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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3161—2019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9–06 - 01 发布 辽 辽 宁 省 市 场 宁 省 生 2019 - 12 - 01 实施 监 督 管 理 态 环 境 局 发 布 厅 DB21/ 3161—2019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去除率的计算方法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印刷业排放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 ..................................... 9 I DB21/ 3161—2019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为、卢一国、黄亮、杨玉东、武剑、刘志云、李红梅、刘畅、师晓帆、陈瑜、 宫成云、贾硕、张亦弛、孙云、刘文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21/ 3161—2019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印刷业现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印刷企业类别包括GB/T 4754-2017中代码为C2311(书、报刊印刷)、C2312(本册印 制)、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2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印刷相关商业服务单位可参照 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1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1 DB21/ 3161—201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 印刷生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装裱等的生产活动。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4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 3.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 38、HJ 604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气体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 气体为基准。 3.7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任何1小时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9 2 DB21/ 3161—201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任何1小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 去除率 removal efficiency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3.1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4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 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 现有污染源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有组织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3 DB21/ 3161—2019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mg/m ) (kg/h) 苯 1 0.2 甲苯 3 0.3 二甲苯 12 0.5 非甲烷总烃(NMHC) 50 a 1.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80 2.0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 注:a当非甲烷总烃(NMHC)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去除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3 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3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m ) 苯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非甲烷总烃(NMHC) 2.0 4.4 排气筒高度 4.4.1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m,具体高度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若排气筒低 于 15m 时,按表 1 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4.5 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4.5.1 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 VOCs 产生的环节,应在密闭空间或设施中实施,均应配套安装负压收 集系统,将产生的 VOCs 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 VOCs 处理设施。集气系统和 VOCs 处理设施应先 于生产设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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