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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于2012年2月 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4号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3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 - 1 -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 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 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 、 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 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 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 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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