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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1月1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21号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2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 院公告公布 自 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 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 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 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 - 1 -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 、 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 、 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 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 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 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 影响范围不满五万 (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 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 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 、 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 、 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 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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