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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99 A 0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039—2019 供水单位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2019 - 07 - 04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5039—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同波、王颖、范玉涛、齐建海、姜巨勇、王凯、庞绍博、王军。 I DB13/T 5039—2019 引 言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 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 导意见》确定的制度安排。作为质量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对于推进质量提升、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对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原质检总局 先后发布《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在集贸市场、 加油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道路交通、公用事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 服务业领域,持续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诚信计量信用信息收集、公开制度,建设诚信计 量信用信息平台,创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 会治理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 为引导和规范供水单位,通过自主管理增强诚信计量意识,完善诚信计量体系,持续提升计量保 证能力和诚信计量管理水平,通过践行公开承诺杜绝计量欺诈、计量作弊等行为,实现诚信计量、健 康发展,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II DB13/T 5039—2019 供水单位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单位诚信计量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评价、 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下列需求的供水单位: a) 建立、实施、保持、改进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自我声明的诚信计量方针和承诺; b)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本标准不要求供水单位按照本标准的结构更改其管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 31950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质检总局公告〔2007〕162号)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 trustworthiness 在社会领域中,个人或组织对外表述的真实主观想法或观点,与其对应行为相符合。 [GB/T 22117-2018,通用2.2] 3.2 计量 measurement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3 诚信计量方针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本单位诚信计量的价值追求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3.4 诚信计量目标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objective 为实现本单位诚信计量方针规定的具体的、量化的、可考核的要求。 1 DB13/T 5039—2019 3.5 诚信计量要素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element 影响计量诚信度而又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3.6 诚信计量管理体系 trustworthiness meas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3.7 供水单位 water supply enterprise 从事城镇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3.8 水表(水流量计) water meter 在测量条件下用于连续测量、记忆和显示流经测量传感器的水体积的计量仪表。按照测量原理, 水表一般分为速度式水表和容积式水表。 3.9 水流量计量设备 metrological devices for water flow rate 用于水流量计量的设备总合,包括水表(水流量计)、配套设备、附属设备以及相应软件等。 4 基本要求 4.1 应具有符合相关执照或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取得必要的执照或许可证,并保持有效。 4.2 管理者应当按 GB/T 31950、GB/T 19022、《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制定诚信计量方针,明确诚信计量目标,识别诚信计量要素,建立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并实施有效管理、 控制和持续改进。 4.3 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合法合规经营,确保售水收费计量准确。无诚信计量不良记录。 4.4 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公示计量收费标准、诚信计量方面的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兑现诚信计量承诺的各类行为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应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监督和服务人员,所有人员按照诚信计量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应对有关诚信计量岗位人员的资格、知识、培训、技能、授权、健康等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 保证人员有能力执行分配的任务。应保存人员的相关记录。 5.1.3 应制定人员培训工作程序,明确培训政策,确定培训需求,开展人员教育、技能、健康等培 训,培训计划应适应本单位任务需要。应评价这些活动的有效性。 2 DB13/T 5039—2019 5.2 设备 5.2.1 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配备、使用、维护水流量计量设备,水流量计量设备通常包 括但不限于:旋翼式水表、螺翼式水表(伏特曼水表)、超声水表、IC 卡智能水表、电磁流量计、超 声波流量计、水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监控系统及配套软件等。 5.2.2 旋翼式水表、螺翼式水表(伏特曼水表)、超声水表、IC 卡智能水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 流量计、涡街流量计等设备的计量性能、现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检定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5.2.3 水流量计量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检定(校准)、查验抄表等工作,应由授权人员操作。 5.2.4 应建立、保持水流量计量设备记录(档案),记录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 商、唯一性标识、安装地点、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日期、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证书、维 修维护计划和记录等。 5.2.5 所有需要检定/校准的或规定具有有效期的水流量计量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 明设备检定、校准状态,便于使用人方便地识别。 5.2.6 水流量计量设备应在其有效计量范围内工作,如果运行中出现过载、小流量,或受环境干扰, 或处置不当,导致出现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要求时,应停止使用。出现上述状况的设 备应予以隔离、防止误用,或者加贴标签、标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验证合格后再投入使 用。应检查设备缺陷、故障等偏离规定要求的影响,必要时启动不符合工作程序(见 8.1)。 5.2.7 应制定水流量计量设备的设计、安装、流转、使用、施工验收、处置、运输、存放、维护等程 序,保证其正常使用。 5.2.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保持对水流量计量设备的信心(可信度)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 做好期间核查记录。 5.2.9 应定期检查影响计量准确度的内设参数(参考值、仪表系数、修正系数等)是否正确,并应 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已检定/校准的水流量计量设备内设参数、机械密封(封印)、电子印封(密 码),防止非授权人调整。 5.2.10 5.3 智能水流量计量设备应保证机械读数与电子读数的一致性。 设施环境 5.3.1 环境应满足水流量计量设备的使用要求。影响水流量计量设备性能的环境因素通常包括但不 限于电源、温度、湿度、振动、辐射、电磁干扰、变频干扰等。 5.3.2 应对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5.3.3 应规范水流量计量设备的安装、拆装、维护等活动,确保设施环境对计量性能无不利影响。 5.4 计量溯源性 5.4.1 所有用于水流量计量的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具有 连续、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供水单位应制定水计量设备检定/校准的程序和计划,明确水计量设备的 检定/校准周期和上级溯源机构。如有必要,制定在线校准或测试程序。 3 DB13/T 5039—2019 5.4.2 属于强制检定的水流量计量设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 量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5.5 外部供方 5.5.1 应制定选择、购买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外部供方服务的文件和程序,这些外部供方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采购或安装、零部件采购、设备维保服务、计量器具溯源服务、 人员培训等。 5.5.2 应制定上述外部供方的评价程序,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适应需求。保存外部供方的评价记录 和供应商的名单。 5.5.3 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外部产品和服务采购文件(合同),应包含所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信息, 并经过审查和批准。 5.5.4 对外部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经过检查或验收,证明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或规定的要 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应保存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记录。 5.6 原始记录 5.6.1 应制定检定/校准/检测、结算抄表、期间核查、维护维修等必要的原始记录格式,每份记录应 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于识别影响结果准确的因素,并在尽可能接近原使用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中 应有操作人员的签字或标识。 5.6.2 测量数据、计算和结果等应在产生当时予以记录(或计算机自动生成记录并保存),并按特 定任务分类标识。 5.6.3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根据记录的方式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修改。对于人工记录, 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掉或模糊;改动时应将正确值填写在修改值的旁边,并在改动处签有改动人 的签名或缩写。对于自动生成记录,应重新按程序操作,生成新的正确的记录,原有错误的记录应予 以标记,并和新的正确的记录一起保存。记录应予以保护,防止非预期更改。 5.6.4 应规定测量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 5.7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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