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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法〔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1年9月17日发出《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 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对于符合《通知》的要求 , 但是已经依照我院于 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 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作出生效裁判的 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据《通知》精神再 审改判等问题。为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 - 1 -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 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 理,并依照《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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