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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80 F 13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527—2017 代替 DB 22/T 1527-2011 秸秆发电厂燃料管理规范 Fuel management code for straw stalk power plant 2017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1527—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 1527-2011《秸秆发电厂燃料管理规范》。 本标准与DB22/T 1527-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更新和增补; ——对部分名词术语进行了更新和重新定义; ——更新了水分和发热量测定的执行标准; ——对部分理化指标、尺寸标准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检斤衡器、实验室和化验人员的要求; ——增加了对料场人员及车辆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由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吉林业务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袖 李子木 张显平 李朝华 李玉山 王晓丹 杨子江 张志平 李振江 范业泽 袁洪生 李宝金 张庆和 刘毓松。 本标准于2012年4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22/T 1527—2017 秸秆发电厂燃料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秸秆燃料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燃料场要求、入厂燃料的质量要求、入厂燃料检验、装 卸、储存、消防及制度等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秸秆发电厂燃料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28733 固体生物质燃料全水分测定方法 GB/T 30727 固体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2 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 NY/T 1701 农作物秸秆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秸秆 straw stalk 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 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 [NY/T 1701-2009 ,定义 3.4] 3.2 辅助燃料 auxiliary fuel 辅助性掺烧的生物质燃料,例如压块、颗粒、稻壳(粉)、玉米芯、树枝、木材加工下脚料以及木 屑、果壳、果核等。 3.3 燃料场 fuel site 储存燃料的场地,包括露天堆场和半露天堆场。 4 燃料场要求 4.1 规划与布置 1 DB22/T 1527—2017 4.1.1 燃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并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靠近厂区燃料运 输入口,露天堆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1.2 储量在 20 000 t 以上的大型燃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 100 m 以上;20 000 t 以 下的中小型燃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 50 m 以上。 4.1.3 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单堆容量超过 20 000 t 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4.1.4 燃料场距厂外道路边不应小于 15 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 10 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不应小于 5 m。 4.1.5 燃料场隔离墙高度不低于 2 m,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5 m。 4.1.6 燃料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垛基一般应高出自然地面 0.2 m,雨水排水应符合 GB 50762 的规定, 采用明水排水。 4.1.7 燃料场内应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应安装消防专用电话或报警设 备。警卫岗楼内应采用无明火方式取暖。 4.2 电气设施 4.2.1 燃料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 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4.2.2 燃料场内应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不小于 0.7 m,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 离应不小于杆高的 1.5 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4.2.3 燃料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燃料场内严禁拉设临时 线路。因生产应使用时,应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 4.2.4 燃料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 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4.2.5 燃料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使用 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 4.3 避雷设施 4.3.1 燃料场内应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4.3.2 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Ω。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 3m 以上距离。 4.3.3 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4.3.4 应经常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定期测试并做出记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应检测完毕。 4.4 消防设施 4.4.1 应有完备的消防系统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4.4.2 燃料场内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由专人保管和维修。燃料场的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4.4.3 燃料场消防用水可以由消防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水塔等供给。有条件的,宜设置高压 式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采用消防管网的,在燃料场周围应设消防水环状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不 应少于 2 条。 4.4.4 消防给水管理、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4.5 利用天然水源供给消防用水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吸水点不少于 2 处, 20 000 t 以上的大型燃料场,吸水点不少于 4 处,并至少能同时停靠 2 辆消防车。 2 DB22/T 1527—2017 4.4.6 燃料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 6 m。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不 小于 4 m。 3 4.4.7 每个秸杆堆场的总储量超过 5 000 t、辅助燃料堆场超过 5 000 m 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 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 6 m 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2 4.4.8 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 40 000 m 时,应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 距不超过 150 m。 4.4.9 环形消防车道应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5 m× 15 m 的回车场。 4.4.10 消防车道下有管道和暗沟的,其覆盖物应能承受通行消防车的压力。 5 入厂燃料质量要求 5.1 尺寸标准 5.1.1 秸秆大包外形推荐尺寸为 1 800 mm×1 200 mm×900 mm,秸秆小包外形推荐尺寸为 900 mm×500 mm×400 mm,其它包型按体积参照执行。 5.1.2 秸秆大包内秸秆破碎长度宜在 80 mm 以下,秸秆小包内秸秆破碎长度宜在 100 mm 以下。 5.1.3 包形尺寸相同,捆扎绳均匀、结实无脱落或者断裂。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等级 入厂燃料理化指标 含水率 非可燃杂质含量 (%) (%) 1 ≤40 2 40~45 3 45~50 4 50~55 等外 >55 ≤3 >3 注1:在“等外”级别中,任意单项指标超标即为“等外”级别。 6 入厂燃料检验 6.1 燃料打包尺寸及破碎尺寸的检验参考本标准 5.1 执行,允许存在尺寸偏差,但应保证堆垛安全和 满足锅炉燃烧要求。 6.2 燃料含水率测定按 GB/T 28733 的规定执行。 6.3 燃料低位发热量测定按 GB/T 30727 的规定执行。 6.4 非可燃杂质含量的测定采用随机拆包,人工分拣的办法进行。分拣后的非可燃杂质重量与燃料包 重量的比值即为非可燃杂质含量。 6.5 应保证检斤率和检质率,检斤衡器应定期校验、检定,无有效合格证者,不得用于商务计量。应 配置化验室,采、制、化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检验员资质证书。 3 DB22/T 1527—2017 7 装卸 7.1 在燃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监护,以防止设备伤人。 7.2 在送料车辆进入指定垛位前,作业人员不得在燃料垛底部、车辆行驶路线停留,防止燃料垛意外 坍塌、车辆行走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7.3 在燃料场内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对铲车,抓草机等重型车辆注意避让,禁止在重型车辆行走路 线走动。 7.4 燃料车辆因堆垛需要移动时禁止卸车人员滞留在燃料车辆顶部,防止作业人员发生坠车危险。 7.5 卸车前对送料车辆燃料高度 2 m 以上的应做好防范措施,在底部卸车应有专人随时观察卸车动态, 发现有倒塌迹象及时停止卸车。 7.6 对于用绳索等捆绑燃料的车辆卸车前要仔细观察,松绑绳索时应有专人监护,防止松绑后燃料坍 塌。 7.7 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燃料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拖出场外 修理。 7.8 燃料场的通行道路上应设置限速牌,按 GB 4387 执行。 7.9 进入料场人员应穿反光背心,卸料车辆应安装倒车语音设备。 8 储存 8.1 秸秆包堆垛方法 8.1.1 秸秆大包堆垛垛长可根据场地确定但最长不宜超过 50 m 且应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垛宽不 大于 8 m(大包长边沿垛宽方向摆放),垛高不高于 6 层并从第 4 层开始逐层递减,包与包之间沿垛长 方向尽量无缝隙,沿垛宽方向留缝隙 200 mm。 8.1.2 秸秆小包堆垛垛长根据场地确定但最长不宜超过 50 m 且应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垛高小于 2 11 m,垛宽小于 12 m,包与包之间沿垛宽方向尽量无缝隙,沿垛长方向按每 30 m 不少于 6 处缝隙留出 通风口,缝隙宽度 100 mm。堆高到第 13 层时,开始缩进起顶,缩进每层不少于一个小包的宽度,直到 垛顶堆垛完成。 8.1.3 秸秆小包堆放时,包应相互咬合,即每包都应压住下面一层包彼此间的接缝处,不应有竖向通 缝;每一层包的堆放都应从燃料垛的一角开始,沿外侧摆放,最后再铺放燃料垛中间部分。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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