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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 赔偿案件的若千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 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 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 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 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 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 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第一条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 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 定为不实报告。 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 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 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 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 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07年第7期 9-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 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 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 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 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 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 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 所存在过失: 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 (二)、(三)项的规定; 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 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已没有过错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 的审计程序; 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 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 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 或者排除;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 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 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 予指明; 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 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或者作不实报告;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 工作程序的行为。 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 指明;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 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而不予拒绝。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 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 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 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 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 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 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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