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03.080 A 1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Standard of service management for lowest life guarantee 2017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749—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策划协会、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悦、沈建明、王洪武、谭树林、曹莹莹、姜峰。 I DB22/T 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要求和监管。 本标准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最低生活保障 lowest life guarantee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 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2.2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 social assistance service agencies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和审核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 3 基本要求 3.1 公开事项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事项: a) 政策依据; b) 保障对象范围; c) 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 d) 审核时限; e) 工作人员公示板; f) 监督举报电话; g) 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的工作地点、联系电话; h)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3.2 设施设备 2 3.2.1 办公场所宽敞明亮,面积超过 30 m ,有明显标识。 3.2.2 应配备电脑、摄像头、电话、传真、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用器材,并开通与工作任务量相匹 配的网络宽带。 3.2.3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及必要防护工具。 3.3 3.3.1 人员要求 从事接待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最低生活保障业务、计算机技术等培训。 1 DB22/T 2749—2017 3.3.2 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救助对 象的人格、保护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 3.3.3 应服饰整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耐心细致,操作规范。 4 程序 4.1 受理 4.1.1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核发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 员会可以代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4.1.2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 履行相关程序。 4.1.3 申请人应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参见附录 A)。 4.1.4 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a) 户口簿、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b) 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配偶死的应提 供死亡证明; c) 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 d) 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具有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的提供); e) 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证明(已缴纳的提供); f) 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有此类情况的提供); g) 子女就读学校证明(有此类情况的提供); h)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1.5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 受理,并开具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1.6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2 核查 4.2.1 信息核对 4.2.1.1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 社会保险、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 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4.2.1.2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 代为书面通知,填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异常结果通知书》(参见附录 B)。 4.2.1.3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救助服务经办 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4.2.2 入户核查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实际 生活状况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邻里访问笔录》、《协助调查函》(参见附录C),由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2 DB22/T 2749—2017 4.3 民主评议 4.3.1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视情况对申请 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民主(群众)评议会议记录》、《民 主评议投票结果》(参见附录 D)。 4.3.2 民主评议由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 (居)民代表等参加。 4.4 初审公示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申请初审公示》(参见附录E)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成员月(年) 人均收入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要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4.5 建议意见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 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建议意见,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参见附录F),并将申请 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6 联审联批 4.6.1 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的联审联批,拟批准的,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 4.6.2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 批准决定书》(参见附录 G)。 4.7 公示公开 4.7.1 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拟批准家庭公示》 (参见附录 H),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的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政务 公开板(栏)等进行公示。 4.7.2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 5 天。公示中要保护低保对象 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4.7.3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 服务经办机构按县级民政部门要求在 20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 由县级民政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审批决定,重新按规定进行公示。 5 5.1 工作要求 时限 城市低保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 过6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按年审批,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5.2 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应建立低保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应及时将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户口 簿等资料信息录入和上传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 3 DB22/T 2749—2017 5.3 社会化发放 5.3.1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将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卡)发放到低保对 象手中。 5.3.2 要建立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卡)发放台账,发放人、领取人或代领人分别签字存档。 5.3.3 城乡低保金应按规定发放,具体时间以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为准。 5.3.4 原则上低保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确因身体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户 主本人向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 领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签署代领协议并备案。 6 监管 6.1 动态管理 6.1.1 低保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报 告。 6.1.2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核查,填写《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参见 附录 I),依复查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停发、减少或增发补助金。 6.1.3 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信息核对平台,定期复查低保家庭成员及相关的赡(抚、扶)养义 务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对于有异议的家庭,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要组织人员 100%入户 复查。入户复查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复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对复查结果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字的, 由复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1.4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通知低保家庭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发的审批决 定,并说明理由。 6.1.5 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内同一类型户口迁移的,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原户籍地社会救助 服务经办机构提出迁移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在信息系统内进行迁移操 作,无须重新申请。 6.1.6 低保经办人员在本辖区申请或已享受低保的,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6.1.7 建立低保对象台账,详细记载低保对象新增和退保、低保金调增和调减、低保证和存折(卡) 发放领取登记等相关情况。 6.2 长期公示 根据低保家庭情况,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长期公示》(参见附录J),通过社会救助 服务经办机构的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板(栏)等,进行公示。 6.3 6.3.1 6.3.2 6.3.3 4 监督举报核查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

pdf文档 DB22-T 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吉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22-T 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吉林省 第 1 页 DB22-T 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吉林省 第 2 页 DB22-T 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吉林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4 04:15:4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