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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 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7号 (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4 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 布 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 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 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 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 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 - 1 -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 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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