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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A 0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009—2019 放射治疗技术操作规范 2019 - 07 - 04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5009—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福山、刘明、包超恩、刘胤良、王安峰、李兴德、薛晓英、王军、赵敏、 张庆怀、刘建平、张惠玲、陈娟、温锦涛、何瑞龙、刘光波、杨丽丽、席强、李科、张坤。 I DB13/T 5009—2019 引 言 放射治疗是利用放射线治疗肿瘤的主要方法之一,约 70%以上的恶性肿瘤患者在治疗中需要放射 治疗。放射治疗涉及放射肿瘤学、放射物理学、放射治疗技术学三大知识体系,主要人员由放射肿瘤 医师、医学物理师、放射治疗技师、设备维修工程师等构成。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医学影像技术的发展、 先进的放射治疗设备的应用,放射治疗过程越来越复杂,治疗流程包括体位固定、模拟定位及治疗摆 位等技术操作环节,只有执行严格且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才能减少整个放射治疗流程中的不确 定度,从而提高治疗的准确性和疗效。 根据国家癌症中心公布的数据,限于各家医院发展水平和技术力量不同,结合我省放射治疗发展 现状,参考《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基本指南》以及国内外相关放射治疗质控标准,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三 医院牵头,联合省内二十余家医疗机构,组织临床经验丰富的放射肿瘤医师、医学物理师、放射治疗 技师等共同参与制定撰写本操作规范。 II DB13/T 5009—2019 放射治疗技术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维适形放射治疗和调强放射治疗中,不同部位肿瘤的体位固定、模拟定位及治疗 摆位等技术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医用加速器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857-1999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CT模拟定位CT simulating localization 通过CT扫描获得患者的影像资料,利用三维图像重建技术显示肿瘤范围及周围正常组织相对位置 关系,用于确定放射治疗的具体治疗部位。 3.2 等中心 isocentre 医用加速器中,机架、准直器、治疗床的旋转轴围绕一个公共中心点运动,且辐射束轴通过该点, 此点定义为等中心。 3.3 标记线 marked line 标记在患者体表,用于确定患者与固定装置相对位置的线,为标记线。 3.4 标记点 marked point 标记在患者体表,用于确定患者与固定装置相对位置的点,为标记点。 3.5 定位十字线 positioning crossline 由激光定位灯投影的,用于确定肿瘤位置的“十”字线,为定位十字线。 1 DB13/T 5009—2019 3.6 定位点 positioning point 由激光定位灯投影的,用于确定肿瘤位置的“十”字线中心点,为定位点。 3.7 定位参考点 reference localization point 两侧定位点连线与过第三个定位点的垂线的交点,为定位参考点。 3.8 组织等效材料 tissue equivalent material 对规定的电离辐射吸收和散射程度与特定的生物组织相同的材料。 [GB/T 17857-1999,定义 3.5.45] 4 概述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体位固定、模拟定位和治疗摆位中装置设备、技术要求、参与人员和质控 措施等内容。 5 头部肿瘤 5.1 适应症 头部肿瘤放射治疗适用于: a) 脑胶质瘤、脑干肿瘤、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髓母细胞瘤、生殖细胞瘤、室管膜瘤、 垂体瘤、脑膜瘤、颅咽管瘤、脊索瘤、脑转移瘤等; b) 眼部肿瘤、颅骨及颌面骨转移肿瘤、颅面部软组织肿瘤等。 5.2 头部固定 5.2.1 装置 头部肿瘤放射治疗固定装置包括但不限于: 5.2.1.1 头架、头枕、面罩。 5.2.1.2 俯卧头架、俯卧枕、面罩。 5.2.1.3 侧卧头架、侧卧枕、面罩。 5.2.2 要求 5.2.2.1 查看申请单,核对患者信息,了解患者的诊断、治疗部位和固定要求。 5.2.2.2 患者应将头发剪掉或剪短,如有义齿应取出。 5.2.2.3 根据治疗需要,部分口腔或口咽部肿瘤患者使用口含器。 5.2.2.4 选择患者舒适易重复且利于治疗的体位。 2 DB13/T 5009—2019 5.2.2.5 选择患者舒适且利于治疗的头枕。 5.2.2.6 面罩与患者颅面部体表应贴合,且保证患者呼吸通畅。 5.2.2.7 标注标记线和标记点。 5.2.2.8 使用可调节角度的头架定位时应标注倾斜角度。 5.2.3 人员 放射肿瘤医师、医学物理师、放射治疗技师。 5.2.4 措施 5.2.4.1 检查固定装置应稳定可靠。 5.2.4.2 检查面罩与患者颅面部体表应贴合。 