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201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3号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3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公布 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 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 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 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 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 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 (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 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 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 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 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 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 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 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 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 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 小时以上,地市 (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6-0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6-0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6-0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6-0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12: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