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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 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3号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4次会 议 通过 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 ),现就修改后的民 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 (以 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 - 1 -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 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 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 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 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 继续审理。 第三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 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 的送达,仍然有效。 第四条 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 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 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 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 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 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 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 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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