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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80 P 36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80—2018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raisal of building safety 2018 - 04 - 12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780—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符号 .............................................................................. 3 5 鉴定工作基本规定 .................................................................. 3 6 鉴定工作技术要求 .................................................................. 5 7 专项鉴定 ......................................................................... 13 8 鉴定报告 ......................................................................... 17 9 鉴定档案管理 ..................................................................... 19 10 鉴定评价 ........................................................................ 20 I DB12/T 78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天津大学、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 心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红、李剑鹏、顾雪峰、赵亿、于鹏、吴泓、魏金科、周俊、张磊、张娜、吕 行、刘迪。 II DB12/T 780—2018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技术要求、专项鉴定、鉴定报告、档案 管理及鉴定评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的危险性、可靠性、抗震性能及专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12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ECS 252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房屋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3.2 房屋危险性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 of danger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程度。 3.3 房屋安全性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 of safety 对既有房屋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4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既有房屋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5 房屋可靠性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1 DB12/T 780—2018 对既有房屋的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和正常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 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6 房屋抗震鉴定 building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既有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进行评估。 3.7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 针对既有房屋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3.8 房屋安全应急鉴定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under emergency 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判别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3.9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3.10 检测 testing 对既有房屋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3.11 监测 monitoring 对既有房屋结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观察或测量。 3.12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查勘、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房屋结构或构件危险性、可靠性、 抗震性进行的评价。 3.13 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 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3.14 子单元(结构系统) sub-system(structure 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3.15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3.16 主要构件(重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 3.17 一般构件(次要构件) common member(less 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构件。 3.18 2 DB12/T 780—2018 损伤 damage 由荷载、环境侵蚀、灾害和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构件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以及材料的破损和劣 化等。 3.19 倾斜 inclination 房屋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的偏移现象。 4 符号 4.1 结构性能及作用效应: R —结构构件的抗力; S —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4.2 房屋危险性鉴定评级: Au 、 Bu 、 Cu 、 Du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4.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 ɑu、bu、cu、du —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 —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ɑs、bs、cs —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正常使用性等级; As、Bs、Cs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正常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ɑ、b、c、d —构件可靠性等级; A、B、C、D —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Ⅰ、Ⅱ、Ⅲ、Ⅳ —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A′r 、B′r 、C′r 、D′r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 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 ɑ、b、c、d —构件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A、B、C、D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一、二、三、四—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5 鉴定工作基本规定 5.1 鉴定人及行为规范 5.1.1 鉴定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进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有关的标 准、技术文件要求,对工作质量及鉴定报告内容及结果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3 DB12/T 780—2018 5.1.2 鉴定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鉴定工作应设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由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鉴定项目应至少有 2 名鉴定人员参加。 5.1.3 鉴定项目鉴定人、审核人不得兼任。 5.2 鉴定分类 5.2.1 房屋安全鉴定包括一般鉴定和专项鉴定。 5.2.2 一般鉴定包括: a) 危险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 b) 可靠性鉴定; c) 抗震鉴定。 5.2.3 专项鉴定包括: a) 安全应急鉴定; b) 火灾影响鉴定; c)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 d) 渗漏鉴定; e)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5.3 鉴定范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房屋,应进行安全鉴定: a) 房屋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损坏现象的; b) 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引起损坏现象的; c) 房屋存在拆改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的; d)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e) 其它影响房屋安全需要进行专项鉴定的情形。 5.4 鉴定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基本程序按图1规定进行。 图1 一般鉴定工作程序图 5.5 鉴定受理工作要求 4 DB12/T 780—2018 5.5.1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a) 鉴定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文书; b) 委托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c) 房屋勘察设计、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涉及结构拆改或加固的项目,还需提供 加固设计图、验收资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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