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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 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法释【2013]27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 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 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 进行。 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 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 际,制定本规定。 公开质证。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 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 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 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 本规定。 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 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 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 序。 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 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负举证责 系有争议的; 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 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 的; 后果。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 第六条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 数额有争议的: 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情形。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第三条阝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第十二条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 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 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 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 果关系。 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七条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 负举证责任: 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件事实的依据。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 第八条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 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 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 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 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明。 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 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 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 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第十四条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 私的证据; 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 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的除外。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 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 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 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质证。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第十六条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 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 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 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 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 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 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 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 是否申请回避。 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 第十七条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 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 行: 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 期限。 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 (二)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 后果。 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2014年第5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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