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 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裁裁决的案件。 6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3 62、甲请执行公证机关确认的与船期和船期营 日法(交)发(198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 运有关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 63、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 月23日法(交)发1989】3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 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 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 海事海商案件。 66、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五、其他规定 的,以本规定为准。 64、海事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其上诉审由分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 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0128号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 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 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 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 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 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 结。 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 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 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 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 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 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 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 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 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 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 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序取得的股份。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 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 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 备案。 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 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 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 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 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 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 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 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 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 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 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产净值计算。 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 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 利、红股等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 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 确定。 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 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 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 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 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 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 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 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 权人。 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 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 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 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 第十五条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 国有股权的条件。 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六条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 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 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 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 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 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 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 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 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 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 秘密。 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 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 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 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期案例由张晓玲、戚庚生、洒欣燕、沈通、孙辙、盛皓、袁有伟、李静萍、肖莉、丁戎、靳起、谢振衔、倪涌、 郑颖、丁建岩、李哲、万松涛推荐或者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克;封底摄影:罗伟雄。英文目录翻译:楚忆。 2001年第5期 157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1:57: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