色至深棕色时,及时将整个子实体套袋密封,收集孢子粉。 子实体采收:菌盖边缘白色渐变至宽度小于 0.5 cm 时,应进行采收。 采收后的林芝灵芝应在荫凉的地方晾晒至水分≤17 %。 品质特征 6.1 感官特色 3 DB54/T 0134—2018 林芝灵芝菌柄较短,呈黑红色,有漆状光亮,菌柄内为白色海绵状,菌盖呈圆形状,表面红色或深 红色,边缘色略淡,外围为白色,菌孔面呈白色至奶油色,菌肉为白色,担孢子呈椭圆体,具灵芝固有 的气味。 6.2 理化及卫生指标 理化及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1 项 理化及卫生指标 目 指 标 灵芝粗多糖/(%) ≥ 1.0 灵芝三萜/(%) ≥ 1.5 腺苷/(mg/100g) ≥ 7.2 水分/(%) ≤ 17 总灰分/(%) ≤ 3.2 铅(以Pb计)/(mg/kg) ≤ 5.0 砷(以As计)/(mg/kg) ≤ 2.0 汞(以Hg计)/(mg/kg) ≤ 0.20 镉(以Cd计)/(mg/kg) ≤ 0.30 六六六/(总HCH) ≤ 0.01 滴滴涕/(总DDT) ≤ 0.0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6.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的要求。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特征 将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上,在天然散射光线或无反射光的白色透射光线下,用眼观法对菌形、 色泽、组织状态、杂质等进行感官检验。 7.2 理化及卫生指标 7.2.1 灵芝粗多糖和灵芝三萜 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7.2.2 2015 年版 一部》“灵芝”项下“含量测定”规定的方法执行。 腺苷 应按 NY/T 2116 规定的方法执行。 7.2.3 水分和总灰分 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4 2015 年版 四部》通则 0832 第二法和通则 2302 执行。 DB54/T 0134—2018 7.2.4 重金属 铅、砷、镉和汞等重金属含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7.2.5 四部》 通则 2321 执行。 农药残留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7.2.6 2015 年版 2015 年版 四部》 通则 2341 执行。 黄曲霉毒素 B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 四部》通则 2351 执行。 7.3 净含量 应按 JJF 1070 中附录 C 规定的方法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等级,同一产地、同一年份生产、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储存条件存放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 kg,平均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一份供留样复检。 8.3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时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的项目包括标识、包装、感官特征、净含量、理化及卫 生指标。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交收。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b)产品的产地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 c)种源、种植技术、生产加工因素有较大变化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6 章规定的要求。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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