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 116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 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 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 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 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30日 司法解释 11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 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 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 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 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 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 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 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 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 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10-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10-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10-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10-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1:59: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