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200 N 04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964—2019 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诚信 计量建设规范 2019 - 04 - 28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5 - 28 实施 发 布 DB13/T 296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 司河北石油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同波、杨雪、王茜、马彦明、王旭东、于东华、冯雷、田超。 I DB13/T 2964—2019 引 言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 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 导意见》确定的制度安排。作为质量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对于推进质量提升、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对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原质检总局 先后发布《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在集贸市场、 加油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道路交通、公用事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 服务业领域,持续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诚信计量信用信息收集、公开制度,建设诚信计 量信用信息平台,创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 会治理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 为引导和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通过自主管理增强诚信计量意识、完善诚信计量体系, 持续提升计量保证能力和诚信计量管理水平,通过践行公开承诺杜绝计量欺诈、计量作弊等行为,实 现诚信计量、健康发展,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II DB13/T 2964—2019 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诚信计量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 管理要求、评价、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下列需求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 a) 建立、实施、保持、改进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自我声明的诚信计量方针和承诺; b)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本标准不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按照本标准的结构更改其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或文件, 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的管理体系文件应适应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和特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 28222 服务标准编写通则 GB/T 31950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质检总局公告〔2007〕162号)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 trustworthiness 在社会领域中,个人或组织对外表述的真实主观想法或观点,与其对应行为相符合。 3.2 计量 measurement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3 诚信计量方针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本单位诚信计量的价值追求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3.4 诚信计量目标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objective 为实现本单位诚信计量方针规定的具体的、量化的、可考核的要求。 1 DB13/T 2964—2019 3.5 诚信计量要素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element 影响计量诚信度而又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3.6 诚信计量管理体系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3.7 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oil product management enterprises 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组织。 3.8 加油机fuel dispensers 用来给车辆添加液体油料的一种液体体积测量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应具有符合相关执照或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取得必要的执照或许可证,并保持有效。 4.2 管理者应当按 GB/T 31950、GB/T 19022、《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制定诚信计量方针,明确诚信计量目标,识别诚信计量要素,建立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并实施有效管理、 控制和持续改进。 4.3 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加油收费计量准确。 4.4 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公示计量收费标准、诚信计量方面的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兑现诚信计量承诺的各类行为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应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监督和服务人员,所有人员应诚实、公正、严谨地按照诚信计量管 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应对有关诚信计量岗位人员的资格、知识、培训、技能、授权等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保证 人员有能力执行分配的任务。应保存人员的相关记录。 5.1.3 应制定人员培训工作程序,明确培训政策,确定培训需求,开展人员教育、技能培训。培训计 划应适应本单位任务需要。应评价这些活动的有效性。 5.2 设备 5.2.1 应配备加油计量设备,其通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加油机、流量计、油罐液位测量设备、 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系统及配套软件等;可配备数字指示秤等计量器具,用于购进油品的计量监督。 2 DB13/T 2964—2019 5.2.2 加油机、流量计、油罐液位测量设备等加油计量设备的性能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要求。 当用户有IC卡支付、油气回收、税收功能等其他要求时,加油机可以具备这些功能。用于国内油 品贸易结算的加油机应具有自锁功能,即当加油机内涉及到的计量应用程序或者参数被非法修改时, 或当加油机的脉冲当量异常时,加油机应被锁机。 加油计量设备在日常使用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2.3 加油计量设备应由授权人员操作。自助类加油站的计量设备操作可提供有授权人员指导。 5.2.4 应建立、保持加油计量设备记录(档案),记录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 唯一性标识、安装地点、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日期、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证书、维修 维护计划和记录等。 5.2.5 所有需要检定/校准的加油计量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设备检定、校准状态, 便于使用人方便地识别。 5.2.6 如果加油计量设备出现过载或处置不当、出现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要求时,应 停止使用。出现上述状况的设备应予以隔离、防止误用,或者加贴标签、标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 至修复,验证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应检查设备缺陷、故障等偏离规定要求的影响,必要时启动不符合 工作程序(见 8.1)。 5.2.7 应制定加油计量设备的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按计划维护的程序,保证其正常使用。 5.2.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保持对加油计量设备的信心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做好期间核查记 录。 5.2.9 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已经检定/校准的加油计量设备内设参数(参考值、仪表系数、修 正系数等)、机械密封(封印)、电子印封(密码),防止非授权人调整。 5.3 设施环境 5.3.1 设施环境应满足加油计量设备的使用要求。影响计量设备性能的设施和环境因素通常包括但不 限于电源、温度、湿度、声音、振动、辐射、电磁干扰等。 5.3.2 应对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5.3.3 应对油品批发、零售、仓储等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保持良好内务。 5.4 计量溯源性 5.4.1 所有用于加油计量的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具有连 续、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应制定加油计量设备检定/校准的程序和计划, 明确加油计量设备检定/校准周期和上级溯源机构。 5.4.2 属于强制检定的加油计量设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技 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5.5 外部供方 3 DB13/T 2964—2019 5.5.1 应制定选择、购买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外部供方服务的政策和程序,这些外部供方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油品采购、加油计量设备(含零部件)采购、设备维护、溯源服务、人员 培训等。 5.5.2 应制定上述外部供方的评价程序,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适应需求。保存外部供方的评价记录 和供应商的名单。 5.5.3 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外部产品和服务采购文件(合同),应包含所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信息, 并经过审查和批准。 5.5.4 对外部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经过检查或验收。证明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或规定的要 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应保存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记录。 5.6 操作程序 5.6.1 应根据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设备使用说明以及相关规定,制定加油计量设备的操作方法,保 证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准确无误。操作方法应保持有效版本并易于人员取阅。 5.6.2 现场测量时应向客户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对有异议的,由当地计 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仲裁;能够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其他检测方式。 5.7 原始记录 5.7.1 应制定测量原始记录格式,每份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于识别影响结果准确的因素,并 在尽可能接近原使用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中应有操作人员的签字或标识。 5.7.2 测量数据、计算和结果应在产生当时予以记录(或计算机自动生成记录并保存),并按特定任 务分类标识。 5.7.3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根据记录的方式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修改。对于人工记录, 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掉或模糊;改动时应将正确值填写在修改值的旁边,并在改动处签有改动人 的签名或缩写。对于自动生成记录,应重新按程序操作,生成新的正确的记录,原有错误的记录应予 以标记,并和新的正确的记录一起保存。记录应予以保护,防止非预期更改。 5.7.4 应规定测量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 5.8 测量结果 5.8.1 应准确、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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