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13.030.01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Z77 DB23 DB23/T 2639-2020 备案号: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 标准 Classification, collection and transfer standards of rural domestic waste 2020 -06-08 发布 2020 - 07-07 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 Classification, collection and transfer standards of rural domestic waste DBXX/XXXX-2020 备案号: 主编部门: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黑 龙 江 省 城 乡 建 设 研 究 所 黑龙江东林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施行日期: 2 0 2 0 年 X X 月 X X 日 2020 哈尔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 XXXX 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为黑龙江省 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 DBXX/xxxx-2020 。自 2020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XX 月 XX 日 前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 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 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等文件要 求,按照黑龙江省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县(市、区)域农村生 活垃圾治理能达到的技术目标,结合本省县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定义;3 基本 规定;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5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6 农村生活 垃圾转运。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东北林 业大学(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 26 号;邮编:150040; 联系电话:0451- 82190820;邮箱:[email protected]),以供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研究所、黑 龙江东林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继红 孙晓铭 王 张钧誌 金礼学 杜 钢 史 南 江 星 蕾 熊俣虹 唐超然 韩宏伟 于景洋 边喜龙 郭一雄 孔明畅 韩晓林 刘忠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健 常影 王晶 郭泽林 代英杰 吴冰 陈庚 目次 l 总 则........................................................................................... 3 2 术语和定义.................................................................................. 4 3 基本规定...................................................................................... 5 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6 5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 9 6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 15 引用标准名录······························································ 19 条文说明···································································· 20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3 2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3 Basic Requirements············································· 5 4 Classification of Rural Domestic Waste······················6 5 Collection of Rural Domestic Waste··························9 6 Transfer of Rural Domestic Waste··························· 1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0 2 l 总 则 1.0.1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规范农村生活 垃圾治理,使其分类规范、收集有序、转运合理 ,统一技术要 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县(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行政 村、自然屯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转运。 1.0.3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2 术语和定义 2.0.1 农村生活垃圾 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0.2 垃圾分类 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 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 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2.0.3 垃圾收集 生活垃圾从被投放开始,到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车或垃 圾收集设施的集中过程。 2.0.4 垃圾转运 生活垃圾得到及时的处理而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垃 圾处理环节之间的中转过程。 4 3 基本规定 3.0.1 坚持政府推动、村民参与、城乡统筹、以人为本、因地制 宜的原则,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3.0.2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综合考虑气候特点及农 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份等方面实际,科学确 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范围、类别、收运方式,合理选择实施方法 和路径。 3.0.3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行源头减量、 资源回收、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 3.0.4 规划先行,统筹兼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相关设施、设备 的改造与建设。 3.0.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合理、 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5 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4.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4.1.1 可堆肥垃圾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 成肥料的垃圾。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 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可堆肥垃圾处理可采用堆肥工艺处理成有机肥料。 4.1.2 不可堆肥垃圾 在垃圾分类时,除可堆肥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农村生 活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 1 可回收物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 主要包括金属、纸类、玻璃、塑料和橡胶五大类。金属类包括废 旧五金、金属易拉罐、铁皮罐头盒等;纸类包括报刊、杂志、黄 纸板、包装纸、其他废纸等;玻璃类包括玻璃杯、旧碗罐等;塑 料类包括废旧塑料、矿泉水瓶等;橡胶类包括废旧橡胶、旧轮胎 类;以及旧家电、家具和木竹料等。 可回收物宜以回收再利用为主,不应与其他垃圾混合收运。 2 不可回收物 不可回收物包括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卫生用纸等。 4.1.3 有害垃圾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对人 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主要包括过期药 品、灯管灯具、电池、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过期日用化 妆用品、染发剂、废弃水银温度计等。 6 有害垃圾应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机构按环保有关规定分类、 收集、转运。 4.2 农村生活垃圾量测算标准 4.2.1 农村生活垃圾量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习惯,结合实际产生 情况测算人均垃圾产量。 对于缺乏实测数据的情况可参考 0.5-0.8 kg/人·日计算。 4.2.2 各类垃圾所占比例可以按照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4.2.3 农村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应充分考虑分类带来的减量影响。 4.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4.3.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具体可见表 4.3.1 表 4.3.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示意图 序号 1 2 名称 标志 说明 可堆肥垃圾 表示适宜进行堆肥发 酵处理的垃圾,包括 餐厨垃圾、落叶等。 有害垃圾 表示含有有害物质, 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 垃圾。包括对人体健 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 接或潜在危害的电 池、灯管和日用化学 品等。 7 3 4 不 可 堆 肥 垃 圾 可回收物 表示适宜回收和资源 利用的垃圾,包括纸 类、塑料、玻璃、金 属、织物和瓶罐等。 不可回收物 表示除可堆肥垃圾、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 以外的生活垃圾。 4.3.2 在使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但应 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4.3.3 使用过程中标志应保持清晰和完整。 4.3.4 应在垃圾收集容器的显著位置印制垃圾分类标志。 8 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5.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本要求 5.1.1 分类收集农户的家庭生活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禁止混合 收集。 5.1.2 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根据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 输、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pdf文档 DB23-T 2639-2020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 黑龙江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23-T 2639-2020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 黑龙江省 第 1 页 DB23-T 2639-2020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 黑龙江省 第 2 页 DB23-T 2639-2020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标准 黑龙江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4 23:49:1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