5.2.4.3 检查标记线和标记点标注应清晰完整。 5.2.4.4 检查面罩标记信息应完整。 5.3 头部定位 5.3.1 设备 采用CT模拟定位机,必要时MR、PET/CT定位。 5.3.2 扫描范围及扫描参数 5.3.2.1 扫描范围上下界应从头顶到下颌骨以下,至少包括照射靶区外延 3 cm 以上;左右、前后界 应包括完整的体轮廓。 5.3.2.2 扫描层厚层间距不大于 3 mm。 5.3.2.3 增强扫描延迟时间遵医嘱执行。 5.3.3 参考点的选定 定位参考点应选在肿瘤靶区中心附近。 5.3.4 要求 5.3.4.1 CT 扫描前应查看模拟定位单,核对患者信息,了解患者的诊断、治疗部位和扫描范围。 5.3.4.2 CT 增强扫描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5.3.4.3 核对面罩、头枕型号、口含器等。 5.3.4.4 面罩与患者前额、鼻梁、下颌等颅面部体表应贴合。 5.3.4.5 根据治疗需要,使用组织等效材料,应在 CT 扫描前将其置于相应位置。 5.3.4.6 患者和定位装置与 CT 扫描孔壁应保持安全距离。 5.3.4.7 扫描范围及扫描参数见 5.3.2。 3 DB13/T 5009—2019 5.3.4.8 预扫描确定定位参考点。 5.3.4.9 在面罩上标注定位线和定位点,并在定位点处粘贴定位铅粒。 5.3.4.10 扫描完毕,拍摄固定装置和患者体位照片。 5.3.4.11 扫描数据传输至治疗计划系统。 5.3.5 人员 放射肿瘤医师、医学物理师、放射治疗技师。 5.3.6 措施 5.3.6.1 检查激光定位灯投影应清晰准确。 5.3.6.2 检查 CT 定位床面应水平。 5.3.6.3 检查患者体位和扫描参数。 5.4 头部摆位 5.4.1 要求 5.4.1.1 查看治疗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b) c) 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和 ID 号等信息; 核对治疗部位和摆位要求; 应有放射肿瘤医师和医学物理师签名。 5.4.1.2 调取核对患者治疗计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b) c) d) e) f) g) 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和 ID 号; 核对治疗机; 核对定位参考点; 核对射线类型; 核对射野参数; 核对治疗次数; 核对剂量信息。 5.4.1.3 放射治疗技师一前一后引领患者进入治疗机房。 5.4.1.4 首次摆位前应嘱咐患者,包括但不限于: a) b) c) d) 治疗疗程中应保持标记线和标记点清晰; 治疗时应保持体位不变,平静呼吸; 治疗机房内配备有监视和对讲系统,身体不适时呼叫工作人员或扬手示意; 治疗结束不可自行下床。 5.4.1.5 核对组织等效材料、楔形板等。 5.4.1.6 核对面罩、头枕型号、口含器等。 4 DB13/T 5009—2019 5.4.1.7 机架角度、准直器角度、治疗床角度应归零位。 5.4.1.8 放射治疗技师分列治疗床两侧协调配合操作,按要求固定面罩,标记点和标记线偏差应不大 于 3 mm,定位点和定位线偏差应不大于 1mm。 5.4.1.9 患者首次治疗,放射治疗技师应在治疗机房内操作模拟所有照射野机架角度。 5.4.1.10 患者首次治疗,放射肿瘤医师核对患者照射部位、体位及固定装置。 5.4.1.11 患者首次治疗,医学物理师核对确认治疗计划实施。 5.4.1.12 摆位结束,放射治疗技师一前一后引领患者家属离开治疗机房。 5.4.1.13 治疗前再次确认计划、患者姓名以及治疗参数等,实施治疗,放射治疗技师签名。 5.4.1.14 治疗结束,患者离开治疗机房,固定装置、楔形板等应妥善放置。 5.4.2 人员 放射治疗技师、放射肿瘤医师、医学物理师。 6 头颈部肿瘤 6.1 适应症 头颈部肿瘤放射治疗适用于: a) 鼻咽肿瘤:鼻咽癌、鼻咽囊性腺样上皮癌; b) 中耳、外耳道肿瘤; c) 鼻腔癌及鼻窦癌; d) 唇及口腔癌:唇癌、舌癌、口底癌、齿龈癌、颊粘膜癌、磨牙后区癌、硬腭癌; e) 口咽癌:扁桃体癌、软腭癌、舌根癌; f) 下咽肿瘤:下咽癌; g) 喉癌:声门癌、声门上区癌、声门下区癌; h) 甲状腺肿瘤:高分化乳头状腺癌、髓样癌、未分化癌、甲状腺非霍奇金淋巴瘤; i) 涎腺恶性肿瘤; j) 神经内分泌肿瘤:嗅神经母细胞瘤、甲状腺髓样癌、头颈部小细胞癌; k) 颈部肿瘤:原发灶不明的颈部转移癌、颈部皮肤癌; l) 头颈部骨转移癌、横纹肌肉瘤、恶性淋巴瘤等。 6.2 头颈部固定 6.2.1 装置 头颈部肿瘤放射治疗固定装置包括但不限于: 6.2.1.1 头颈肩固定架、头枕、头颈肩膜。 6.2.1.2 头颈肩固定架、发泡胶、头颈肩膜。 6.2.1.3 头颈肩固定架、头颈肩真空垫、头颈肩膜。 5 DB13/T 5009—2019 6.2.2 要求 6.2.2.1 查看申请单,核对患者信息,了解患者的诊断、治疗部位和固定要求。 6.2.2.2 患者应将头发剪掉或剪短,如有义齿应取出。 6.2.2.3 根据治疗需要,部分口腔或口咽部肿瘤患者使用口含器。 6.2.2.4 喉癌术后患者需更换金属套管后再行固定。 6.2.2.5 选择患者舒适且利于治疗的头枕、发泡胶或头颈肩真空垫。 6.2.2.6 头颈肩膜、发泡胶、头颈肩真空垫与患者体表应贴合,且保证患者呼吸通畅。 6.2.2.7 标注标记线和标记点。 6.2.3 人员 放射肿瘤医师、医学物理师、放射治疗技师。 6.2.4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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