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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5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 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 1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 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 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 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 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 、 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 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 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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