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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80 F 13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316—2020 农用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non-hazardous treatment of digestate residue and slurry 2020 – 10 – 30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30 实施 发 布 DB21/T 3316—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农业大学,沈阳九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 划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敏,范晓光,于术军,李金洋,张倩茹,刘庆玉,李轶,谷士艳,孙清,赵 玲,温润涛。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2 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农业大学(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 120 号),联系电话: 024-88487119 I DB21/T 3316—2020 农用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农用沼气发酵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的术语或定义、基本要求、无害化处理技术、卫生学 指标检验方法、无害化处理后的农田施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户用沼气发酵产生沼渣沼液的无害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杆菌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5246 NY 525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有机肥料 NY 1106 含腐殖酸水溶性肥料标准 NY 1107 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 NY 1402 微量元素水溶性肥料 NY 1429 含氨基酸水溶性肥料的规定 NY/T 2065 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3 术语或定义 下列术语或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21/T 3316—2020 沼渣 digestate residue 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经沼气发酵后产生的半固体物质。 3.2 沼液 digestate slurry 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经沼气发酵后残余的液体。 3.3 无害化处理 non-hazardous treatment 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沼渣沼液达到卫生学要求的过程。 4 基本要求 4.1 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技术的选择,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执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 和资源利用的政策、规划及环评的规定。 4.2 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过程应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不能产生二次污染;坚持综合利用的原则,提 高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效益。 4.3 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工程建设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质量、注重环保,工程措施与生物措 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相结合,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有利于保护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 于实现“种养平衡”,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循环利用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5 无害化处理技术 5.1 5.1.1 沼渣 沼渣的无害化处理可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自然堆制发酵等好氧堆制 工艺或其他方法,可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选用。堆体中心温度 45 ℃以上的堆制时间不少于 14 d,或 50 ℃以上的堆制时间不少于 7 d,或 60 ℃以上的堆制时间不少于 3 d。 5.1.2 沼渣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后,其卫生学指标应达到表 1 的要求。 5.1.3 沼渣经堆肥处理后可直接还田利用或加工成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直接还田应符合 GB/T 25246 的要求,作为有机肥料应符合 NY 525 的要求,作为有机-无机复混肥应符合 GB/T 18877 的要求。 表 1 沼渣无害化卫生学要求 项目 蛔虫卵 2 卫生标准 死亡率≥95 % DB21/T 3316—2020 ≤105 个/kg 粪大肠杆菌 有效地控制苍蝇孳生,堆体周围没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 苍蝇 5.2 的成蝇 沼液 5.2.1 沼液的无害化处理可采用氧化塘、沉淀池、臭氧消毒、紫外消毒或其他生物处理技术,以及多 种工艺组合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5.2.2 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其卫生学指标应达到表 2 的要求。 5.2.3 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的上清液作为农田灌溉用水时,应符合 GB 5084 的规定。 5.2.4 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时,应进行达标深度处理,排放标准符合 GB 18596 的规 定。 5.2.5 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用作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的施用,应按照 NY 1107 的规定进行调质;用 作微量元素水溶性肥料的施用,应按照 NY 1402 的规定进行调质;用作含腐殖酸水溶性肥料的施用,应 按照 NY 1106 的规定进行调质;用作含氨基酸水溶性肥料的施用,应按照 NY 1429 的规定进行调质。 表 2 沼液无害化卫生学要求 项目 蛔虫卵 钩虫卵、血吸虫卵 粪大肠杆菌 蚊子、苍蝇 6 6.1 卫生标准 死亡率≥95 % 使用沼液中不得检出活的钩虫卵、血吸虫卵 ≤100 个/L 有效地控制苍蚊蝇孳生,沼液中无孑孓,沼液池周围没有 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卫生学指标检验方法 蛔虫卵的测定 按照 GB/T 19524.2 的规定进行。 6.2 粪大肠杆菌的测定 按照 GB/T 19524.1 的规定进行。 6.3 钩虫卵、血吸虫卵的测定 按照 GB 7959 的规定进行。 7 无害化处理后的农田施用 3 DB21/T 3316—2020 无害化处理后的沼渣沼液可用于农业生产,沼渣沼液农田综合利用技术与方法可参照 NY/T 2065 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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